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如何做好社区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工作)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换届纪律十不准内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任用原则和任职资格
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条例明确提出,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条例强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扩展资料:
1、六种情形不予考察
条例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条例对党政领导任职作出具体规定: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同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一些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条例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2、实行免、辞、降职制度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3、用人失察将被追责
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4、条例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新闻网:中共中央公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十不准”
如何做好社区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工作
加强领导,确保换届选举依规合法。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全过程,落实全面指导要求,成立换届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和流程图,召开社区换届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街道换届办要组织指导好社区党总支换届工作,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完善街道班子领导下社区联系指导制度,强化舆论引导。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加大换届政策法规和纪律的宣传学习,做到涉及换届的干部、居民代表和群众人人知晓。突出教育在先、预防在先、警示在先,严格执行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九严禁”、“十不准”要求,严格执行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严防敌对势力、黑恶势力、家族和宗族势力干扰破坏选举,严防选举中的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等行为。
调查摸底,改进和完善换届考察工作。完善换届考察办法,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充分运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地查核、综合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干部的政治、作风、能力、实绩、廉洁等情况,识准、选准干部。
严格程序,选好配强社区“两委”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和程序,严把政治关、作风关、能力关、廉政关。合理设置并从严掌握社区班子职数,大力选拔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干部。把握好班子的年龄、性别、民族、知识、专业、经历等结构,统筹抓好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党外干部的配备,推进关键岗位、需要回避的岗位、年轻干部和新社区干部的交流轮岗。
选人用人工作报告
关于选人用人工作报告
选人用人工作报告如何写?下面是整理的关于选人用人工作报告范文,欢迎借鉴!
关于选人用人工作报告范文一
20xx年XX党委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各位领导:;根据本单位党委《关于做好做好20xx年度选人用人;过去的一年,XX单位党委坚持贯彻以提高素质、优化;一、做到?两个坚持?,把握干部工作方向;1.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2.是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20xx年,单位党委共调整干部X批XX名,其中新;二、严把?三个关口?,提高干部工作质量;1.严把推荐考察关;2.严把
20xx年XX党委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
各位领导:
根据本单位党委《关于做好做好20xx年度选人用人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精神,受单位党委的委托,我向年度工作会议报告全年我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过去的一年,XX单位党委坚持贯彻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以扩大干部信息公开为突破口,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着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主要做法和成效是:
一、做到?两个坚持?,把握干部工作方向
1.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始终坚持?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的用人导向,注重工作业绩和群众公认,把上级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作为考察和识别干部的重要时机,坚持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线考察干部、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识别干部、在有效破解难题中发现干部、在推进工作发展中检验干部,通过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来匡正干部价值取向。
2.20xx年,单位党委共调整干部X批XX名,其中新提拔X级干部X名、XX级干部XX名;平职交流XX级干部XX名、XX级干部X名;副处级X免职XX名,XX级干部免职XX名。
二、严把?三个关口?,提高干部工作质量
1.严把讨论决定关。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坚决做到考察不充分的不上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会,没有征求纪委和相关部门意见的不上会,酝酿不充分的不上会;做到出席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讨论、临时动议的不讨论、讨论不充分不表决、问题不查清不提拔;坚持党委会集体决定、坚持人人发言明确表态、坚持党委书记不率先发言定调、坚持无记名票决,让选人用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选人用人工作报告2016选人用人工作报告2016。20xx年,党委共X次对XX名XX级和X名XX级干部任免实行投票表决。
2.严把酝酿关。对拟提拔交流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之前,广泛征求相关领导干部、部门等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3..严把推荐考察关。坚持民主推荐、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制度,认真做好推荐考察各个环节的工作,在每次干部推荐过程中都严明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提高了民主推荐的有效性和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三、落实?四项权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
1.落实民警的?知情权?。坚持不懈地加强干部相关政策法规学习,在每一次考察时对《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集中学习明确选人用人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提高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了党管干部原则与民警有序参与的有机统一。
2.落实民警的?参与权?。在干部推荐工作中,注重考虑参与人员的知情度和关联度,合理设置推荐人员的范围、人数和比例,扩大干部和职工的参与面
3.落实民警?监督权?。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面推行干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高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年内,对考察预告中因举报反映的X名干部暂缓或不予提拔,对X名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对X名干部实行试用。
回顾20xx年,全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经常性了解干部的工作做得还不够深、不够细,与干部交心谈心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干部考核科学评价体系尚未健全,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三是个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推动工作发展、促进队伍健康向上的能力不强,形象不好,公认度不高。在今后的工作中,XX党委将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
奋发有为、群众信任的坚强领导班子,建设一支能堪重任、勇于攻坚、善于创新的干部队伍。
同志们,20xx年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为重大。让我们在XX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顺利完成新时期各项任务提供更加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关于选人用人工作报告范文二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选人用人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作如下汇报。
