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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请律师吗(假冒注册商标罪)

导读:针对涉及注册商标权益的争议,当事人可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支持。在民事诉讼中,需完成完备的诉状,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按时提交证据。之后,需积极参与诉讼,确保...

导读:针对涉及注册商标权益的争议,当事人可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支持。在民事诉讼中,需完成完备的诉状,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请律师吗(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请律师吗

导读:针对涉及注册商标权益的争议,当事人可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支持。在民事诉讼中,需完成完备的诉状,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按时提交证据。之后,需积极参与诉讼,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如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请律师吗

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专业权益的争议问题,当事人可考虑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步骤:

首先,完成一份详细完备的民事诉讼诉状;

其次,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具有裁判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需按照法院的限定时间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供审查;

第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积极配合参与诉讼活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如果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结果存在异议,其实我们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并递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其实我们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其实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怎么量刑

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的量刑标准为:

1.如果已经造成既定事实,将依法判决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附带罚金或者单独惩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将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需判处至少三年至最高十年之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也会处以相应的罚金。

2.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罪行,其行为主体包括了一般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企业、事机构或个人只要其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时,其情节符合犯罪认定的标准,便有可能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权益相关争议问题的处理,当事人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支援和我们的建议。在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时,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撰写并完善详细的诉状,同时慎重考虑并挑选具备适当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并且务必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递交所有所需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还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若对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任何异议,则其实我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请律师吗(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

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但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或因违法行为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予保护,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所谓侵权。

因此,能成为本罪对象的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即使有人假冒服务商标,亦不构成本罪。

第二,是已注册的商标,非注册的商标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侵权,更不能构成犯罪。

第三,是他人的商标,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自然谈不上假冒。

第四,是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这样,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来识别商标。因此,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相同的范围仍然难以确定。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就其实可以认定为“相同”。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磕册商标罪。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行为人所假冒的必须是商标。《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其实我们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其实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读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其实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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