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喝酒出警咋处罚(交警喝酒怎么办)
法律分析:你可以去公安机关的督查部门投诉,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处理;也可以到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公安民警在工作期间一律严禁饮酒。五条禁令内容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人民警察的 ldquo 五条禁令 rdquo 是什么??”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警察喝酒出警咋处罚
法律分析:你可以去公安机关的督查部门投诉,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处理;也可以到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公安民警在工作期间一律严禁饮酒。五条禁令内容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交警喝酒怎么办
公安部“五条禁令”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不能饮酒,不能带枪饮酒,不能饮酒后驾车,触犯的一律开除。
你所说的交警喝酒,如果他是在工作状态下喝的,在其单位核实后会被辞退、开除。如果不是工作状态,交警也是人,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喝酒不很正常……
另外,某些地区,嗯,就是情况比较特殊的少数地区,警察在工作时间喝酒是被上级默许的,比如在西部高原地区,气候恶劣,冬季温度太低,晚上不喝点酒没法在室外长时间工作
公安部都出台了哪些约束人民警察的纪律规定
五条禁令,三项纪律,这两个是公安部的,饮酒不能开车,上班时间不能喝酒,喝酒不能携带枪支,下班不能带枪支,不允许赌博,禁止进去夜总会娱乐场所消费,不允许在群众有危险犹豫,就算就算死警察也不能死群众,以及保密条例,还有行为工作规范,公安厅自己下发的,非特殊警种,警车驾驶一律得警服等等,
携带枪支的六大禁令是什么
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附:《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六条禁令内容
严禁殴打或体罚虐待罪犯
严禁对罪犯违规使用警戒具
严禁私自向罪犯提供物品
严禁收受、借用罪犯或罪犯亲友财物
严禁酒后进监区、酒后驾驶机动车
严禁参与赌博
公安机关五条禁令个人自查自纠,谁能尽快给我,可以原创,也可以网站,资料越多越好,谢谢!
2007年2月1日,针对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中长期存在而从未根治的在枪、酒、车、赌等方面的顽症,公安部颁布实施了“五条禁令”,三年来各级公安领导机关不止一次地进行过治理,然而今年我区已发生了8起10人违反“五条禁令”,影响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五条禁令”颁布实施以来,各部门都组织了多次的学习和讨论,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民警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却非常恶劣,严重诋毁了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乃至生命换来的荣誉,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公安部及时制定并实施“五条禁令”,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五个禁令”的学习,我感到,为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对涉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突出的五种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以坚决的态度,下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解决。本人决心对“五条禁令”认真逐条学习、熟记规定,确保做到入耳、入脑、入心,熟记“禁令”,并严格遵照执行。
公安部“五条禁令”颁布之后,我局民警面貌焕然一新。现在,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局机关的任一科室,所见的民警都是警容严谨,言谈举止彬彬有礼又不失威严。给来办事的群众一种亲切感,给犯罪分子一种正义的威慑。
曾经有一段时间,工作之余,我喜欢上网聊天。人家一听说我是干公安的,都会发表一通“对公安印象不佳”的感慨,有些措辞之偏激,令人实在难以接受。我曾想:是什么使得我们公安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变得如此之差呢?当人们的生命财产处于危难之时,我们公安民警总是冲锋陷阵,常常是献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我们民警的千辛万苦、斗智斗勇不足挂齿,为之流血牺牲的事件也比比皆是!一直来,我都为自己选择了这份崇高的职业而感到自豪。所以,我虽也与他人据理力争,而心中的那份委曲之感,仍会油然而生,且久久挥之不去。
痛定思痛,我开始冷静地思考、仔细地观察,发现人们的怨言与不满不是毫无来由的。你听:某某地方民警酒后开枪打死了人,某某地方民警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某某地方民警参与赌博,等等、等等。或许这些只是庞大的公安队伍中极个别的现象,而由此造成的影响之恶劣,却是震天撼地的。你看:身边的同事(也包括我自己),在工作时间饮酒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酒后面红耳赤、高度兴奋,在办公室里举止不端、衣冠不整、大声喧哗,群众见了心里会怎么想呢?还有,对于赌博,我们常常去抓赌自己却又参赌,群众心里有意见是可想而知的了。我也曾听到我们的民警发自内心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之感叹。是的,朋友之间、兄弟单位的交往,吃餐饭、喝点酒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休息时间,好友之间玩几手扑克,来点小刺激,娱乐一下,也是人之常情。你若拒绝,人家会说你故作清高、摆臭架子。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我们公安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正如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所说的,颁布“五条禁令”,是对广大民警真正的关心、爱护。因为,我们公安民警也是人,也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在“可为可不为”的时候,往往在“一闪念”之间,我们还是放纵了自己。有了“五条禁令”,我们有了行为之“规矩”,就有了拒绝的理由,别人也会因为这“规矩”而理解我们。禁止了饮酒等行为,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让这“五条禁令”之“规矩”,来铸造我们公安民警行为之“方圆”吧!相信通过对“五条禁令”的严格执行,在不久的将来,人民群众会对我们刮目相看并大加赞赏的,我们有信心使自己成为真正合格、称职的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内容?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 *** 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嫖娼、色情 *** 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何越庆
按照省厅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 *** 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 *** 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我们承太平年代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破案的辉煌战绩。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军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为我们有严格和严明的纪律!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实施后五条禁令五条禁令在《纪律条令》均已涵盖,本人想,应以《纪律条令》为主实施。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种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种类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查看、开除。
具体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 *** 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嫖娼、色情 *** 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称的人民警察是指哪些该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该条令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性质是什么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如何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一、认真组织学习
二、广泛宣传,社会监督
三、切实落实,严格奖惩。
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要求去做,就可以贯彻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五条禁令是哪五条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具体情况如下:
“五查五整顿”的新时代来临了
这不只是一个提法还是一个新高度!政法队伍的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政法队伍在落实纪律上,绝对不能含糊。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政法系统也有自己的“紧箍咒”,
请自查对照政法各家铁规禁令。政法队伍建设稳稳哒!
