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损失一千万怎么追责(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属于经济犯罪,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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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损失一千万怎么追责
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属于经济犯罪,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1、责任的种类。
(1)直接责任。
(2)主管责任(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
(3)分管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
(4)重要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责任的承担。
(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法律分析:
1、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2、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3、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一: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属于国家的资产或所得流础国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如:属于国有的机器、厂房廉价卖给国有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归国家的利润所得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问题二:1请问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造成国有资产20万元损失既够成本罪。
问题三: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是什么? 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的同志强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和资本主 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在功能和地位上都是不同的,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 业也应该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这种意见值得重视。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全民 所有,并由 *** 代表人民进行管理。因此,它的特殊性是不能否认的。但是考虑到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主导作用,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较 多的现状,为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除了少数企业(如有些自然垄断性质、公益 性质、军工性质的企业)要继续国有经营,不宜或不能成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外,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还是要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包括有些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成为非国有 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体的。所以,国有企业改革也有一个 分类指导的问题。在国有企业要不要“四自”这个问题上一直有不同看法。反对企业成为独立商品生 产者和经营者的人当然反对企业“四自”,有些赞成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 也不同意“四自”的某些内容。有的同志认为现在不应再提“四自”,说自主经营的“ 自”,是指经营者,自负盈亏的“自”,是指所有者。四个“自”说的不是同一个主体 ,是无法组合到一起的。我不同意这种意见。“四自”说的是不是同一个主体呢?我认 为是的,即都是指企业。①自主经营是指企业要有经营自 *** ,而不仅是指经营者要有 经营自 *** 。传统企业中有党委、管委会、职代会和管理人员,公司制企业中有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他们都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权,而不只是经营者才有经营自主 权。②自负盈亏也是指企业,即法人企业用自己的财产对盈亏负全部责任。那种企业自 负盈亏中的“自”是指所有者的说法过于笼统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所有者当然要负盈亏 责任,事实上改革前所有者也是负盈亏责任的,不过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统负盈亏。企 业自负盈亏正是针对统负盈亏提出来的。自负盈亏不仅涉及所有者的利益,也涉及经营 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我们要建立起一种机制,使之成为真正的企业自负盈亏。③自我 发展也是指企业,即企业要能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从来就 是要发展企业的,问题在于企业不能自我发展,因此才提企业自我发展的要求。④自我 约束也是指企业。企业经营者当然有个自我约束问题,但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等也有这个问题,而且企业自我约束和经营者自我约束的机制和要求也是不同的。 所以,说四个“自”无法组合到一起是缺少根据的。还有人说,实现企业“四自”是要瓦解国有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其实,只要是 真正的企业,都要实行“四自”的,资本主义企业要“四自”,社会主义企业也要“四 自”。不实行“四自”企业就不可能搞活。当然,不是说企业“四自”了也就搞活了, 搞活企业要多方面做工作,而实行“四自”则是起码的要求。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 企业在生产关系上有区别,而社会主义企业实行“四自”并非改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进行产权改革,而这个问题也是长期有争议的。党 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产权清晰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以后争论仍时断时续。有 人不赞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不赞成产权要清晰,不赞成企业产权改革。反对产权 改革的意见甚多。例如,有一种说法:中国国营企业的产权是明确的,不存在清晰产权 问题,主张产权清晰就是要实行私有化。还有一种说法:中国国营企业的效率问题,说 到底是个能否真正狠抓管理的问题;产权清晰与效率关系不大,甚至无关。按照这些意 见去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深入,也建不起现代企业制度。所谓产......>>
问题四:为什么国有资产会严重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或途径是什么 (一)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中的流失。
一是处置固定资产不入账。有的企业没有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擅自处理国有固定资产而收入不入账。有的虽然经过批准,但固定资产收入也不入账。二是应收账款不入账。有的企业,将回笼的资金不入账做坏账处理。有的企业将已做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收回时不入账。三是通过投资转移资金。有的国有企业将资金投入民营或非关联企业,最后借口对方企业经营失败,评估时确认为投资损失,造成“合法”流失。四是在担保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有的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信誉为民营企业担保。赚了钱归民营企业,亏损了由国有企业承担债务。而有些企业经营者没有责任的约束,轻率提供担保,造成担保损失。五是购销环节的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购销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索要回扣;在销售过程中,为赚取佣金,明明是质优畅销品却以低价脱手。六是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对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大量“豆腐渣工程”,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额损失。建设项目严重超预算,随意增加工程项目和工程量,超支工程款。七是私设“小金库”。现在相当多的企业存在“账外资产”,或“账外收入”。这些资产和收入,往往保留在工会等机构中,以奖金、福利等名义私分。八是偷漏国家税款。有的企业“账外收入”不进财务大账,偷漏流转税、所得税,或者收入直接抵减支出,偷漏国家税款。九是利用虚假发票报销,虚列成本。也有些国有企业人员将关联民营企业、关联公司的费用拿到国有企业报销。