20xx年,我局党组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使干部人事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用人,让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得以突显,真正使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在政治上得到优待、心理上得到激励,进而推进我局的干部队伍建设。20xx年,局党组共提拔科级干部7名,其中乡科级正职1名,乡科级副职1名,主任科员2名,副主任科员3名。
一、加强学习干部人事制度
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办公会议、干部职工大会、专题会议、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条例和法规,如:《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四项监督制度、?五个严禁、五个一律、十七个不准?等,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意识和对干部人事工作的认识。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深入推进干部选拔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等政策法规。在会议记录上详细记录党组关于干部任免的讨论情况。同时认真整理完善提拔任用干部的文书档案。20xx年10月,我局进行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制定《贵阳市督办督查局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竞争正科级和副科级中层领导干部各1名,通过会议动员、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党组决定、公示7天选拔出1名正科级和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干部。20xx年xx月,我局制定《贵阳市督办督查局出缺非领导职务选拔晋升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任命、公示7天等程序选拔出2名主任科员和3名副主任科员。
(二)积极探索遴选人才工作。一是制定计划参加贵阳市20xx年市、县、乡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通过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等程序,20xx年10月录用1名同志到我局工作。二是按照《贵阳市督办督查局选调顶岗人员进我局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局坚持从基层选拔人才,从各区(市、县)遴选了3名优秀干部到我局顶岗锻炼三个月以上。顶岗期间,3名同志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团结同志,工作能力较强,表现良好,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拟调入该3名同志到我局工作。
三、严防用人上不正之风
一是通过制作?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和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的桌牌和安装?换届纪律?的电脑桌面和滚动保护屏幕,确保干部职工随时学习、时刻警醒、严格遵守。二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签署学习贯彻中央四项监督制度和严肃换届纪律的承诺书。三是积极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关于四项监督制度、严肃换届纪律的知识测试和问卷调查,参加测试的人员成绩均在90分以上。四是号召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贵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知识竞赛,其中2名同志在竞赛中荣获奖项。五是通过组织学习、会议强调、处室抽查等形式,有效督促干部职工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六是制定《市督办督查局开展严肃换届纪律和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谈心谈话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七是制定《贵阳市督办督查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贵阳市督办督查局党组工作制度》、《贵阳市督办督查局机关干部廉洁自律制度》、《贵阳市督办督查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有效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八是制定《贵阳市督办督查局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让每位领导干部职工,特别是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针对岗位主要职责,排查潜在廉政风险,进行廉政风险防范承诺,有效预防用人的廉政风险。
20xx年,我局从未接到任何反映用人问题的举报。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20xx年,全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圆满完成,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如:对干部人事相关规定的学习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干部的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书档案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的中,我局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督查工作不断变化的形势,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强推人才素质建设等,切实开展好干部人事工作,为贵阳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省委《关于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和《贵阳市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狠抓落实、锐意创新,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广辟途径培养干部,拓宽视野选拔干部,全面客观考察干部,严格要求管理干部,满腔热情爱护干部,及时有效监督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惩用人上不正之风。认真总结我局一些好的做法,坚持抓源头、抓根本,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健全和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并使其长态化、长效化。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坚决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形成制度管权、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对于涉及用人上不正之风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切实做到认真对待,严格查实,及时汇报,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人才工作。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掘和培养干部职工的综合能力,让其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特长。针对人才工作进行长期规划,有目标、有计划的遴选人才到我局工作。
关于选人用人工作报告范文三市委组织部:
按照铜组电明字〔20xx〕30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办20xx年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程序,抓好落实,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关键是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把握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20xx年,我们无论是提拔科级干部,还是对新录用的研究生进行转正考核,都严格履行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了三关,一是严把推荐关。每次推荐,我们都尽可能的将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干/ 试卷 部职工参评率达不到90%不得进行干部推荐。对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和推荐票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列为考察对象,得不到多数干部职工拥护的干部不提拔。二是严把考察关。每次干部考察,我们都抽调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业务熟的同志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全面掌握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情况。在组织考察时,办公室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保证了考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我们还实行了严格的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后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均要求考察组成员亲笔签名,做到谁考察谁负责,谁失误谁担责。三是严把决策关。秘书长办公会议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之前,启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秘书长办公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秘书长办公会,没有征求纪检组意见的不上秘书长办公会。在正式决定干部任免时,还要严格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群众举报,一时难以查清事实真相的,一律暂停任职。20xx年以来,我办根据干部职工与岗位的实际情况,对人事科科长、车队队长、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及副主试用期工作总结 任、秘书一科科长、秘书二科科长等6个职位进行差额推荐任用;对秘书三科副科长、文书科副科长、专项查办科副科长、人事科副科长等4个职位实行了竞争选拔,并按程序和要求对5名研究生进行了转正考核。通过多次检查和复核,干部议题详实规范,文书档案规类合理,没有例干部?带病上岗?或?带病提拔?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20xx年颁布实施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办在学习宣传方面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秘书长办公会从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当作一项重要政治政务,切实抓实抓好。工作中,秘书长梁伟同志亲自动员部署,亲自带头学习,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按照秘书长办公会的要求,各科室迅速行动,狠抓落实,不仅翻印了学习资料,还制定了相应的学习计划,迅速生产工作总结 掀起了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热潮。二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人事科采取学习原文、专题讨论、观看电教片、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干部深入学习,使《干部
