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法律主观:安徽 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第263号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非常感谢大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什么时候施行?问题集合的贡献。我会努力给出简明扼要的回答,并根据需要提供一些具体实例来支持我的观点,希望这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法律主观:
安徽 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第263号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2017年1月27日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 劳动合同 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 结婚 、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 产假 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规定的产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 生育保险 待遇。 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五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 行政处罚 。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 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同,对女职工的保护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的地方有一定的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念拿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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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规定》实施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2011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据此,《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亏高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销锋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 )造
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最初经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988年9月1日发布并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包括本规定的使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共十六条。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几日起施行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全方位的性别平等保障,并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和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在保障女性职工权益方面,进行了多项细节规定。首先,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不得因婚姻、生育、性别等原因歧视女职工。其次,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孕期、哺乳期和生育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特殊保护措施,包括调整岗位、减轻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条件,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除了针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该条例还对女性在招聘、晋升等环节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提出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定期培训和晋升机会,以提升她们的能力和竞争力。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发生性骚扰、性侵犯等不良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除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国性别平等保障方面的法规还有哪些? 目前,我国在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这些法规都旨在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女性职工的保护和关注,也为广大女性职工争取到了更多的权益保障。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女性职工的权益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创造更加公正、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法律依据: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女职工的特殊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保证其身体健康;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场所;为孕期女职工安排适宜的劳动,确保母婴健康。
好了,今天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什么时候施行?”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什么时候施行?”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