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每日问答】监狱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漏罪,如何处理?)

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应当将漏罪与前罪进行并罚。具体并罚方法,对漏罪定...

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应当将漏...更多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每日问答】监狱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漏罪,如何处理?)

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应当将漏罪与前罪进行并罚。

具体并罚方法,对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对漏罪并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论漏罪是一罪还是数罪,都应独立判决。漏罪是一罪的,先对该罪定罪量刑,再与前罪并罚。如果漏罪是数罪,应当先将漏罪分别定罪量刑,再将所判处的各个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而不应先对漏罪并罚。

2.如果原判认定被告人犯数罪,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了执行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并对漏罪判处了刑罚后,是与前罪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呢,还是与前罪所判处的数个刑罚并罚呢?正确的作法是,应该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决定的刑罚实行并罚。

3.如果漏罪与前罪属于同种犯罪,也应实行并罚。因为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们不能因为发现了前罪同种的漏罪而推翻原判决,重新量刑。所以只能对同种漏罪单独作出判决,再与原判决决定的刑罚执行并罚。

4.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如果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则应当依法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而不应与前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蓝箭律师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拓展阅读

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每日问答】监狱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漏罪,如何处理?)

【每日问答】监狱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漏罪,如何处理?

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每日问答】监狱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漏罪,如何处理?)

每日问答

监狱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漏罪,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但现行法律未规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以及由何级、何处检察机关处理,即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未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16条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根据便利诉讼原则,以犯罪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当居住地更为适宜时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管辖;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一般情况由监狱通知原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侦办,并同时通报给监狱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解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判决对其数罪并罚,再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相关依据:

1.《刑法》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罗 松

校核:焦 姣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法规处

猜你还想看

你好,警察节|以警之名,守护平安

还有2天,迎来我们第二个纪念日


以上就是关于漏罪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每日问答】监狱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漏罪,如何处理?)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