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犯罪怎么定罪处罚(福建泰宁:缅北“淘金”梦碎,两男子因偷越国境获刑!)
浙江特大偷渡案被告人郭某某,绰号“小宝”,是**集团的头目,在偷渡生意日渐壮大后,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金某某及李某2(在逃)等10余人相继加入该犯罪团伙。每...
浙江特大偷渡案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小宝”,是**集团的头目,在偷渡生意日渐壮大后,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金某某及李某2(在逃)等10余人相继加入该犯罪团伙。每个人分工明确,各自分派编号“老一”到“老十”。仅2004年至2005年间,该团伙就组织偷渡者数百人,每人收费11万至13万元不等,送到西欧各国务工。其中国内最大的舌头是李某3,郭某某犯罪团伙一般以上的出国务工人员经李某3介绍。2005年初,由于边境管理更加严格,偷渡成功率下降,加之与国内个别“蛇头”产生矛盾,该犯罪团伙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此,郭某某则要求偷渡者每人交5万元。团伙成员以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偷渡人员打电话叫其国内家属汇5万元到指定的账户上,确认5万元到账后,团伙成员才将偷渡人员转入地上房间关押。在偷渡过程中,郭某某还强行与偷渡人何某发生性关系,但被拒绝。2008年8月5日,郭某某等人组织了300多人经俄罗斯、乌克兰偷渡到西欧国家。
偷渡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金某某、李某3有期徒刑三年、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30万元。
9月25日,郭某某等人不服判决,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1月7日,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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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犯罪怎么定罪处罚拓展阅读
福建泰宁:缅北“淘金”梦碎,两男子因偷越国境获刑!
“缅北淘金,日进斗金”
“入职门槛低、包吃包住包路费”
听到这广告词,你心动吗?
泰宁两男子抵挡不住诱惑
相约偷渡到缅甸
然而等待他们的
不是发家致富的美梦
而是法律的制裁
6月24日,福建泰宁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听说缅甸那边很好玩,赚钱也快”。2018年7月,被告人龚某、李某和江某(另案处理)、鲍某(另案处理)四人从厦门乘坐飞机到云南西双版纳,后在当地某旅店员工的安排下,四人乘坐汽车前往云南边境与缅甸交界处,转乘皮划艇从一条小河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境内。在缅甸境内找工作三个月无果,龚某、李某便在缅甸当地赌场的安排下从缅甸偷越国(边)境回国。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龚某主动投案;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李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并希望二人亲述缅北经历,警醒更多人!
缅北地区并非“淘金”的天堂。国外一些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假借高薪打工的幌子引诱境内人员偷渡,“打工人”一旦落入犯罪组织中,将被控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身、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此外,国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出国、出境必须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规,出国务工也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
文稿来源:泰宁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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