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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

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一、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那么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其实可以转让吗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其实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

“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

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

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

“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

”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其实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其实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

二、著作权是否能转让

著作权能转让,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其实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其实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合作作者能独自行使著作权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因作品的不可分割性,合作作者无法单独行使著作权,因此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经过协商确定著作权的具体行使。如果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由合作作者分别单独享有和行使,但行使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其实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其实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其实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这是一个在国内外近期都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越来越受到现代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经验事实的强有力的挑战。有人认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其实可以的。

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类,即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而其中著作财产权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当然其实可以进行转让。那么对于著作人身权呢,是否也其实可以进行转让?关于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这是一个在国内外近期都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越来越受到现代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经验事实的强有力的挑战。有人认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其实可以的。

一、发表权的转让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对于作者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发表权只有一次。发表权本身是一种既带有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性质的权利,与经济权利截然分开的发表权是不存在的。在规定了发表权的国家,对发表权的行使规定了某些限制,也对发表权做出了类似于经济权利的一些规定,也就是说尽管发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权色彩,但并不排除作者对该权利转移的可能性。

问题是除了我国法定的五种发表权由非作者本人行使的情况下,是不是现实中就不存在发表权其实可以转让的情形了吗?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发表权究竟归谁所有呢?发表权是著作权内容中居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无从行使。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来说,如果在转让了著作财产权之后,同时作者还保留了发表权,则此次财产权的转让将不具任何的意义,因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是其实可以随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有学者提出"作者在第一次行使经济权利时,授权他人利用作品的时候,就已经同时行使了发表权,或者说作者和作品利用者其实可以用合同的方式规范作品的发表和作者的发表权"。也就是说,发表权其实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授权给他人,其实,这种观点恰恰说明了发表权是其实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授权他人行使发表权之后,作者本人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了,因此,授权他人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和将该作品的发表权转让给他人并无本质的不同。

二、署名权的转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最能体现作者身份的权利,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但在现实中,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大量存在,有的作者因故被迫或基于获得某种利益金钱或是其他形式的报酬主动要求或同意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实际上等于著名权的商业性的转让,而且这种行为常常是双方私下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这种经作者同意的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又其实可以视为作者行使署假名的权利,这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实可以说法律赋予作者署假名的权利,就为现实生活中署名权转让的行为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外衣。如果不发生纠纷,法律似乎只能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而一旦作者事后反悔,又只能排除非作者的署名权及相关权利,这对非作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样的案例也确实存在过。其实可以说,在立法的目的和实际效用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与其这样名存实亡的禁止规定,不如将它合法化并加以严格的条件来限定。立法其实可以规定署名权的转让适用的条件:比如,署名权的转让必须是作品发表之前,已发表的作品署名权不得再次转让等等。

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上是一项权利的正反两方面。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情感、思想等,若作品任由他人歪曲篡改,势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对作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却是归作者以外的人享有,比如法律已经规定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电影类作品等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需要著作人身权转让的情形:合作作品的作者以及那些可能具有总体版权与分享版权百科全书、汇编作品的作品作者,一般来说,合作作品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作者的协商一致,这就表现为作者们同意其中一人或指定作者之外某人代为行使,很显然,原本属于多人的修改权便转移到一人的身上;对于出版社来说,一部作品的出版往往需要经过三审,为了出版的需要,其中不仅仅包括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文字性加工,更可能需要对作品做出较大的修改或删节。为了出版的顺利及时进行,对于出版社来说,需要的不是复杂的一次次作者的许可,出版社宁愿支付更高的价金来得到作者的整个版权,其中可能就包括修改权,作者若同意的话,笔者认为其实我们应当尊重作者做出的选择;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更易受到侵害,个人力量难以应付,若将这些权利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为行使,进行保护并提起诉讼,反而会更好的维护作者的利益。对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后,若受让人歪曲篡改作品,对作者名誉造成不良的影响的,作者完全其实可以寻求民法上的一般人身权救济。

四、著作人身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原创性,作品必然同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个人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保护这种联系有助于鼓励作者从事更多的创造活动,法律规定作者的人身权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这种联系。鉴于这种特殊性,著作人身权转让应该遵循特定的原则:第一,转让人身权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并且必须到相应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二,转让行为必须由作者本人行使,必须出于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第三,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未特别约定作者的某些人身权利,视为未为转让;第四,当某些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发生冲突时,应以保护前者的利益为主;第五,当作者的人格利益陷入重大危机时,应赋予作者转让人身权利合同的解除权。

总之,作者有权选择作品公开、署名的方式,作品是否被扭曲篡改,至少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作者是唯一的判断者,虽然这种说法可能过于主观偏激,但这在另一方面却反映了作者是完全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做出完全处分的人。著作人身权最终是否其实可以转让,是否其实可以主张获得某种商业利益,最终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防止作者权利的滥用也是法律应有之意。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现实中如何正确地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设计我国的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在作者、受让人、第三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理智的平衡。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其实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其实我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其实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其实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传统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但是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其实可以的,具体的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分情况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其实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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