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具备条件有哪些(房屋所有权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在房屋所有权争议诉讼前,需确认初始取得权及继承权事实,以书证、物证为主,如产权证明、遗嘱、信函等。若无直接证据,可寻求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这些证据对确认房...
房屋所有权具备条件有哪些
导读:在房屋所有权争议诉讼前,需确认初始取得权及继承权事实,以书证、物证为主,如产权证明、遗嘱、信函等。若无直接证据,可寻求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这些证据对确认房屋产权归属至关重要。一、房屋所有权具备条件有哪些
在主张房屋所有权争议进行诉讼之前,首要步骤是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初始取得权的相关事实;
其次,核实是否有因继承而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到,所指称的实情必须基于书证或者物证而得到确认;如果无法直接获取这些凭证,其实可以尝试寻找证人和证词或是其他能够支撑上述证据的证据。
具体来说,书证与物证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产权证明文件。例如,关于地产改革时期发放的房地产证,房屋建造完成之后由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以及在产权变更(如购买、接受捐赠、继承等)之后获得的所有权证书等等。
2.其他类型的证书和物证。例如,遗嘱,信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修建房屋期间的人工和物料费用清单、过去多年缴纳的房地产税费的凭证以及赠与书等可作为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持具。
3.其他形式的证明。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其实可以帮助各位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住房所有权确认诉讼状这一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拆迁
当产权所有人不幸离世之后,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将依据其具体情况予以判定和处理。依照离世时点的差异,可将此类状况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若产权所有人去世时尚未签署相关的拆迁安置协议,那么对于涉案房子这一遗产,应该由各继承人按继承顺序来分配所有权归属,新的产权所有者将作为代表领取相关的拆迁补偿款;
其次,如果是在产权所有人达成了拆迁安置协议后随即过世,而有关补偿还没有发放到手的话,那么这笔补偿理应根据被继承人的法定遗嘱进行合理公平的瓜分;
最后,假若被征收的房屋已经在签订了合法的拆迁安置协议并已获取到相应的赔偿金之后,那么该补偿将直接作为财产遗赠予相关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在涉及房屋所有权的争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关房屋初始取得权和继承权的相关事实,而确认这方面的事实主要依赖于书证以及物证,例如提供房产证明、遗嘱以及信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如果上述材料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也其实可以尝试寻找其他辅助性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对于最终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具有决定性作用。
房屋所有权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所有人占有该房屋,即实现对该房屋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2、取得土地使用权。3、进行房产登记。所有权取得条件,是指直接导致法律主体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条件。所有权取得条件,不同于上题所叙述的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方式,是取得所有权的原因。但仅有原因,不能直接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要取得所有权,除了原因,还需要条件。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就是关于所有权取得条件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实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交付”就是所有权取得的条件。而该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则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所有权取得条件的法律意义有二:一是对财产所有权是否为特定主体所取得作出判断;二是对特定主体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作出判断。
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条件是:
1所有人占有该房屋,即实现对该房屋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2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见,取得房屋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
3进行房产登记。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城镇房屋房产登记制度,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并没有统一建立起来。农村房屋登记制度,对于确认房屋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变动,对于适应农村经济状况的快速发展,都有很大的益处。所以,我国有的地区也已建立起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因此,在已经建立起农村房产登记制度的地区,登记过户应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在尚未建立该项制度的地区,法律则对此不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占有房屋”的条件和“房产登记”的条件是相互取代的。也就是说,在不以“房产登记”为条件的情况下,“占有房屋”就是取得条件;如果将“房产登记”作为条件,那么“占有房屋”,则不能再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