任用条例》的学习成为统一思想、树立正气、团结同志、凝聚力量的.抓手,成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准则、推动党办工作向前迈进的强大动力。两年来,我办各种形式的专题学习活动xx余次,宣传教育面达xx0%,进一步提高了全办干部学条例、用条例的思想认识。三是建章立制,注重长效。秘书长办公会把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纳入每年的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和讨论,并把干部职工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加强自查和年中、年度专项检查力度,确保此项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推进,有实效,为进一步规范本办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夯实了基础。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为了确保程序合法,用人公正,我们构筑?防火墙?,完善健全与四项监督制度相配套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确保了选人用人的风清气正。一是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把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教育引导、廉洁奉公、实绩考核、奖励惩戒等贯穿于干部管理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干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提名及讨论决定、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严格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两年来,我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没有发生一起因程序不当而引发的群众投诉案件。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避选人用人风险。切实加强了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组织纪检组和人事科深入查找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廉政风险点,编制了风险防范流程图、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具体工作中,机关纪检组全程参与,并对敏感问题和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控。近两年来,本办所提拔使用的干部,纪检组全程参与不?双推?监督,并对所提拔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效防止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三是严肃换届纪律,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20xx年以来,中纪委、中组部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严肃换届纪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先后提出了各项要求。我办及时组织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召开?严肃换届纪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专题会议,重点对《四项监督制度》和《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等进行了深入学习和讨论,并通过发放学习卡片、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让中央和省的各项纪律要求牢记于心。在去年的换届工作中,我办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的纪委严肃换届纪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相关要求,坚决做到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确保了换届风清气正。20xx年以来,我办严格按照四监督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了?一报告 奥运演讲稿两评议?制度,从评议的结果看,我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两年满意率均达到了90%以上。
四、存在问题和下步努力方向
我办选人用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干部对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意义还认识不足,人事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方面。下步,我们将以这次规范选人用人自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抓重点、抓关键,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所取得的经验,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好、选配好、使用好干部,为提高市委办公室三服务科学化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如何严明组织纪律,加强监督执纪,为换届营造良好环境
一、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全力确保政令畅通
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本部门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的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厉惩处。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对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纪律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换届前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把干部选拔廉洁准入关,探索建立县处级干部尤其是拟提拔重用干部、后备干部“廉政体检”制度,使之成为考察干部廉政表现的“探测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保护器”、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助推器”。加强对人事人才政策执行情况和对公务员考录、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监督检查,确保人事考录和人员招聘公开、公平、公正。
努力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重点开展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管理通胀预期、推动文化改革创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民族政策、“两型社会”建设、做好“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水利建设、库区移民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贴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对“四大战略”、“两大会战”、“凝聚力工程”实施情况,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中心工作,社会管理创新、城乡规划执行、土地信托流转、扶贫开发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党委、政府工作重心在哪里,监督检查的重点就跟进到哪里,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维护党委、政府的权威。
二、全面加强作风效能环境建设,积极服务科学发展
