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导读:司法鉴定人员在以下情况应回避:为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家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曾任案件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司法鉴定人员在以下情况应回避:为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家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曾任案件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联关系。一、司法鉴定人其实我们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采取回避措施:
首先,司法鉴定人具有该案件当事人身份或成为当事人近亲家属;
其次,司法鉴定人自身或与其近亲属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再次,曾担任过该案件中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职务;
最后,司法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对司法鉴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关联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实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司法鉴定时间是多少
司法鉴定一般需要三十个工作日出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其实我们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其实可以延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其实我们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其实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其实我们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作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在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回避,就不能再作为此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此时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同,那其中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其实我们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其实我们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其实我们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 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其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二、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其实我们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其实我们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其实我们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其实我们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我国对鉴定人不同结论的处理规则有三种: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
但此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回避,否则就无法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了,在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才会要求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回避,而此时鉴定机构其实可以委派其他的鉴定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