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身权是不是能转让(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是不是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
著作权人身权是不是能转让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是不是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著作权人身权是不是能转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一、著作权人身权是不是能转让
根据《著作法》第十项规定,著作财产权是不是能转让,而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报酬,若没有约定也是不是能根据本法确认转让报酬。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是不是能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是不是能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是不是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是不是能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需要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备案和公告的,属于对抗要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其实我们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是不是能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其实我们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其实我们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其实我们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著作权是身份权
著作权是属于身份权的。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著作权人身权是不是能转让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不是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是不是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这是一个在国内外近期都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越来越受到现代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经验事实的强有力的挑战。有人认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其实可以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类,即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而其中著作财产权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当然其实可以进行转让。那么对于著作人身权呢,是否也其实可以进行转让?关于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这是一个在国内外近期都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越来越受到现代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经验事实的强有力的挑战。有人认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其实可以的。
一、发表权的转让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对于作者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发表权只有一次。发表权本身是一种既带有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性质的权利,与经济权利截然分开的发表权是不存在的。在规定了发表权的国家,对发表权的行使规定了某些限制,也对发表权做出了类似于经济权利的一些规定,也就是说尽管发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权色彩,但并不排除作者对该权利转移的可能性。
问题是除了我国法定的五种发表权由非作者本人行使的情况下,是不是现实中就不存在发表权其实可以转让的情形了吗?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发表权究竟归谁所有呢?发表权是著作权内容中居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无从行使。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来说,如果在转让了著作财产权之后,同时作者还保留了发表权,则此次财产权的转让将不具任何的意义,因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是其实可以随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有学者提出"作者在第一次行使经济权利时,授权他人利用作品的时候,就已经同时行使了发表权,或者说作者和作品利用者其实可以用合同的方式规范作品的发表和作者的发表权"。也就是说,发表权其实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授权给他人,其实,这种观点恰恰说明了发表权是其实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授权他人行使发表权之后,作者本人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了,因此,授权他人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和将该作品的发表权转让给他人并无本质的不同。
二、署名权的转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最能体现作者身份的权利,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但在现实中,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大量存在,有的作者因故被迫或基于获得某种利益金钱或是其他形式的报酬主动要求或同意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实际上等于著名权的商业性的转让,而且这种行为常常是双方私下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这种经作者同意的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又其实可以视为作者行使署假名的权利,这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实可以说法律赋予作者署假名的权利,就为现实生活中署名权转让的行为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外衣。如果不发生纠纷,法律似乎只能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而一旦作者事后反悔,又只能排除非作者的署名权及相关权利,这对非作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样的案例也确实存在过。其实可以说,在立法的目的和实际效用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与其这样名存实亡的禁止规定,不如将它合法化并加以严格的条件来限定。立法其实可以规定署名权的转让适用的条件:比如,署名权的转让必须是作品发表之前,已发表的作品署名权不得再次转让等等。
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上是一项权利的正反两方面。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情感、思想等,若作品任由他人歪曲篡改,势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对作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却是归作者以外的人享有,比如法律已经规定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电影类作品等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需要著作人身权转让的情形:合作作品的作者以及那些可能具有总体版权与分享版权百科全书、汇编作品的作品作者,一般来说,合作作品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作者的协商一致,这就表现为作者们同意其中一人或指定作者之外某人代为行使,很显然,原本属于多人的修改权便转移到一人的身上;对于出版社来说,一部作品的出版往往需要经过三审,为了出版的需要,其中不仅仅包括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文字性加工,更可能需要对作品做出较大的修改或删节。为了出版的顺利及时进行,对于出版社来说,需要的不是复杂的一次次作者的许可,出版社宁愿支付更高的价金来得到作者的整个版权,其中可能就包括修改权,作者若同意的话,笔者认为其实我们应当尊重作者做出的选择;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更易受到侵害,个人力量难以应付,若将这些权利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为行使,进行保护并提起诉讼,反而会更好的维护作者的利益。对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后,若受让人歪曲篡改作品,对作者名誉造成不良的影响的,作者完全其实可以寻求民法上的一般人身权救济。
四、著作人身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原创性,作品必然同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个人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保护这种联系有助于鼓励作者从事更多的创造活动,法律规定作者的人身权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这种联系。鉴于这种特殊性,著作人身权转让应该遵循特定的原则:第一,转让人身权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并且必须到相应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二,转让行为必须由作者本人行使,必须出于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第三,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未特别约定作者的某些人身权利,视为未为转让;第四,当某些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发生冲突时,应以保护前者的利益为主;第五,当作者的人格利益陷入重大危机时,应赋予作者转让人身权利合同的解除权。
总之,作者有权选择作品公开、署名的方式,作品是否被扭曲篡改,至少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作者是唯一的判断者,虽然这种说法可能过于主观偏激,但这在另一方面却反映了作者是完全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做出完全处分的人。著作人身权最终是否其实可以转让,是否其实可以主张获得某种商业利益,最终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防止作者权利的滥用也是法律应有之意。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现实中如何正确地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设计我国的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在作者、受让人、第三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理智的平衡。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其实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其实我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其实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其实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传统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但是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其实可以的,具体的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分情况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其实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