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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能否法拍(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导读:在满足法定义务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可依法拍卖。若其未成年子女拥有个人产权住房,有权选择居住;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或居住房屋过于奢华,法院有权依据...

导读:在满足法定义务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可依法拍卖。若其未成年子女拥有个人产权住房,有权选择居住;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唯一住房能否法拍(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唯一住房能否法拍

导读:在满足法定义务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可依法拍卖。若其未成年子女拥有个人产权住房,有权选择居住;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或居住房屋过于奢华,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进行强制性查封并公开拍卖。

一、唯一住房能否法拍

在符合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所是其实可以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的。犹如若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拥有属于其个人产权的住房,那么他们是有权选择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居住和使用的;又如当被执行人有意转移个人财产,试图以此来阻碍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以及逃避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时;再比如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过于奢华,远远超出现实生活中所必需的基本需求的话,这三类情况都将成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其的合法权利,进行强制性查封并依法开展公开拍卖行为的合法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家中仅存一处房产,是否能够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答案并非绝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若您家仅有一套住房,则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将无法将其出售或转换为现金以偿还债务或归还欠款。

然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法官仍可能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首先,如被执行人家中有其他成员需要照顾且拥有足以居住的住宅,此时法院其实可以考虑暂缓对该处房产的执行;

其次,倘若在执行令发布之后发现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将自身所有的房产转让给他方,那么法院有权对此处房产进行处分;

最后,在执行申请人愿意协助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寻找新的生活居住地点并确保他们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以房屋变现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支付未来数年的租金费用的前提下,法院亦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其实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在严格遵循法定的义务要求前提之下,被执行人唯一生活的居所,其房地权其实可以经过合法程序进行拍卖。若是面临未满成年人约束状况的子女持有独立产权的住宅房地产,他们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选择在其中居住;假如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来规避偿还相关债务责任或者其居住房屋奢华为极致,那么法院有权力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的资产查封,并且公开进行房产拍卖活动。

唯一住房能否法拍(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虽然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在执行债务人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

虽然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在执行债务人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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