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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详细资料大全(地表三类水质标准)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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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详细资料大全(地表三类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详细资料大全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准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外文名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 颁布 :2002年4月26日 实施时间 :2002年6月1日 编号 :GB 3838-2002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类别 :法律法规 前言,简史,范围,引用标准,水域分类,水质评价,水质监测,实施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总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简史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范围 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水域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水质评价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水质监测 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实施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表三类水质标准

地表三类水质标准如下:

一类水质标准:

主要用于生活饮用水和高级工业用水,水质指标包括:总大菌落数≤100个/100ml、总氮≤10mg/L、总磷≤1mg/L、总铜≤2mg/L、总锌≤5mg/L、总铬≤0.05mg/L、总镍≤1mg/L、总铅≤0.05mg/L、总汞≤0.01mg/L、氨氮≤1mg/L、溶解氧_≥5mg/L。

二类水质标准:

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生产、渔业养殖等,水质指标包括:总大菌落数≤500个/100ml、总氮≤20mg/L、总磷≤2mg/L、总铜≤5mg/L、总锌≤10mg/L、总铬≤0.1mg/L、总镍≤2mg/L、总铅≤0.1mg/L、总汞≤0.02mg/L、氨氮≤2mg/L、溶解氧≥2mg/L。

三类水质标准值:

1.氨氮(NH3-N):1.0mg/L以下;

2.化学需氧量(COD):15mg/L以下;

3.生化需氧量(BOD):6mg/L以下;

4.总磷(TP):0.4mg/L以下;

5.悬浮物(SS):20mg/L以下;

6.总氮(TN):15mg/L以下;

7.重金属: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不同等级的地表水具有不同程度的净化程度和水质,以满足不同领域的用水和环境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 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Ⅰ类、Ⅱ类水质、Ⅲ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五类。

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拓展知识——标准值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中的基本项目。

拓展知识——对于水污染的建议

1、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

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取水口的绿化工作。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从根本杜绝污染,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2、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我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的废水排放量正在不断地增加,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却没有相应地增加,这必然会导致水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建设更多的污水处理厂是迫在眉睫的事。

3、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

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居民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就自然减少了。

4、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如果只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改善目前水污染状况目的,所以我们要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环境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有: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Ⅰ类、Ⅱ类水质、Ⅲ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五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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