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程序是什么(审查起诉流程阶段是怎么划分的?)
导读:案件承办人员应审查管辖权并核对文书证据,深入研究案情和法律运用,复核事实和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必要时可退回或自行补充侦查。初审后...
审查起诉程序是什么
导读:案件承办人员应审查管辖权并核对文书证据,深入研究案情和法律运用,复核事实和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必要时可退回或自行补充侦查。初审后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我们的建议,提交刑事检察部门审核,最终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一、审查起诉程序是什么
1.案件承办人员应承担起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职能,同时还需核对随案移送的相关文书和证据资料,以便作出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处理决策。
2.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比对,更要明晰法律运用的准确性及有效性。为此,案情承办人员必须详尽地查阅案件资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类具有代表性的证据材料,以识别出案件中的疑似问题以及关键环节,从而确保能够推导出最为准确无误的结论。
3.在审查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员有权利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此期间,他们还要听取受害者以及被告、原告指派代理人的意见。若有必要,其实可以直接询问证人,或开展重新鉴定、勘验和检查等工作。
4.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方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遇有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案件,也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实施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展开补充侦查活动。
5.案件承办人在完成初审后,其实我们应当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我们的建议,然后将相关报告提交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审核。经过刑检部门负责人认真考虑后,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出终审审核我们的建议,请其做出最终判断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其实我们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其实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9个月没消息是什么情况
通常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自刑事拘留之日起到法院做出最终判决,需要历经三至四个月左右的时间。
然而,如果该案件所涉嫌的是流窜作案或团伙犯罪等较为严重的情况,那么审理周期有可能会进一步延长。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大致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际,其聘请的辩护律师其实可以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相关期限已临近却仍不能结案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申请,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而当公安机关完成了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并达到了法定要求时,他们需将案件办理的结果整理成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一起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其实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其实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案件的执行办案人员有责任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核查各类文书与证据资料,深度剖析案情及其所涉法律问题,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反复核实,倾听各方面的观点与意见,同时也有权向公安机关索取相关证据材料在必要情况下,其实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自行展开补充侦查工作经过初次审理之后,执行办案人员会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予起诉的我们的建议,然后提交给刑事检察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最后由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决策
审查起诉换押程序是什么
审查起诉换押程序是首先是需要在侦查终结之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当中递交移送交接的时候填写换押证,并且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受了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换押证上写清楚承接的时间,并且书写相关的事项。一、审查起诉换押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2、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实我们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3、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我们的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二、《换押证》的规定是什么?
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其实我们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换押证》式样由公安统一制定。
目前我们国家公安局审查起诉等相关的事项可能大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毕竟这是属于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事项,如果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当中需要换押的话,那么是需要填写换押证,然后随案移送。当然了,也需要填写相关的换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