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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没有指明姓名算是吗(面对网络舆论,陈铭说结辩总要一点时间,你觉得他能拿出有力证据吗?)

导读:对于互联网上侮辱、诽谤他人但尚未指明具体对象的行为,如情节轻微且未构成犯罪,将受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稍重则面临五至十日拘留及五百元...

导读:对于互联网上侮辱、诽谤他人但尚未指明具体对象的行为,如情节轻微且未构成犯罪,将受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网络暴力没有指明姓名算是吗(面对网络舆论,陈铭说结辩总要一点时间,你觉得他能拿出有力证据吗?)

网络暴力没有指明姓名算是吗

导读:对于互联网上侮辱、诽谤他人但尚未指明具体对象的行为,如情节轻微且未构成犯罪,将受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稍重则面临五至十日拘留及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言论严重至触发刑事诉讼,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一、网络暴力没有指明姓名算是吗

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而尚未指名道姓的行为,在情节较为轻微且尚未达到犯罪程度时,将被予以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情节稍微加重,则将面临为期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同时还要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然而,当这些言论的严重性已经足以触发刑事诉讼程序时,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甚至剥夺其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网络暴力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依据我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恶劣行为,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事实上,网络暴力正在逐步侵蚀着他人的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人格对于这种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网络暴力行为,我们必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网络暴力行为对他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则须承担侵权责任;更为严重者,若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便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诽谤罪及侮辱罪等相关法条予以追责。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络暴力没有指明姓名算是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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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名誉权指的就是人格权的一种,就是属于公民或者是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价值而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而对于姓名权就是指自己享有决定还有使用,以及改变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这两种权利都不容他人破坏。

一、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一、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誉权和姓名权都是属于个人的权利,而对于这种权利一般其它人不能进行侵犯,而对于姓名权一般属于要在公民满了十八岁之后才能进行改名字,所以,对于自己的权利就一定要知道 ,避免他人对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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