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江歌案的凶手陈世峰不能引渡回国审判?(除了中国哪些国家不愿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1、每一个国家都会有司法主权,在日本犯罪,日本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不会把案件移交给中国审判。正如如果一个日本人在中国国内伤害日本人,中国法院也不会把该案件移...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我国接受 ldquo 死刑不引渡原则 rdquo 的积极意义”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为什么江歌案的凶手陈世峰不能引渡回国审判?
1、每一个国家都会有司法主权,在日本犯罪,日本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不会把案件移交给中国审判。正如如果一个日本人在中国国内伤害日本人,中国法院也不会把该案件移送日本法院判决一样。
2、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日本更不可能送回中国国内审判。即使存在引渡条约,也是指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犯罪,逃到国外,由国外引渡回国;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不会引渡回国的。
3、死刑犯不引渡,是各个国家的通行规则,这个案件有可能判处死刑,所以,不会引渡回国审判。如果日本法院没有判陈世峰死刑,陈世峰服刑期满,被日本驱逐回国,中国可以追究该凶手的刑事责任。
陈世峰案的起因: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外出打工后返回日本东京中野区家中,在家门口遇到了前来纠缠的陈世峰,24岁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被陈世峰捅了数刀后身亡。
据日本警视厅中野警署称,江歌是在租住的公寓二楼走廊被歹徒用刀割伤颈部,伤口长达10厘米。犯罪嫌疑人被认为是江歌同住室友的前男友陈世峰。据江歌母亲江秋莲在其社交平台上透露,江歌之所以会遇害,是刘鑫提前进屋并反锁了房门,导致无助的江歌不能进屋而被活活捅死。
事发时,陈世峰正值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汉语研究科研究生一年级。陈世峰因涉嫌杀人罪已被日本警方逮捕。按照日本法律,凶手陈世峰可能不会面临死刑,这让丧失了女儿的单身母亲江秋莲无法接受。
除了中国哪些国家不愿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日本、美国、印度、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其他国家。
从中可以看出,基本都是发展中国家,至于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大多数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我国对死刑保留,所以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
扩展资料
中国的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除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之外,美洲除秘鲁、墨西哥、巴西之外的所有国家,还有非洲的大部分国家,都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也就是说,对于中国的外逃者而言,这些国家都是安全的。
然而“跑路”毕竟离不开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外逃者中,贪官和经济犯显然更青睐美加,据媒体报道,中国全球通缉的贪官中,有一半隐匿在加拿大,此外,目前至少有150多名中国经济逃犯正在美国逍遥法外。对普通犯罪者而言,外逃虽然困难很多,但只要避开引渡条约国,被引渡回国的几率其实小之又小。
百度百科-引渡条约
关于难民问题 美国,法国,英国(最好还有德国)的国家立场
一)难民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欧洲产生了大量的难民,使得难民的保护成了国际性的问题。在历史发展中,人类社会在保护难民和维护自身组尊严的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且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在颁发的一些关于难民证件的专门协定中出现了关于难民的最初定义,各种协定条约对于难民的定义并不相同。其中,1951年在日内瓦订立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生效)与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协议书》(1967年生效)较全面较准确的归纳了难民的普遍性定义。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指出,“难民”是指:“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起草时,一些国家坚决反对承担无法预见的某些义务,为此,公约列入了1951年的时间限制。同样为了满足某些国家的愿望,1951年公约还允许缔约国将他们对公约的义务限制在由于发生在欧洲的事情而成为难民。⑴
另外,一些区域性的公约在联合国上述公约的基础上,也对难民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例如《关于非洲难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规定:“难民一词亦适用于由于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寻求避难的任何人。”
依据国际法,获得难民地位的人可以享受国际社会的特别保护和援助。因此,难民地位的甄别和确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作为难民,要获得难民地位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其一,已经离开其原籍国,其二,具有正当理由担心受到迫害,其三,这种担心理由必须有下列五种原因:种族,宗教,国际,属于某社会团体,政治见解。其四,由于担心迫害,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或者返回该国。⑵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 “不推回”原则(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⑶“国际团结合作原则”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那么赖昌星是否适用加拿大难民资格申请呢?加拿大移民局律师雷斯尼克辩称,赖昌星因涉及中国厦门远华公司大规模走私案逃往美国,因此不适合难民身份的申请。雷斯尼克在向审理赖昌星申请书的移民与难民局提出的最后抗辩书中说,赖昌星担心在中国被提控的理由,不是政治、种族或宗教问题,而是其经济犯罪活动。移民与难民局是半官方机构,不属于移民部。赖妻曾明娜及其三名子女也曾申请难民身份。雷斯尼克说:“有确凿证据显示赖昌星和曾明娜掌理远华业务和逃税数百万美元。”她又说,他们涉及行贿、走私和欺骗的重罪,使他们申请难民无法受理。
(二)引渡问题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有以下三类国家:1 罪犯本人所属国;2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 受害国。
其中引渡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最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就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
3、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不得以此罪名引渡而以彼罪名审判。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而且“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不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给予引渡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条约使国家间引渡罪犯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国家的事情,对于赖昌兴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而且被要求引渡国享有庇护权。所谓庇护权,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的外国人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不过,日本的一些学者却认为:“庇护全部是国家的权利,而是从保护人权出发的个人权利,国家对他有相应的庇护义务,这是我国的主要观点。”⑷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另外,在引渡赖昌星时还会遇到的问题就是“死刑不引渡”。
