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病情彩礼能退吗(男方婚检查出梅毒,女方要求离婚,彩礼钱咋样退)
导读:在法律实践中,女方通常不需退还男方支付的彩礼。但存在三种情况,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的请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
婚前隐瞒病情彩礼能退吗
导读:在法律实践中,女方通常不需退还男方支付的彩礼。但存在三种情况,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的请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一、婚前隐瞒病情彩礼能退吗
在法律实践中,女方通常不会被强制退还男方所支付的彩礼。
然而,若经查证涉及以下三种特定情况,则要求女方归还彩礼的请求将会得到法院的坚定支持和认可:
首先,若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未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
最后,在婚姻关系开始前向女方交付彩礼,且这一行为致使男方自身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其实我们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婚前隐瞒病情需承担刑事吗
无需如此。关于婚前隐瞒病症的影响:若夫妻其中一方身患严重疾病却未能如实向另一半透露,则自对方得知或应知此类事实真相之日起算满一年内,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决宣告现存婚姻无效。在此情况下,被判定为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进而导致夫妻双方不再享有彼此作为配偶的权益及相应的义务。
然而,倘若当事人有意隐瞒并非重大疾病时,则这对夫妇仍可继续维系他们的合法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其实我们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司法实务之中,女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返还男性所给予的彩礼。然而,以下三种情形出现时,法庭可能会支持男性主张要回彩礼的诉求:即双方尚未正式注册成为夫妻;即使已进行了婚姻登记程序,但是并未能遵循婚姻誓言共度余生;以及在婚前男方为女方支付彩礼,导致其经济状况极度困窘。
婚前隐瞒不孕该退彩礼吗
婚前隐瞒不孕是否其实可以退回彩礼要视情况来定,对于隐瞒不孕与退彩礼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退回彩礼的法定条件。其实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双方没有领证结婚、或者双方结婚了但没有在一起生活,或者因为给付彩礼致使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后两种情况下,必须办理离婚才能要回彩礼。一、婚前隐瞒不孕该退彩礼吗?
退彩礼与女方隐瞒不孕并没有必然联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实可以退彩礼的情形就其实可以退彩礼
根据规定,有三种情形下,法院会支付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分别是:
第一种,男女双方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是典型的骗婚或者悔婚行为;
第二种,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从实质角度,这依然是骗婚或者悔婚行为,只是表现得比较隐晦,因为男女双方结婚是为了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没有实现这一点,也其实可以认定为婚姻不实,其实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第三种,男女双方确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为了给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下也是其实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这是从有利于结婚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避免出现当事人因为无力承担高价彩礼,虽然结婚了,但婚后生活难以维持的情形。
上述这三种情况是有明确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退还彩礼的情形。
二、不能退回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其实我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其实我们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在我国的离婚彩礼返还的纠纷处理中,要求退回彩礼的,此时是必须要有法定的条件才其实可以实施,婚前隐瞒不孕与彩礼是否退回两者是没有关系,如果向法院起诉解决,这个也是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双方协商清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