狠抓作风建设。坚持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形成推动益阳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按照全省作风建设主题活动的要求,深入开展“下基层惠民生,解难题促发展”主题活动,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民生保障、新农村建设、信访维稳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帮基层谋发展,让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大力整治文风、会风,精简文件会议,提倡写短文、开短会,写实用的文、开管用的会。坚决治理“庸、懒、散”等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党员干部脱离群众、作风霸道、特权观念严重等不良倾向,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心浮气躁等不良风气,坚决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狠抓效能建设。积极开展“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切实推进专项效能监察和重要岗位效能监督,认真解决一些职能部门服务效能低下,行政乱作为、不作为,重复或交叉执法等问题。完善效能投诉配套制度,对受理的每一个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一诉三制”管理。清理规范各类评比、检查、考核,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督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措施。继续推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的作用,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狠抓环境建设。坚持把优化发展环境放在突出位置。以保障园区建设和交通建设“两大会战”为重点,全面落实园区企业落户“绿色通道”制度、重点建设项目优化环境工作责任制、部门跟踪服务责任制,建立“重点支持服务单位(项目)”挂牌联系制度;指导园区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重点项目诉求快速反应机制;组织园区环境优化工作专项检查,开展以园区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法制环境为重点的最佳软环境评比活动。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和涉企检查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深入治理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认真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责,切实搞好问题排查和纠纷调处,对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中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
强化监督处理。强化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站和监督员职能,重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研究员、纠风志愿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监督作风效能环境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作风问题明察暗访,对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参与赌博、酒后驾驶和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搓麻将、炒股票、玩电脑游戏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的党员干部加大曝光和处理力度。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效能、作风、环境建设监督测评工作。加大督查、通报、问责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影响机关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决维护群众利益
促进解决民生领域热点问题。对强农惠农政策和维护农民权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和强农惠农资金备案制度,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和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分配使用的监管。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完善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居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对民生领域投入的专项审计,严肃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学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严查事件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察职能,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烟酒食品的行为。规范网上药品采购工作,逐步将医疗器械、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机制。开展涉医机构规范服务和收费、信用评价活动。全面实施中小学收费重点监控制度,严格规范教辅资料征订和幼儿园收费,严查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大力整治教育领域不正之风。继续治理公(水)路“三乱”和超载超限,加强收费公路管理。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对公共服务行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交警部门开展民主评议。
健全群众利益保障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对决策程序不合法、政策措施不合理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健全行政执法、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认真排查化解由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投诉专线、电子信箱、“党风廉政舆情在线”和“市民热线”栏目等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特邀监察员接访制度和干部下访制度,重视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利益诉求。不断健全完善信访代理制度,充分利用群众工作站和群众信访接待调处中心平台,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专项检查和村干部“廉政指数”测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进一步整合村级监督力量。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探索建立农村“三资”交易平台。强化城市社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知晓率、参与率与满意率。切实抓好村(社区)财务管理和公开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监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四、更加注重统筹推进,不断完善惩防体系
严厉查办腐败案件。坚持惩治腐败的决心不动摇,查办案件的力度不减弱,按照有纪可遵、有案必查、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原则,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坚决维护法纪尊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放过,坚决维护队伍纯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案件;查办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司法领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查办发生在社会事业、社会保障、惠民资金管理等民生领域的腐败案件;查办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而引发的重大事件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把办案工作作为考核和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执纪执法部门的协查联动机制,强化办案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党性原则,排除阻力、心无旁骛地查处腐败案件、严惩腐败分子。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改进办案方法和手段,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加强案件线索和信访信息的收集、筛选、研判和运用,强化案件监督管理。抓好办案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探索试行党代表参与案件审理制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到位。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落实密码举报制度。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注意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是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强对直属机关和基层办案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支持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正确处理廉洁与发展、惩治与保护、监督与关爱的关系,执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政策。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兴国之魂,深入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人精神家园。切实加强典型示范教育、反面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法纪教育,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树立和弘扬本土廉政典型,积极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方面的主阵地作用,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新提拔重用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廉政教育和考试。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文化建设总体布局,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推动廉政文化产品创作和传播,精心打造具有益阳本土特色的廉政文化品牌。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社区、学校、农村、企业、家庭“六进”活动,着力培育全社会的崇廉尚廉意识。