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特点有哪些(商标抢注如何区分恶意抢注)
导读:恶意商标抢注行为的特征包括:抢注与他人显著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抢注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等近似的标识,围绕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广泛注册,以及采用拆解、同音替代...
恶意抢注商标的特点有哪些
导读:恶意商标抢注行为的特征包括:抢注与他人显著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抢注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等近似的标识,围绕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广泛注册,以及采用拆解、同音替代等方式抢注。此外,无权代理下擅自注册、保留与在先使用者的联系并抢注,以及注册后高价转卖、恶意侵权诉讼等行为也属恶意抢注。一、恶意抢注商标的特点有哪些
从商标构成角度审视,恶意抢注行为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这些商标与他人的已有较强显著性之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
其次,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并且这些商标与他人的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其他机构名称乃至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包装、装潢等形成相同或近似;
再次,围绕着他人已经具备相当知名度的商标,广泛地在众多商品或服务分类上进行逐一注册;
最后,采取将他人商标进行拆解、整合或者以同音、形似的替代方式以及运用名人姓名的发音变化等策略来实现恶意抢注。
站在特定关系的视角来看,恶意抢注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
首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商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去为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者的商标进行注册;
其次,抢注人为实现恶意目的而有意保留与在先使用者存在未经授权的合同、业务沟通渠道或是其他相关联系,明了知晓该他人商标的真实存在。
就注册完成之后的行为模式分析,恶意抢注行为主要涉及注册成功后高额买卖注册商标、被许可商标以及不法进行恶意侵权诉讼等各种行为方式。《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二、恶意抢注商标算是违法吗
律师解答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是违法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其实可以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商标主管机关查证属实,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如果权利人错过了商标公告期,未提出异议的,其实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五年内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宣告该商标无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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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如何区分恶意抢注
商标抢注区分恶意抢注的方法如下: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一、商标抢注如何区分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综上所述,由于商标是每个产品的外衣,是具有唯一标识的作用,因此商标的注册也是非常激烈的,对于那些热门的商标被抢注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此要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针对这种哦情况,一定要区分好,对于这种做法,其实可以上诉,维护自己的商标注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