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票数多少算合格(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有几种方式,选举结果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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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票数多少算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125名选民的过半数,最少要达到63名,而91人已经达到过半数的最低数目,如果此91人都参加了投票,此选举结果有效,合法,即你说的“合格”。
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有几种方式,选举结果如何确定
1、选举人大代表有两种方式,县乡两级为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为间接选举结。
2、投票只有一种方式,即无记名投票。
3、直接选举,以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获得投票选民过半数赞同票当选;间接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同票当选。
人大代表换届 参选率 要求达到多少
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人民代表是如何选出来的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2、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3、代表选举一律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余应选代表的名额的1/5到1/2)
4、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
5、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前20天公布,并经协商、讨论和酝酿,在选举前5天公布正式的候选人名单。
6、选举的结果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
扩展资料:
数量要求的变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名额不超过650人。
从1953年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实施到1995年,全国城乡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
到2009年,城镇人口比例达到46.6%。在此背景下,“城乡同比增长”的原则已经明确。从8:1到4:1到1:1,所谓的“一票一票”在国家权力机构成员的选举中实现。
人民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
人大时,代表投票规则是怎样的?
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二、流动票箱投票。其程序一般为:
1、在选举大会表决通过代表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主票人的名单草案后,负责流动票箱的人员随即展开工作。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个以上负责。
2、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照指定的区域登门入户接受选民投票。
3、选民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负责人应随即将票箱密封,并与选民领取选票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统一开封计票。
扩展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参考资料:
我国选举法对投票选举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选举法对投票选举的规定有:
1、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确保选民或代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的民主权利。
2、直接选举的投票组织方式,本着方便选民的原则,可以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老、弱、病、残的选民采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4、直接选举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为有效,选举以投票结果为准。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5、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6、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扩展资料:
选举领导机构的设立:
1、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从各地以往的实践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或人大领导同志,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县级人大常委 ?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会同本级党委、人民团体协商提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 ?委员会人选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通过,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百度百科-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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