1、法院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现行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五个严禁是——
①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②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③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④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⑤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十个不准是——
①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②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③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④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⑤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⑥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⑦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⑧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⑩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2、检察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2005年5月13日印发)
①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③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④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2009年1月21日印发)
①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②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③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④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2010年5月30日印发)
①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②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③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④严禁检察人员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使用扣押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⑤严禁检察人员私自使用公务车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严处理。
⑥严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公安系
公安部“三项纪律”、“五条禁令”公安部“三项纪律”
第一条,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第二条,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第三条,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遵守五条禁令保证书3篇
五条禁令是公安部党委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塑造新时期公安队伍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预防民警违法违纪、关爱民警的具体体现。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遵守五条禁令的保证书,仅供参考。
遵守五条禁令保证书篇一:
民警五条禁令保证书
为坚决贯彻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维护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确保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本单位与 同志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人保证完成下列目标:
总体目标: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切实解决在?枪、酒、车、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恶性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树立公安机关和民-警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具体目标:
1、不发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
2、不发生携带枪支饮酒的问题;
3、不发生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4、不发生在工作时间饮酒的问题;
5、不发生参与赌博的问题。
如在我身上发生上述问题,将自愿按?五条禁令?的规定接受处理。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单位、责任人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请民-警所在家庭予以监督,民-警配偶(家长)对民-警8小时之外遵守?五条禁令?有监督职责。
负责人: 责任人:
家 属:
20xx年x月x日
遵守五条禁令保证书篇二: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制度,严肃铁的纪律,维护森林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特别是确保?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具体要求:
(一)、各部、处、支队?一把手?作为本单位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五条禁令?。结合部门实际,加强对民警的教育管理和检查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省局将处理结果纳入等级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警有针对性的防范教育,认真组织民警逐条学习,熟记规定,不断提高民警自身素质,自觉做到对?五条禁令?不敢为,不想为。
(三)、要教育民警加强相互之间的帮助和监督,日常管理中应关口前移,做到早预防、早提醒、早处置,发现情况及时汇报。
(四)、加强对民警8小时以外的管理。在抓好对民警日常管理的同时,将队伍管理教育的触角延伸至8小时以外。
三、责任追究:
(一)、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其他:
(一)、本责任书由省局督察支队负责检查监督,核查处理。
(二)、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履行。一式二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人(签名): 部门领导(签名):
主要领导(签名):
遵守五条禁令保证书篇三:
为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打好?预防针?,提高民警自身素质形象,真正做到爱护民警、关心民警。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责任书。 ?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甲方(省森林公安局)职责
一、认真组织民警学习、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民警谈话教育。不断提高民警自身素质,自觉遵守?五条禁令?。
二、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五条禁令?,加强对民警的教育管理和检查监督,并积极配合省局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加强内部管理力度,增强对枪支管理、车辆管理、留置措施、值班备勤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
四、及时向省局报告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决不姑息庇护。
乙方(民警)责任
一、自觉学习公安部《五条禁令》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对照《五条禁令》检查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加强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特别是在8小时以外,要严格要求自己,切实维护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确保不发生违纪事件。
三、自觉遵守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有关纪律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予以严厉查处。
四、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约束能力,保证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
五、本责任书有效期一年,一式二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省森林公安局): 乙方(民警):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人民警察的 ldquo 五条禁令 rdquo 是什么??”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