(二)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流失。
有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员工持股公司,尤其是利用MBO形式,管理者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为达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个人少花钱占大便宜的目的,有些国有企业通过帐务处理,使国有资产缩水。如加大成本与亏损;不全面清查清理固定资产和存货;无形资产不入帐;资产剥离不严格;加速折旧,增大成本;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入账或虚列为负债;不如实反映应收账款,多头挂帐;虚列资产损失,骗取核销国有权益;优惠政策执行不严肃等等。具体表现为:
1、财产清查不彻底。在企业改制准备阶段,必须进行彻底的财产清查。而部分企业没有对企业历史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真实、完整的反映;或者只将账面原值作为清查值,使得一定的账外资产无法纳入改制范围。
2、资产评估不规范。一是评估委托程序不规范,既是评估委托方,又是资产受让方,直接操纵评估结果;二是评估人员因自身利益驱动,私下交易,人为低估资产价值;三是评估操作程序不规范,直接由企业自行清点资产,对企业隐瞒的资产未经评估;四是评估方法失当,往往只用一种方法,缺乏不同方法之间的相互印证、比较;五是任意核销应收款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六是以部分资产代替整体资产评估,以有形资产代替企业总资产。
3、资产剥离不严格。如对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出让、租赁或以作价出资入股手续;可保留划拨用地的未报批或超期使用,使土地处于无偿使用状态。
4、产权交易不透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买卖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始终一对一讨论,甚至暗箱操作,私下交易,将国家利益拱手让人。
5、执行优惠政策不严肃。在出售企业过程中,将部分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或设置不合理的优惠股或配送股;有的随意减免原企业的债务及担保责任。对企业的产权转让、承包、租赁收入清缴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收益不能得以实现。
6、逃废债务。部分企业借改制、重......>>
问题五:国有资产流失的资产流失途径 在破产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价值规律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运行的形式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其结果当然符合“优胜劣汰”这一自然规律。在这种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破产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正是由于商品经济客观发展趋势的冲击,破产才应运而生。据初步统计,从1988年试行《破产法》以来,全国共审结破产案件2000多件,已破产的企业当中,绝大部分企业占用大量国有资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逃避债务,企业破产了,银行贷款理所当然地予以核销。“破产有利”、“先分后破”的现象相当严重,破产企业中的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渠道之一。在企业改制中党的十五大以后,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普遍推广。这种新体制的实施,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重振雄风、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证。但由于一些企业在操作中的不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总结出如下现象:一是将国有资产低估或不进行评估就低 价入股。一些股份制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对国有资产高值低估。最常见的手法是对其中有形资产部分按原值等价折合入股,如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相当一部分企业甚至把原来国家拨给的土地,不计价折合成国家股份划作自己企业的法人股,对国有资产中的专利、商标、商誉、品牌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则不予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有意无意吞噬国有资产。二是将公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一部分人认为: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财富的创造者,在改制中为保护一己私利,将公有财产无偿量化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在红利分配时,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同股不同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据国家体改委与财政部估计,仅1997年国家应得的收益流失约3 亿元以上。四是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单位负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供的资料表明,仅1992年全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8550家国有企业中,有5000多家的675 亿元帐面资产没有经过评估,按45.2% 的升值率(有关部门计算的)计算,一年中就流失掉305 亿元。经营管理不善造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运营,一些企业经营管理混乱,没有章法,不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办事,对项目的开发不作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拍脑袋定盘子,致使决策失误;粗放式的生产技术管理,造成生产技术效率低下,从而导致企业整体效益下降,甚至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某冷冻厂投资2000万元建立两个万吨冷库,其利用率仅有13% ,每年折旧及贷款利息共400 万元,企业每年亏损200 万元。此外,企业资产流失与管理不善有直接联系,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大量的帐外国有资产。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推算: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帐外固定资产净值约147.6 亿元。财政性蚕食财政性蚕食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赤字向银行透支。这部分早在历年财政预算中支出的资金,财政不可能、也无法归还金融部门,实际上是财政侵食了金融资产;二是银行垫付款项认购国债。自1981年到1998年全国发行国库券累计511.3 亿元,银行认购167.4 亿元占32.7% ;三是财政应补企业亏损未补款项。这部分资金实际上是让银行信贷资金垫付了。这三项合计,财政蚕食金融性国有资产达1100亿元(《资本经营论》114 页)。无形资产、土地不入帐会计改革之前,无形资产在我国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时至今日,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尚未估计入帐,企业的权益无从体现,商标、专利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流失于帐外。自然......>>
