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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

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答关于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各个方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答案,以期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而制定。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五、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7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1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20年9月27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农业建设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使用的规定?

一、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使用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预备费应用范围:

1、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评审评估、预算编制及专家费用;

2、拟建设项目的自费可行性研究;

3、拟建设项目的资金规划与融资;

4、拟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

5、拟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征补偿、搬迁、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

6、拟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理、咨询、管理及配套设施设计;

7、拟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后续预备工作。

二、使用规定:

1、建设项目预备费的使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2、建设项目预备费的使用,必须满足下列几个条件:

(1)拟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成效,必须在有关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准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2)预备费的购置和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并落实资金审控;

(3)建设项目预备费的使用,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预备费支出项目必须有明确的记录,需由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超支、挪用、滥用资

二、关于工程建设基本预备费,取费标准是在多少范围,而不是市...

基本预备费以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预备费率计算。公式为:基本预备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率

取费标准是在5-15%范围。

三、工程预备费使用规定

基本预备费,是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

四、根据国网公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预备费的使用应遵循哪些原则?

预备费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过批准的设计变单位认可的费用;

(2)工程项目基本预备费由项目法人单位掌握使用;

(3)单项工程超出概算投资的,在建设管理单位控制费用中整体平衡,调剂使用,确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

(4)价差预备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和重点,提高投资效益,达到建设的预期目标,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国发(1990)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的部分山区,重点放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或没有稳定解决的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建设内容上,突出以“改土、改水”,“保肥、保水、保土”为重点的中低产田改造和基本农田建设以及项目区内的草场改良,低产水面改造等,山区应以坡改梯建设为主。第三条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依照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论证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和投资能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择优审批符合投资方向、投资效益好的项目。第四条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分批连片组织实施,保证治理一片,成功一片。第五条 按项目合理安排投资,并实行专款专用。国家拨付的以工代赈的工业品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的劳务报酬。兴办工程所需的其他开支由地方负责,要求配套资金与以工代赈工业品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第六条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机构,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二、项目管理第七条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省向国家承担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州)、县向省承担的项目为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项目为子项目。分项目、子项目必须是批准的总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八条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按程序进行工作并严格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向原则和本地区水土资源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报项目建议书报省计委同时抄报农业部;在省计委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应依据批准的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资金数额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

总项目的设计任务书需经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并将结论随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农业部,由农业部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后,由国家计委审批下达。分项目、子项目的确立,由各地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其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均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批。

(三)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层层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省级农业行政部门与地(州、市)农业行政部门,地(州、市)农业行政部门与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应签定合同书,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义务;县农业行政部门应与项目承建单位签定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益和工期等。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须做好施工中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对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承建单位返工重建。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项目计划的执行进度情况。省(区)农业行政部门在施工季节每月向农业部报告一次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计划进度,如确需要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各子项目完成时,根据项目扩初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组织现场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写出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地(州、市)农业行政部门。

2、分项目完成时,由地(市、州)农业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写出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省(区)农业行政部门。

3、总项目完成时,由省(区)农业行政部门写出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国家计委、农业部。

4、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必须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验收依照各省(区)制定的农田基本建设技术、质量标准进行。第十三条 省、地、县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项目竣工后的养护管理办法,做好建设项目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好了,关于“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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