不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载体,探索运用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正确把握反腐倡廉舆论导向,大力宣扬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反腐倡廉重要举措和重大成果、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健全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和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切实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推进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进一步畅通党内监督渠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和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深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全面实行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向上级纪委全会、副职向本级党委全会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建立市直、县直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其中选择部分领导干部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并接受评议。落实党委和纪委主要领导定期找下属单位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谈话制度,督促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日常监督。落实《信访监督暂行办法》,切实加强信访监督。积极开展家庭助廉活动。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机制建设。积极做好支持、引导、监督和配合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干部人事、司法、财税、投资、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和机制,继续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积极推进党的地方组织党务公开,实现党务公开全覆盖;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行政决策和管理事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深化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深化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党政正职“三不一末位”等制度;推行制度廉洁性审查;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加强对制度、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三重一大”事项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分析研判和评估,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预警机制和廉政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学校、国有企业、医院、农村等非行政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的综合功能,加强对权力运行流程的固化管理与实时监督。加大反腐倡廉制度落实力度,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力。
五、扎实开展专项治理,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围绕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加强治理。继续抓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市政设施、电力等重点领域以及资源资格审批、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建设实施、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治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推行商务合同与廉政合同“两同时”制度,构筑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防火墙”。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强化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重大项目报告制度,探索建立重大项目廉洁工程监督机制。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的思路和办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案件,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势头。
围绕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方面的问题加强治理。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抓好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继续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或出租保障性住房,违规放贷以及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严禁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活动。落实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关规定。坚决执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规模;加强对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纪念活动、博览会、体育运动会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规模,加强经费管理;严禁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参加节庆活动;巩固和扩大公款出国(境)旅游、“小金库”治理成果;深化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控制公务用车总量和费用开支。
围绕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各类突出问题加强治理。坚决纠正在基层事务决策和管理中独断专行、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等行为,严肃处理少数基层干部侵占挪用惠民资金、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侵吞集体收益等问题。对涉农部门向村级组织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认真清理基层执法项目,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时限承诺、结果查询等制度,着力解决执法态度野蛮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等问题,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程序违法等行为。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任在肩、使命光荣。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反对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热情和期盼,进一步坚定反腐败斗争的必胜信心。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全局,寓于各项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创新的理念、改革的办法,科学谋划、协调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使各项工作保持连贯性、突出前瞻性、增强实效性。要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不断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全党抓、系统抓、领导抓的格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自建设,着力打造“忠诚纪检、民本纪检、能动纪检、铁面纪检、阳光纪检、表率纪检”。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紧密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找准上级反腐倡廉部署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的最佳结合点,认真总结和运用理论成果、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关键环节、重大举措,健全创新责任分解、检查考核、奖励惩戒等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工作抓深、抓细、抓实,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绩。
公司干部任免办法
“干部工作十不准”
《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也可称之为“干部工作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实行“十二项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十二项制度: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辞职制度、干部降职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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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关于“换届纪律十不准内容”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换届纪律十不准内容”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