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标没有实际应用怎么办(商标侵权如何计算实际损失)
导读:商标一旦成功注册,其所有者即享有独占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均视为侵犯商标权。然而,若商标未实际使用且所有者无法证...
侵权商标没有实际应用怎么办
导读:商标一旦成功注册,其所有者即享有独占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均视为侵犯商标权。 然而,若商标未实际使用且所有者无法证明经济损失,则无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一、侵权商标没有实际应用怎么办
当商标成功获批注册之后,其所有权人便立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有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在与之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并且这种行为极易引发消费者对两种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话,则被视为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然而,若商标在获准注册后,自身从未投入实际使用;并且商标所有人亦无法证明其因此遭受了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那么商标所有人将无权因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权商标罪其实可以取保候审吗
通常情况下,是其实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带刑的;
(2)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一个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它的所有权人就具备了专属的使用权倘若任何非被授权的第三方在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之相似的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和误导,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对该商标权利的侵害然而,如果这个商标并没有得到实际的使用,并且其所有权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他们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的话,那么他们是无权向侵权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商标侵权如何计算实际损失
在确定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会按照受害人的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的,一般情况下其实可以根据侵权商标的销售量以及侵权商品的利润来计算,那么在发生了侵权行为以后侵权方不仅要承担因为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一、商标侵权如何计算实际损失?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会考虑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很难对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存在着举证难的现实情况。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便需进一步考虑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完全是侵权人掌握的,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情况,且侵权人往往也不会提供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实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在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确定问题上,当商标侵权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时,其实我们应当将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予以充分考虑,侵权赔偿的数额其实我们应当与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相对应,当可认定该赔偿数额已经达到法定最高赔偿额的情况下,对商标权利人主张法定最高赔偿的诉讼请求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将涉案商品价值纳入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使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成本增加,从而达到有效的防止侵权、制止侵权行为,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正在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商标侵权的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当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或者是商品后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其实可以随意的使用和伪造,我国的法律也是会从各个方面都保障着企业的权益,当出现了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其实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进行赔偿,那么因为侵权造成的具体赔偿金额其实可以经过双方协商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