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证明范本是什么样的,书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代理词范本)
委托收款证明范本是什么样的,书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委托收款证明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

委托收款证明范本是什么样的,书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委托收款证明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开发票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开发票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开发票和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法人: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公司
日期:年月日
诉讼仲裁方式催收货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诉讼仲裁是供应商为收回债务人欠款所作的最后努力。进行法律诉讼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诉前准备
首先,要确认债务人提出的履行异议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有关抗辩。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同时,应在律师的协助下,取得充分的证据,包括债务人的准确资料。
2、诉讼保全
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对债务人有转移财产情况的)
3、诉讼成本
法律诉讼的成本主要包括诉讼费(可以上网搜索诉讼费收费标准)和律师费(可以上网搜索陕西省律师收费标准)两部分。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若完全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若败诉,则由原告承担;若各有胜负,则分别由双方分担。律师费是交给律师的费用。律师费一般由本方承担,但也有部分案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4、判决的执行
判决执行难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都不能得到及时的执行,很多判决甚至被束之高阁。主要原因包括执行力度不够、公民和企业对法院判决淡漠、地方保护主义、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资产、债务人在境外等。如果债务人无视法院判决,仍然不付款,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保证判决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债权人最好能事先了解债务人在何地拥有动产或不动产。
委托收款的种类
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委托收款可分为委邮(邮寄)和委电(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邮(邮寄)和委电(电报划回)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回单,由银行盖章后退给收款单位;第二联为收款凭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第三联为支款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为付出传票;“委邮”第四联为收账通知,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帐通知,“委电”第四联为发电报的依据,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凭此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拍发电报;第五联为付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单位按期付款的通知。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银行也可以拒绝受理委托收款业务。在受理后如果存在拒绝付款的,则银行应当将拒绝付款的事由自己凭证交给收款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委托收款证明范本是什么样的,书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拓展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代理词范本
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XX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能榆林XX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显争律师担任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XX设计院有限公司、陕能榆林XX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一案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再审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其不欠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事实上再审申请人超付了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195920.09元款项,这就说明原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应支付再审被申请人92514.33元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再审此案。
【在此特别说明一下:原二审判决第11页第13-15行【见附件一】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2514.33万元”存在错误,应更正为“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2514.33元”】。
(一)原二审判决书第9页第5-6行【见附件二】,“······2、代付给青岛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95017.55元(实际支付565266.67元,开票价为595017.55元)”,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2021)鲁0281民初10671号判决书【见附件三】第3页第24行与第4页第1-2行,再审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要求支付青岛华玺青岛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9750.88元【见附件四第2页、附件六】,加上(2021陕08民终4357号第9页第5-6行确认支付的565266.67元,总计支付青岛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95017.55元,这充分说明,再审申请人已全部支付了青岛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95017.55元,且这一货款包含在合同总价200万元中,并应在200万元货款中予以扣除。
(二)原二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所诉称再审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其代购变电站构架(价格为75579.69元)纯属虚假,此款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内(固定合同价200万元)的材料,此款已在所采购的青岛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材料款中付清(见附件四第1页-第2页)。
原二审判决第9页第11-13行【见附件五】,“锦越泰支付代购变电站构架(龙门架)未提交相应付款凭证,且泰达公司不予认可,该笔金额不予确认”,纯属事实不清。案涉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中【见附件六】,“14.1”明确规定“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保质量、包进度、保安全、包竣工验收的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固定合同总价为:¥2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万元整),以此作为进度款及结算的基础。······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从本工程开工至竣工前所有的清理清洁、成品保护及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凡施工图纸中要求施工内容,承包人没有列进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考虑优惠下浮等已综合到其他列项中,今后不得以报价漏项、对图纸和现场不了解等缘由要求发包人进行费用变更。”
“14.2”再一次明确规定“本工程施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采购、施工及设计(含输电线路铁塔、铁塔基础、架空线、电缆、通讯电缆等一切与该项目有关材料,承包人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额外增加线路施工费用。本工程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保质量、包进度、保安全、包竣工验收的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所有材料的采购、卸货、场内运输及管理;所有施工准备与施工;购买建设期工程保险及质保期内的相关服务等”。
另据2018年9月1日青岛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QDHXNY-20180901”的《供货合同》【见附件七】,在合同总价595017.55元中,包含75579.69元的变电站构架,而该595017.50元材料货款包含在200万元的合同固定总价之中。因此从这可以确认,再审被申请人所说的该笔材料款含在合同总价200万元之内。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诉称虚假,依法应予以驳回。但二审判决对该笔金额不予以确认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错误的认定再审申请人欠付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92514.33元,并作出错误判决,原二审判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再审此案。
(三)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XX审计并作出《中责华任专审字(2022)第12768号》专项审计报告【见附件八】,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尚欠再审申请人195920.09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再审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委托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陕能榆阳50MW光伏电站EPC总承包项目外送输电线路专项工程施工分包”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其中工程发包人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工程固定合同金额为200万元。
