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产生条件(著作权著作权的取得和产生需要哪些条件)
导读: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可划分为内容性和形态性两类。内容性条件要求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的表达,无论完整与否,只要通过物质媒介固化,即可受法律保护。同时,作品还需以文...
著作权产生条件
导读: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可划分为内容性和形态性两类。 内容性条件要求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的表达,无论完整与否,只要通过物质媒介固化,即可受法律保护。 同时,作品还需以文字、图像或音像等文学艺术形式展现,并实体化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形态性条件则涉及作品完成后的著作权获取方式,国际上有三种实践: 一是作品完成后自动取得著作权;二是需注册登记;三是在作品上标注著作权声明。一、著作权产生条件
关于著作权产生所需满足的条件,我们其实可以依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具体来说,可将其划分为内容性条件与形态性条件两个部分。
1、对于内容性条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当文学艺术作品真正诞生的那一刻起,才有可能取得著作权。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两大标准其实可以参考。
其一,如果某一思想或者感情被赋予特定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无论这些表达方式是完整的整部作品,还是只占据作品中的一个部分,甚至于这部分所呈现的形式是否已经通过物质媒介进行固化,均其实可以依法被认定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
其二,除却具备一般作品应有的属性,如采取一种文字、图像或音像等文学艺术形式加以展现之外,还需要确保这一形式能够通过内在特质实体化并固定在物质载体上,方可最终获得由著作权法赋予的保护。
2、至于形态性条件,是指当作品缔造之后,到底是无需附加任何其他条件便能自然享有著作权,抑或是仍需满足一些特定前提条件或者办理一系列必要的法律手续后方可正式获得著作权。
当前,国际社会主要有关于此问题的以下三种代表性实践。
首先,基于作品的实际产出,可按照规定自动取得著作权;
其次,除了创作出作品本身外,还需要遵循相关程序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后才能最终获取著作权;
最后,以在作品上标注相应的著作权声明以便确认为取得著作权所必须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著作权法》34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实我们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产生情况有哪些
自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产生著作权。
法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自作者完成时享有著作权,即其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
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著作权产生条件”,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著作权著作权的取得和产生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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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条件的性质而言,其实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
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其实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其实可以获得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目前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二、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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