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不下来怎么办(拒绝执行遗嘱怎么办)
导读:在合法范围内,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协商无果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内容履行继承责任。如因遗嘱执行人失职导致继承人经...
遗嘱执行不下来怎么办
导读:在合法范围内,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协商无果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内容履行继承责任。如因遗嘱执行人失职导致继承人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一、遗嘱执行不下来怎么办
1.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其实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处理。
2.倘若协商无果,各位合法的继承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遗嘱执行人依据遗嘱所规定的内容来履行相应的继承责任。
3.如果由于遗嘱执行人未能履行其应尽职责而导致相关继承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那么遗嘱执行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有什么
1.在遗嘱中,遗嘱人有权自由指定遗嘱执行人;
2.然而若遗嘱中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或者是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人因病瘫痪,失去行为能力或是严词拒绝自己被任命为遗嘱执行人等原因,无法完成遗嘱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充当遗嘱执行人;
3.如果遗嘱人未能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亦或者是在世的法定继承人人数甚少,为数不多的法定继承人又无法完成执行遗嘱的责任,此时其实我们应当将执行遗嘱的职责交付于遗嘱人生前供职的单位,抑或是财产继承开始地点所属街区的基层机构,例如社区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等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遗嘱执行不下来怎么办”,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谁来进行代理执行遗嘱
一般代理执行遗嘱的人就是属于遗嘱人亲自自己指定的人,但这个人一般是与继承者没有任何关系,同时这个人也其实可以代理遗嘱人处理处理所有遗产的分配;同时向指定继承人进行支付的业务。一、谁来进行代理执行遗嘱?
代理执行遗嘱的是遗嘱人指定的。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其实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其实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其实我们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其实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二、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作遗嘱执行人,则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代理执行遗嘱指信托部门接受立遗嘱人的委托,于立遗嘱人逝世后,以遗嘱人身份,按照遗嘱意愿,代为清理、分割遗产,并向指定继承人进行支付的业务。
法律术语,指信托部门接受立遗嘱人的委托,于立遗嘱人逝世后,以遗嘱人身份,按照遗嘱意愿,代为清理、分割遗产,并向指定继承人进行支付的业务。鉴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有关遗嘱法律,为防止发生遗嘱纠纷,信托部门在受理此项业务时,必须要求委托人办妥公证手续,并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出由某信托部门为遗嘱执行人,还要列明遗产项目和继承人的名字等内容,交信托部门代保管,以便于立遗嘱人逝世时按遗嘱执行。
三、遗嘱的效果
遗嘱的不生效,是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民法典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其实可以是继承人,也其实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其实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其实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作为立遗嘱的人是其实可以指定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执行自己的遗嘱,其目的性也是为了其实可以更好的保障这份遗嘱不会落入不法人员的手上,同时让继承者其实可以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得到属于自己的遗产,从而也不会引起任何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