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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动投案问题规定的认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开始施行。)

对主动投案者的规定是: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1)这个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的一个法律依据。(2)对纪检监察机...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对主动投案问题规定的认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开始施行。)

对主动投案问题规定的认识

对主动投案者的规定是: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

(1)这个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的一个法律依据。

(2)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亦具有显著作用,更能有效节约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开始施行。

法律主观: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的规定:

1、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

2、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法律客观: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讲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主动投案问题是新要求出台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具有重要意义。投案后是否如实说明问题,直接决定该制度设计的效率价值能否得以体现。

需结合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如实说明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的情况判断。主观上认错悔罪要自愿、真实。主动投案必须基于真实意愿,反思悔错真诚,不能假借主动投案另有所图,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若表面投案,暗中却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不宜从宽处理。

客观上交代内容要全面、稳定。若存在仅交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只交代小问题以掩盖大问题、交代违纪问题以掩盖犯罪问题等情况,不仅未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便利,甚至阻碍审查调查工作的开展,不宜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你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在监察机关对你采取诸如谈话、讯问、留置措施之前,能够主动交代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无论是未被掌握,还是已经被监察机关立案初核,都算是主动投案。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

法律分析: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 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视为主动投案。

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査、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官员为啥要主动投案

法律分析:党的十八大后,拉开了国际追逃追赃大幕,“红色通缉令”、猎狐行动……更多外逃官员回国投案。党的十九大后,随着反腐的震慑和政策的感召力越来越明显,以及监委主办追逃追赃案件地位的确立,除了主动投案的外逃贪官越来越多外,其他官员也主动投案或说清问题。他们投案或说清问题的对象也从检察院转移到纪委监委。只有主动投案,向组织坦白交代,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安排人员与主动投案人开展谈话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并形成谈话笔录。如有必要,可以由主动投案人另行写出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原则上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接待主动投案人的,由该领导班子成员带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见面接谈后,将该主动投案人交由相关部门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部门应当定期

法律主观: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的规定:

1、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

2、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法律客观: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对主动投案问题规定的认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开始施行。)

今天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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