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废除了么?为什么废除?劳改的存在有什么作用?(现在还有劳教所吗)
1、劳改于2013年废除。2、废除劳改是为加强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力度和广度,也是对多年来民意呼声的全面回应,而它的更直接后果则是让中国法治更健康。3、组织罪犯...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劳动教养为什么废除了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劳动教养为什么废除了的话题。
劳改废除了么?为什么废除?劳改的存在有什么作用?
1、劳改于2013年废除。
2、废除劳改是为加强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力度和广度,也是对多年来民意呼声的全面回应,而它的更直接后果则是让中国法治更健康。
3、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法律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扩展资料:
劳改的基本原则:
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该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造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罪犯劳动改造原则和干警直接指导管理原则。
百度百科—劳改
现在还有劳教所吗
没有。
一、劳教制度的废止
在过去,劳教所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矫正机构,曾经在中国存在并发挥过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劳教制度因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侵犯人权等问题而备受争议。为了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人权,中国在2013年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除了劳教制度,劳教所也随之消失。
二、替代制度的建立
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中国也积极建立了替代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矫正的需求。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已经逐渐成为替代劳教制度的主要方式。社区矫正旨在通过社区力量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和帮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这种制度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也更能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三、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
劳教制度的废止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之一,标志着中国在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化进程中取得了重要进展。废止劳教制度不仅有助于减少侵犯人权的现象,也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认同。同时,这也为中国在国际上树立了积极形象,展示了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决心和成果。
综上所述:
中国现在已经没有劳教所了。劳教制度的废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体现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推进法治化的决心。同时,替代制度的建立也为现代社会矫正提供了更加符合法治精神的方式。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规定: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条规定: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废除了
203年的12月28日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劳教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
中国的劳教制度应该废除,改革不如废除,理由如下: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动教养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它既没有由法庭来判决,也没有赋予当事人的辩护权、聘请律师权和上诉权,甚至连公开听证的权利都没有,这无疑妨碍阳光司法的实现,从程序到实体减弱了裁决的公信力。与刑罚相比,劳教的时间可短可长,又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劳教决定的公正性,所以劳教的审批程序缺乏公正,并缺乏程序上的保障。
在各个大中城市都设有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劳动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劳教委员会,按规定劳教决定应该由这个机构作出。但现在劳教委员会成了一个虚设机构,实际权力落到了公安机关手中,很少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由并不中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来作出劳教决定,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二、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立法法》明确提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而劳动教养的规定仅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有重大违宪之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然后采取教养的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行政行为。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违背了宪法上的精神,限制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四、《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过于模糊。
五、劳教制度脱离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轨道,变成了侵犯公民权利的利器。
那些失去尊严的社会弱者一旦重新走向街头,会加倍地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他们会利用一切手段报复社会。
六、劳教范围和对象过宽,且逐步扩大化,不时出现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废除劳教制度是什么意思?罪犯会被放归社会吗
也就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不属于罪犯。
劳教三大弊端: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劳动教养为什么废除了”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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