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违法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聚众斗殴劝架的人会判什么罪)
导读: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区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满足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如行为性质、参与者身份、规模、社会影响及是否...
聚众斗殴违法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区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满足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如行为性质、参与者身份、规模、社会影响及是否使用器械等。若行为满足所有要素且情节严重,如频繁斗殴、影响恶劣、使用器械等,则构成犯罪,应追究刑责。反之,若行为不满足全部要素或情节轻微,则属非罪行径,不受刑责。一、聚众斗殴违法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细则,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为几个方面的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包括了产生聚众斗殴这一结果的行为、案件中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的具体身份、斗殴事件涉及的人员规模及其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否涉及使用器械等等方面的情况。倘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同时满足了以上所有的要素要求,并且在情节上尚属严重性质,例如频繁发生聚众斗殴情况、涉案人员数量众多且规模广大影响极坏、在公众场合以及道路交通要道进行斗殴引发严重混乱局面、斗殴过程中涉及器械的使用等,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并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能满足上述所有的要素要求,或者在情节上相对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属于非罪行径,不应受到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怎么才能无罪
在涉及到群体性斗殴事件时,若情节轻微且未能达到犯罪标准,则此类行为将面临的并非刑事惩处,而是应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置;然而,若满足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罪所做的判定标准,那就将受到刑事制裁。
依照现行法律规范,任何参与或主谋群体性斗殴的人士,均需接受包括但不限于针对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等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聚众斗殴罪和非罪之间的区别主要基于第二百九十二条。在此过程中,关键是审视行为本身是否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其本质属性、参与者的身份地位、规模大小、对社会产生的后续影响以及在冲突过程中有无使用棍棒等工具进行对抗等等。倘若行为满足了所有上述条件而且情节严重,比如频繁发生此类事件导致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或者已经实际涉及到器械的使用等情况下,那么无疑便构成了犯罪,其实我们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行为并未满足所有构成要件或者情节较为轻微,那么就属于非罪行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是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一、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聚众斗殴型与寻衅滋事型犯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同。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常带有报复性,往往是对方有人与己方发生过矛盾,从而聚集多人,欲以殴打对方的形式重新夺回利益或脸面。而多人合伙寻衅滋事更多的是为了打人取乐,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明确理由,无确定目的。在实践中,从主观动机这一角度其实可以比较明显地区分两罪。
第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否确定。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往往表现为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对斗殴的时间、地点都事先确定,犯罪对象也仅限被斗殴方。多人合伙寻衅滋事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随意性较大,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个人,不分时间、地点、方式,见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谁打,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程度没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可构成本罪。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
总之,遇到此类问题,要从不同的方面去考虑,结合事情的实际情况去探讨具体的问题。当然,如果你对相关的情况的确摸不清,并且遇到与当事人协商无果的,我们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上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法律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