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6日出具《中责华任专审字(2022)第12768号》专项审计报告,案涉工程总价款200万元,再审申请人已支付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1937236.55元,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欠付再审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款88683.54元,再审申请人垫付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外送输电线路消缺费用30000.00元【见附件九】,再审申请人代付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验收费用140000.00元【见附件十】,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尚欠再审申请人195920.09元未支付。
二、案涉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总价已包括从本工程开工至竣工前所有的清理清洁、成品保护及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的全部费用,因此不存在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所诉称的增项费用。
案涉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中,“14.1”明确规定“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保质量、包进度、保安全、包竣工验收的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固定合同总价为:¥2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万元整),以此作为进度款及结算的基础。······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从本工程开工至竣工前所有的清理清洁、成品保护及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凡施工图纸中要求施工内容,承包人没有列进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考虑优惠下浮等已综合到其他列项中,今后不得以报价漏项、对图纸和现场不了解等缘由要求发包人进行费用变更。”
“14.2”再一次明确规定“本工程施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采购、施工及设计(含输电线路铁塔、铁塔基础、架空线、电缆、通讯电缆等一切与该项目有关材料,承包人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额外增加线路施工费用。本工程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保质量、包进度、保安全、包竣工验收的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所有材料的采购、卸货、场内运输及管理;所有施工准备与施工;购买建设期工程保险及质保期内的相关服务等”。
根据上述约定,合同专用条款“14.1”条与“14.2”均明确合同价款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变更。案涉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合同固定总价(即包死价),不存在所谓的工程增量问题,也就不存在再审被申请人二审所诉称的增项费用问题,再审被申请人主张的“签证工程量”无合同依据。
三、“签证审批单”【见附件十一】未经监理方及业主方认可并签字盖章,违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原则,原二审法院以“签证审批单”作为判决的依据,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成立并予以撤销原二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从未确认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签证工程量”,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提交的签证单上也无该单位的签字盖章确认,在原二审庭审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也明确未对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签证工程量”进行确认,监理方和业主方均未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签证审批单”不符合民事证据所要求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原则,无证明效力,不应作为原二审判决的依据。
事实上,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主张的“签证审批单”的额外工程量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原二审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主张的所谓的“签证工程量”系合同增项工程款,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四、原二审法院仅凭一份未经质证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认定合同存在增项工程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违背客观事实,该“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不能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
(一)该“工程造价咨询意见”未经质证,原审法院直接以该“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作为工程造价的唯一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原二审庭审中,原二审法院并未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份“工程造价咨询意见”进行庭审质证。直接依职权对 “榆林XX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 “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予以认定,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二审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与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榆林XX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完全不能排除二者相互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法财产权益的可能。
根据企查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资料显示,再审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高XX(占比78.3333%),张XX(占比21.6667%),高XX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见附件十二、附件十三】;榆林XX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中,股东为张XX(占比100%),张XX为执行董事,高XX为公司监事【见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与榆林XX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相互关联,存在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榆林XX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股东张XX全资控制的公司,该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基本一致,完全不能排除二者相互串通,在工程造价上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法财产权益的可能,上述“工程造价咨询意见”违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原则,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严重存疑,因此不能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
但原二审法院直接以该咨询意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唯一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原二审法院以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明显违法,致使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完全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再审此案。
五、原二审判决未对双方的账务进行核算,仅凭再审被申请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单方面的诉求进行判决,且该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依法应认定无效,并撤销原二审判决。
综上全部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撤销原二审判决,并再审此案。恳请省高院依法批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撤销原二审判决并裁定由省高院再审此案,以最大限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代理人:张显争律师
2022年4月21日
附:附件详细名单
附件序号 | 附件名称 |
附件一 | 原二审判决第11页第13-15行(1页) |
附件二 | 原二审判决第9页第5-6行(1页) |
附件三 | (2021)鲁0281民初10671号民事判决书(货款29750.88元)(5页) |
附件四 | 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青岛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回单打印(2页) |
附件五 | 原二审判决第9页第11-13行(1页) |
附件六 | 陕能榆阳50MW光伏电站EPC总承包项目【外送输电线路专项工程】施工工分包合同第8页-第9页(2页) |
附件七 | 青岛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QDHXNY-20180901”的《供货合同》(2页) |
附件八 | 《中责华任专审字(2022)第12768号》专项审计报告(13页) |
附件九 | 陕能榆阳5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外送输电线路专项工程消缺及抢修费用委托协议及收条(消缺及抢修费用30000.00元)(3页) |
附件十 | 关于“陕能榆阳5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 完工结算金额确认的函(验收费用140000.00元)(2页) |
附件十一 | 签证审批单(1页) |
附件十二 | 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专项报告(12页) |
附件十三 | 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页) |
附件十四 | 榆林XX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专项报告(12页) |
附件十五 | 榆林XX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页) |
关注我,@法律人显哥
显哥说法,从0到1,紧贴生活,聚焦热点,告诉你不一样的法律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收款证明范本是什么样的,书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代理词范本)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