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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灭失(父母的房子去世一个孩子有继承权吗,父母死了房子怎么过户)

导读:即使继承的房产毁灭,继承权不消失。房产虽毁,所有权权益仍在。遗产是逝者合法财产,由继承人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法定首顺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次顺为兄弟...

导读:即使继承的房产毁灭,继承权不消失。房产虽毁,所有权权益仍在。遗产是逝者合法财产,由继承人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法定...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父母房屋灭失(父母的房子去世一个孩子有继承权吗,父母死了房子怎么过户)

父母房屋灭失

导读:即使继承的房产毁灭,继承权不消失。房产虽毁,所有权权益仍在。遗产是逝者合法财产,由继承人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法定首顺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次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启动继承程序时,首顺优先,次顺无权参与。若首顺无法继承,则次顺继承。

一、父母房屋灭失,还有继承权吗

当被继承之房产毁灭时,其继承权并不会因此消失。

具体来说:

首先,尽管继承的房屋已经消亡,然而所有权的权益依然存在;

其次,遗产是指在自然人离世之际所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之后将由各个继承人依据继承顺序以及继承比例进行分配;

再次,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了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则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接下来,当继承程序启动后,应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最后,若在法定继承过程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继承,那么便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父母房屋拆迁子女有补偿吗

父母房产因故面临拆迁时,其子女具备获得相关赔偿款的资格,然而,此种状况的发生必须满足一项条件,即子女仍旧保留在父母所在的户籍中。

通常而言,若在受征地范围内已列于同一户口本,并且在该地区拥有私有住房,那么便理应享有所得之补偿款。

这部分款项是由拆建单位依照特定规范,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得之补偿金标准计算后支付给他们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其实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其实我们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其实我们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房屋灭失,还有继承权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父母房屋灭失(父母的房子去世一个孩子有继承权吗,父母死了房子怎么过户)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法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父母房屋遗产继承的内容,是规定在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中的。对继承的范围、对象以及房屋继承过户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说明。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法的内容。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实我们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其实我们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其实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实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其实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其实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其实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其实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其实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其实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其实我们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其实我们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其实我们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其实我们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其实我们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其实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其实我们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其实我们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其实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其实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其实我们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其实我们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其实我们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其实我们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其实我们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其实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其实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其实我们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其实我们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实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产继承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当事人千万大意不得,否则的话自己的合法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了遗产继承方面的纠纷的话,其实可以向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随时为你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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