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离婚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导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五大要素:1)行为人实施法定非法行为;2)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和离婚;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导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五大要素:1)行为人实施法定非法行为;2)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和离婚;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5)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引发离婚。这五大要素共同构成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框架。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法定的非法行为之一或其中的某些环节;
其次,因为婚姻过错方所实施的这些非法行为,导致了合法婚姻关系的破裂和最终的离婚结果;
再者,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明确且紧密的因果联系;
此外,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必须有故意为之的意图;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即正是违法行为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破裂,并由此引发了离婚的严重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其实可以单独提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生一方严重违反道德规范或者法律强行规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最终解除的情况时,受害方有权向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主张。
在这一过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是其实可以独立起诉的权益之一。
当受害方认为存在以下五种特定情形时,便拥有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力:
分别为一方重婚、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一方实施了严重家庭暴力、一方肆意虐待或抛弃自己的配偶或子女以及具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至于离婚的损害赔偿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了可量化的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而具体数额则应根据加害方的侵权行为形式及情节严重程度来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其实我们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医疗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在我们国家一换的关系是非常紧张的,因为很多的病人在医院当中,确实出现了一些医疗事故,我想看它是有严格的构成要件要求的,那么医疗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首先在主体方面是医疗机构,或者是他的医务人员,并且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双方当中存在着医患关系。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 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其实我们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我们国家关于医疗损害这个问题,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的,第54条指的是患者在相关治疗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伤害,因此,从这个法条当中其实可以归纳出来,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他的工作人员,并且在,主观方面存在着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