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其实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其实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明知或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其实我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著作权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明知或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其实我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著作权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要负如何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侵权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其实我们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的建议大家其实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其实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其实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其实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当事人有存在侵权的事实,同时所侵权的标的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以及还有被害人须有著作权的权利;以及损害的事实是因侵权造成的等等,这都是其实可以认定侵权。1、有侵犯的事实,所侵害的标的其实我们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
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
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4、舞蹈及哑剧创作;
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
6、摄影作品及图片;
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
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
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翻译、汇编权。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其实我们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其实我们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著作权就只有著作权人其实可以获得,一般只要没有获得本人的同意而进行使用,或者是使用与著作权人高度相似的商标等等,只要符合条件就其实可以让侵权方承担起相应的赔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其实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双方协商不好就其实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