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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不动产善意取得未交付构成善意取得吗)

导读:善意取得需满足四条件:一,处分权人未依规处理财产;二,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过错情况下取得;三,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四,已完成法定公示程序。符合这些条件,受让...

导读:善意取得需满足四条件:一,处分权人未依规处理财产;二,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过错情况下取得;三,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四...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不动产善意取得未交付构成善意取得吗)

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导读:善意取得需满足四条件:一,处分权人未依规处理财产;二,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过错情况下取得;三,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四,已完成法定公示程序。符合这些条件,受让人可善意取得该财产。

一、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满足以下四项核心条件:

首先,必须有处分权人未遵守适当的程序对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不当行为;

其次,在受让方的态度上,必须是出乎其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

第三点,受让方所接受的财产必须处于适合的价值范围内;

最后,该财产也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已经完成注册或转移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已获取处分权。在构成要件方面,首先要求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其实可以是动产也其实可以是不动产;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兼备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原处分权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其财产;其次,受让人在完全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获得了该财产;再次,受让人所支付的对价是合理公正的;最后,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公示程序。只要上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那么受让人便其实可以善意地取得该项财产。

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不动产善意取得未交付构成善意取得吗)

不动产善意取得未交付构成善意取得吗

不动产善意取得未交付是不会构成善意取得的,对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当事人已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也办理了全部的登记手续,只要当事人是属于善意取得,那么所有权人是不能追回的。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未交付构成善意取得吗?

不动产善意取得没过户,并不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因此,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善意取得应该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前提。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是建立在不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而第三人出于善意和对不动产的公示效力基于信赖而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基础之上的。而之所以会产生第三人对无权处分人的信赖,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财产。

共有房屋,由于某种原因只登记为一个人所有或谎称其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受让人有可能对出让人的行为合理理解为全体共有人同意而产生信赖。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是以登记产生公示的效力,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但以现在的社会发展状况来看,登记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并非真实的物权人。如误将甲登记为乙。

2.不动产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本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其不愿用自己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与自己的朋友乙约定,而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乙,此种约定非赠与或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3.作为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但由于存在胁迫、欺诈等为法律所禁止的意思表示瑕疵,而导致当事人进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丧失物权法上的效力,就应消除物权变动的后果,进行更正登记,恢复原物权人所应有的法律地位,但在更正登记之前,原登记对善意第三人仍具有公信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那么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归取得人所有,但如果在获得房子时未办理交付登记手续,那么就不会构成,所以,在认定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善意取得他人的财物是其实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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