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解读(病历归档时间法律规定)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病历归档时间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写病历时间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2、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3、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病案管理保存期限
法律分析:门诊病历一般保存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为30年。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
医院病例保存年限根据病历类型不同,规定储存年数不一样。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患者病历由院方保存,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材料。患者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的最低年限是
答案:C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1小题选C。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故2小题选E,3小题选C。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版是哪里发的
卫健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11-0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门诊病历可以修改吗
门诊病历一般不可以修改的。门诊病例是不能随意书写的,要求必须真实反映病人情况的。如果确实因为医生笔误等造成,而需要进行修改过程比较繁琐,会经过很多部门的审核和同意。
报工伤用门诊病历复印件行吗
报工伤可以用门诊病历复印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体检报告单 医院会保存多久
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急诊)诊断史和住院病历号制度,建立同一患者的唯一识别号。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识别号与患者识别号相关联,可以同时使用识别号和识别号检索病历。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扩展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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