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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多少(最新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导读:工伤保险缴费按档次支付,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和实际选择档次。可选档次如0.2%、0.4%等,并实行费率浮动,精确设定各行业费率。缴纳时需遵循行业标准,符合条...

导读:工伤保险缴费按档次支付,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和实际选择档次。可选档次如0.2%、0.4%等,并实行费率浮动,精确设定...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多少(最新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多少

导读:工伤保险缴费按档次支付,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和实际选择档次。可选档次如0.2%、0.4%等,并实行费率浮动,精确设定各行业费率。缴纳时需遵循行业标准,符合条件者可调整档次。统筹地区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保公正。

一、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多少

对于工伤保险缴费方面,了解到这是根据所处档次来进行支付的。这个决策将由用人单位的代表们基于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行选取合适的档次去缴纳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您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档次:例如0.2%、0.4%、0.7%、0.9%、1.1%、1.3%、1.6%、以及1.9%左右等不同的数值,同时,还会通过实行费率浮动的方式,进一步精确地为每个行业设定相应的费率档次。当不同公司和行业在进行社会工伤保险交纳时,都需要遵循行业的标准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详细的缴纳计划。对于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来说,他们每次有机会向上或者向下调整一个或者两个档次。为了确保公正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最低费率不能低于该地区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陕西省行政罚程序错误

倘若发现行政处罚程序中出现瑕疵,例如,检验报告的送达日期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15天期限或者在命令改正事项尚未完成之时便着手进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当事人若对相关的检验报告持有异见,或者反对在命令改正事项尚未完成之时立即展开处罚行动,最终导致本案在程序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话,管理部门应以发布正式公文的形式,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从行政当事人手中收回这份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接下来,我们需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章制度,重新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然后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环节,最后重新制作并送达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其实我们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多少(最新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最新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有关部门对涉及到劳动问题的事项进行监察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例约束的,不是行政人员想如何就能如何。律图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一篇“最新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有关部门对涉及到劳动问题的事项进行监察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例约束的,不是行政人员想如何就能如何。律图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一篇“最新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公开与公正、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将劳动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㈠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㈡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

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第十一条劳动监察员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㈡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㈢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㈣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其实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㈠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㈢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

㈣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㈤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在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

第十四条劳动法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其实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我们的建议。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劳动监察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实可以将其劳动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书面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其实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其实我们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㈠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㈢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㈣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㈤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㈥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㈦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㈧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其实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其实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劳动监察其实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年度检查一般由用人单位自查。自查情况经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和劳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实行案件专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实我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其实我们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㈡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㈢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其实我们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其实我们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其实我们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㈠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㈡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㈠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㈢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㈣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㈤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㈥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㈦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实我们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其实我们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其实我们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其实我们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其实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其实我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其实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㈠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实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㈡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㈢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㈣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个人被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其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劳动监察员的,其实可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劳动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依法其实我们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

㈡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㈢泄露劳动监察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㈣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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