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的房子提出异议能否起诉(管辖权异议提出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债权人可申请斯法院拍卖债务人不动产,若该不动产为债务人唯一可执行资产。为确保金钱债权的有效执行,执行人可向司法机构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此举旨在确保债...
拍卖成交的房子提出异议能否起诉
导读:债权人可申请斯法院拍卖债务人不动产,若该不动产为债务人唯一可执行资产。为确保金钱债权的有效执行,执行人可向司法机构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此举旨在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实现债权的公平合理清偿。一、拍卖成交的房子提出异议能否起诉
若债权人有斯法院不动产之拍卖事宜的诉求,是可行的。假设该不动产系债务人身旁唯一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资产,并且执行人为获取对此类债务人群体金钱债权的有效执行依据,那么他们其实可以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参与针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其实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拍卖成交后法院撤销了怎么赔偿
在司法拍卖遭到法院的撤销之后,若涉事各方如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或案外人均坚信该拍卖行为不当且因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则可依据法律法规向国家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若网路司法拍卖活动因故被撤销,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及案外人均拥有索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若他们认为除本案以外的其他方行为存在违规现象,亦有权发起相应的法律诉讼。
然而,欲成功申请国家赔偿需满足诸多特定条件,例如赔偿申请人须是实际利益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责任承担者应为因其本身管辖权滥用或者所属职员不当使用权力而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机关以及其分支机构、人民法院等在内的责任机构,并应提供明确的赔偿请求及受害情况根据说明,已认定侵权事宜已依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经过赔偿责任机构预先处置或复议程序办理完毕等。在涉诉的司法拍卖情况下,倘若后期发现相关法律适用存在误判,法院有权撤销原有的裁决。这类司法补救措施也将依照国家赔偿的具体标准进行衡量与判断。
此外,若拍卖品无法进入竞买阶段,委托方可在拍卖前选择撤回收购标的,但需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或是对于拍卖所耗费的合理费用予以支付。赔偿申请者须首先向赔偿责任机构提出赔偿申请,待其收到申请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两个月之内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给予相应赔偿。如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持有异议,还可另行启动诉讼程序。在此类拍卖撤销后,法院其实我们应当积极处理此类案件,并对受伤人士所请求的国家赔偿进行核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尽快批准这类国家赔偿申请,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其实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其实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欠债方所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强制拍卖。当该不动产是欠债方仅存的其实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时候,为了确保金钱债权能够得以高效、有力的执行,执行官有权利向相关的司法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参与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过程中来。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实现各类债权的公平和合理清算。
管辖权异议提出程序是怎样的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说明其实我们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管辖。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程序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其实我们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
2、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先确定的证据交换、开庭等程序要停止。
3、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等待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生效。
4、根据生效裁定所确定的管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管辖权主体
一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其实我们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更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
3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其实我们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其实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实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其实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起诉。
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被告,还其实我们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其实我们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其实我们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
2、原告其实我们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法院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3、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其实我们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起诉,即使不认可提起诉讼的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起诉讼的原告选择的法院,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提起诉讼的原告选择受理法院的行为,事先并未经共同原告承认,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如果不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应有权提出异议。
4、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法院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时甚至任意追加第三人,恣意扩张该院管辖权的情形。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最后,从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的价值来看,其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其实我们应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程序,当事人必须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时限内提出申请,然后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管辖权主体相关知识,管辖权主体的范围其实可以是被告,还其实可以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清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