“死刑不引渡”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时,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众所周知。加拿大是比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而我国对于死刑废除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对其持否定态度。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明确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应当拒绝引渡。最低限度保障主要包括的就是获得法律帮助权、不自证其罪权(或沉默权)、辩护权、申诉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⑸
我国在参与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一直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也坚持不松动的立场。这主要有以下两点担心和顾虑:其一,担心在国际刑事合作中,使得犯有经济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潜逃国外的中国公民以此为依据,而逃脱处罚;被请求国也会据此而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其二,担心会动摇国内关于制定死刑的理论基础,甚至造成死刑的废除,从而使国内的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我国在赖昌星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变通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即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时,请求国做出对被引渡者不予执行死刑的承诺保证。外交照会毕竟是一种正式的政治承诺。虽然在法理上没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却破坏了法制统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每一个案都如此处理也不现实,从长远看,还会削弱我国外交承诺的信誉。
但是我国不应该再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了,是否可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实施“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度,即专门建立一个执行“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保证”的机制相当重要。对内可以从立法上解决法制统一问题,对外可以显示我国对承诺的切实履行。此外,解决好“死刑不引渡”问题,我国也更容易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有了引渡条约,将罪犯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也就更为容易和便捷了。
(三)政治避难
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国请求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后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的行为。享受庇护的外国人,通称“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政治避难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待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其个人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避难一词原指由于种族、宗教、参加特定社会团体、政治思想等原因,在本国受到迫害或出现了遭受迫害的明显的可能性而逃到国外,不指望本国政府给予保护,不愿意回到本国而言。因上述理由均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所以便称为政治避难。
一个国家对于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国际法上称之为“庇护”。一个国家给予某人以庇护,是以不将其引渡给另一国家为前提的。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条款。
在国际法上,准许政治避难和拒绝引渡,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这只限于政治犯,而不能允许一般刑事罪犯避难。
那么赖昌星是否符合政治避难的条件呢?
赖昌星担心在中国被提控的理由,不是政治、种族或宗教问题,而是其经济犯罪活动。加拿大法庭认为虽然自己没有评判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力,因为两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是毫无意义的。但也认为本案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是公约难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庭采信了加拿大的观点。另外法庭得出结论是:中国司法制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改进,中国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审判,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迫害”。
我国能对外国人判处死刑吗是立即执行的那种,该外国人所在国能干预我国对这人的判决吗
当然可以
因为无论是哪国人,只要来到中国,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也不得使用于其所在国的法律。
如果其再中国触犯刑法,中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审判,从管制拘役,一直到死缓和死刑都可以。不过一般这类情况很少见,因为再外国人到中国的时候,必须通过中国大使馆签证,一般再国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大使馆是不会签的。偷渡客犯罪和签证的是一样的。
定刑:一般再中国大陆犯罪的外国公民,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罪行的,必须再中国大陆服刑,服刑期满后,由两国政府间进行引渡,引渡回国后,根据其国家法律,有的很可能再受到其国家法律惩处,就是二次刑法。
所以,死刑犯再中国还是可能被执行死刑的。
国际上的国家也都是基于这个原则处理的。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多年前,一名澳大利亚国籍的罪犯,再新加坡被高等法院判处死刑并且执行。当时该嫌疑犯称要引渡其回澳大利亚受审,而且澳大利亚政府也发出照会,但是按照国际惯例,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虽然澳大利亚没有死刑,但是新加坡有,所以,该犯人最终被绞刑了。
当然,拥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中国刑法是不得处罚的,一般需要两国政府间协商,或者由中国政府发出照会,剥夺其豁免权和入境资格,永久驱逐,但是无法直接对其审判。另外这个权利是对等的,比方说,中国和美国,美国方面什么人再中国享有上述权利,则中方的同样人士再美国也享有同等权利。
享有其权利的有:代表国家出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高官,驻该国的大使,外交官,以及其他拥有特权的外国人。
对于这些人再中国犯罪的,刑法是不予处罚的,但是受害人依然可以对其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中国和美国之间为什么没有引渡协议?
美国国会反对这一条约,因为他们不信任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美引渡条约,需要美国国会批准。
因为中国在保护被引渡人的人权与司法公正方面,与国际通行法则还不接轨:譬如政治犯(宗教信仰)不引渡的庇护原则;
譬如双重(两国均)认定犯罪才引渡的原则;
譬如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原则;
譬如死刑犯不引渡的废除死刑原则;
譬如可引渡也可就地起诉的原则等等,都需要我国改革国内的司法制度,升高到与国际接轨的高度。
引渡条约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截至2017年2月,我国已与70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35项(108项生效)。
数据来源:外交部(/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wgdwdjdsfhzty_674917/t1215630.shtml)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我国接受 ldquo 死刑不引渡原则 rdquo 的积极意义”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