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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特殊侵权行为(遭遇侵权,民法典如何定分止争?| 民法典宣传月)

什么叫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而成立的、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随着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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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特殊侵权行为(遭遇侵权,民法典如何定分止争?| 民法典宣传月)

什么叫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而成立的、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随着科技发展、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应用导致新的损害不断出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如果仍按原有的侵权构成来承担责任,受害者将很难得到赔偿,是非常不公平的。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特殊侵权行为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而我国民法通则对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什么叫特殊侵权行为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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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侵权,民法典如何定分止争?| 民法典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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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高空抛物,如何讨要说法?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担责?买了缺陷汽车,召回费用谁“埋单”?

翻开民法典,从社会交往到经济活动,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现实损害到网络侵权,这些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能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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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高空抛物

出事故了也要担责?

【案例】今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为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

【说法】如今城市高楼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侵权行为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说,法条中专门规定,如果不能证明你不是侵权行为人,那么此时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赋予了其追偿权,如果在赔偿受害人之后,能够确认真正侵权人时,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追偿。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静认为,破解高空抛物问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彻底根除这一社会弊病应当从道德、法律和技术等层面综合施治。在法律层面,要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追责和刑事处罚。在技术层面,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监控和防范,特别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履职。

好意帮忙载人

如何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黄先生下班经常免费搭载住在同一小区的王女士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王女士将黄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30余万元。黄先生大呼冤枉,做好事还得承担责任,心中愤愤不平。

【说法】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无偿搭乘车辆,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遇到确实需要帮助的人,明明可以让他人搭乘自己的车,但是又怕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拒绝他人搭乘。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高子程认为,民法典明确了无偿驾驶人仅是在轻过失时可以减轻责任,重大过失情况下仍要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买到缺陷产品

召回费用谁来“埋单”?

【案例】5月28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湖北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鸭脖、凤爪等产品,因为菌落总数超标被要求下架、召回。

【说法】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利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利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认为,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健全市场经济制度,尤其是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领域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

在汽车消费市场上,“问题车”维权经常需要专业检测,由此产生检测费,召回期间还将发生一系列的运输费、交通费,成为横在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为消费者撑腰。

“缺陷汽车召回事件高发,现实中经常碰到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提出主张的案例。”韩德云说,明确问题产品召回“埋单人”,将有效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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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垒 编辑/孔麦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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