问题六: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但我也提到,还是有可以找到一些药方。文章发表后,编辑频频催稿,希望赶快将解决办法“端”将上来。 财富论坛开幕式全揭秘腾讯财经观察专题华新系派人管沈阳新开同方紫江复牌有望涨停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超3万李嘉诚博弈中小股东峰谷电价为何只升不降管理人员的十大品德世界各地的另类旅游方式树立正确的**观 可是,且慢!在这篇文章中,我还是不能谈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必须先谈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连“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都做不到,谈何防范与疏解之道,岂非无的放矢?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世界银行专家张春霖和经济学家樊纲曾有专文阐述。我这里只略作介绍。 确定某项国有资产到底价值几何有“重置法”与“市场法”。所谓“重置法”,指的是如果重新添置此项国有资产所需几何。当然,很多国有资产不容易找到完全相同的均质产品来作比较。好比说,你的资产与现在的资产已经不完全是相同的产品,你怎么能简单通过折旧作比较呢?不可以的。也许,账面上我们根据当初添置这一资产时的价格,再扣除折旧,是否就可算是这一资产的价格了?也不可以。因为这样的算法过于简单,既没有考虑供求关系,也没有考虑现金流量的不同。 在我国,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则成交价格形成的基础便是卖主和买主的底价。其中,卖主的底价是其愿意接受的最低出售价,或所谓“保留价格”,而买主的底价则是其愿意支付的最高购买价。通常,卖主和买主会根据两个因素来估算一个企业对自己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买卖底价:一是其对该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二是折现率。其中,未来预期现金流一般表现为息前与税前收入或净收入,而折现率则是投资者认为自己必须获得的回报率。 举例来说,某投资者预期某企业在今后某一时期的现金流为50万,与此同时他给自己所定的折现率是5%,那么他对这个企业的出价一般不会超过1000万,否则将不能覆盖掉全部融资成本(也就是说还不如不融资),或者不如投资于其他项目。同理,卖主如果是自己经营,在某一时期的预期现金流是10万,而拿钱买国债可赚5%的利息,他以此作为自己的折现率,那他的底价最低就可以是200万。 当然,上述的卖主和买主的底价,都是典型的“私人信息”,外人并不知晓,但双方正是借此而成交的。至于国有资产流失,最重要的是要依卖主底价而定。好比说,在上面的例子中,卖主只要将企业卖到200万以上,就已经优于自营,因此也就不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了。但低于200万,则不如自己经营,那就肯定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了。 我们再假设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这个对于卖主值200万元的国有企业最后以500万的价格成交,但买主转手却以800万的价格出手。能不能说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原因就在于前面谈到的只要成交价已高于卖主底价,就说明国家通过出售企业的收益已经大于继续经营的收益。如果非要抱怨,那只能说国家利益在国家的经营者手里没有达到最大化收益。 国有资产成交价格高于国家底价却低于再出售价格售出,未能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因是复杂的,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况:1、买主对资产进行了重组,这种情况下300万差价便是其资产重组的市场回报;2、买主比国家更善于推销此项资产或具有更多的其他买方信息(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境外投资机构联合参股孚再将其控股,最后高价转卖给美国吉列的案例);3、代表国家出售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能力不够,只能卖到500万;4、出售人员其实有能力卖800万,却没有这样的积极性,或干脆被买家收买从而出现“道德风险”,结果只按500万售出。 那么,上述四种情况是否符合标准的“国有资产流失”?不符合。理由还是......>>
问题七: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问题八:什么叫国有资产流失? 是爷们的就举报,然后远走高飞
问题九:国有资产流失1000万要负什么责任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附则:(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问题十:说明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表现形式:
①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1]
②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
③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或租赁。
④在企业改制时,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⑤在财务管理中,非法侵占国有资产。
⑥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
⑦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
⑧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由于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管理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扩展资料:
监督机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设有财经委员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负责处理国民经济事务的组织。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工作实施专门审查的基本方面。
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
2、财经委员会对国有经济只实施外部监控,而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内部组成部分。
3、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监控责任;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对整体国有资产的经营加以研究,负有立法的责任,负有起主导经营作用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体国有资产经营的效果。
百度百科-国有资产流失
造成国家损失30万以上的量刑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便是渎职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
一、滥用职权罪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国有资产流失渎职罪量刑标准怎么判?
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量刑标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金额是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十五、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资产流失30年可以追责吗
国有资产流失30年可以追责终身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见》指出,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责范围包括九个方面的情形: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责任追究处理上,意见明确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五种方式。这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旦被认定发生国企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此外,如果被给予“禁入限制”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将“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资产流失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流失归纪检委、信访办部门管。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如下: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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