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产权和主贷人不一致(归还利息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导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内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有不一致,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误,否则以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
不动产产权和主贷人不一致
导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内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有不一致,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误,否则以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但非绝对依据。当事人可提供反证推翻传统认识,证明实际权利人。原则上,动产所有权根据登记簿确权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实际权利人可凭充分证据主张权利。一、不动产产权和主贷人不一致,如何判断归属
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权利人所天然享有的相关不动产物权的确切证明。在此类证书中所记录的各项内容,其实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并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相关信息相吻合。若存在任何记录上的不一致现象,除非有充分且确切的证据能够证实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人为错误,否则均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信息为准。基于以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不动产登记仅仅是具备了权利推定效力而已,并不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归属问题的唯一、绝对的依据。而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能提供有力的反证,那么便依然有能力推翻传统的认识标准,使得登记权利人的地位受到质疑。换句话说,原则上来说,动产的所有权应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来进行精准确权和有效保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存在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实际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之间并不相符,那么就其实可以断言该物权实际上属于实际权利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产权证书和房产证一样吗
不动产证书与原有的房产证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分其实可以总结如下几点:
首先,它们所代表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的不同。不动产证书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融为一体,集成了两份证书的信息和效力。
其次,在新版不动产证上添加的防辐射标签也是房产证所没有的特征。
再者,从纸张表面的信息来看,房产证的顶端仅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字样,缺乏其他额外的内容说明。反之,在不动产证书的外部页面上,除了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标识之外,还特别标明了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以及查封登记等相关登记类型。此外,由于新版房产证的内部结构有所调整,使其包含更为丰富的附属信息,具体细节如下:包括房屋所有者、共有权情况、房屋所在地理位置、登记日期、房屋的属性、规划用途、房屋现阶段的状态以及土地的详细资讯等。而在新的不动产证书中则再次明确了有关权利人、凭证种类、凭证编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缘由、使用时效以及取得价格等要点,这些关键信息都是以万元每平方米为单位进行测量和记录。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权利人对特定不动产物权持有程度的有力证明文件,其所载各项内容必须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统一。然而,如遇上述两者存在不符之处,则除非有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登记簿出现误解或错误,否则其实我们应当严格依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在法律程序中,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并不能作为判断事实真相的绝对依据。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以此推翻先前人们对于权利所有者的固有认知,从而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所有者。总的来说,不动产物权的最终归属将主要以登记簿上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确定和保护。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实际的权利所有者如果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他们仍有可能成功地维护自身权益。
归还利息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归还利息是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中断的事由包括当事人进行起诉;还有就是一方提出相应的请求,再者就是一方同履行相应的承诺,这样在请求中断的时候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一、归还利息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偿还利息,是其实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综合上面所说的,归还利息就代表着一方是承诺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出现了相应的情况变动;同样也符合中断诉讼时效的条款,执法人员就会合理的中断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从而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中断的时效也不能超过规定的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