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记者的好处有哪些?(西方(近)现代民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社会新闻类记者:采写社会上的各种突发事件,如打架、起火、垮桥、不雅视频等,总之社会上各种稀奇古怪的事,都可以写,而且往往能写出热点来。这类记者对专业领域的要...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第四种权力一般是指”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做记者的好处有哪些?
1、社会新闻类记者:采写社会上的各种突发事件,如打架、起火、垮桥、不雅视频等,总之社会上各种稀奇古怪的事,都可以写,而且往往能写出热点来。这类记者对专业领域的要求不高,只要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跑得足够勤快,就能胜任(新闻是用脚写出来的);
2、专业类记者:如时政、经济、法制、股票、体育等,这类记者对专业的要求相对较高,大多是某个领域的行家,熟悉该领域的各种事情;
3、经营类记者:如地产、餐饮、医疗、通讯、家电等,这类记者主要是配合广告经营,简单来说就是拉广告,除了需要熟悉行业,还需要一定的销售技巧和交际能力。
通常说的记者,是指前面两种,但由于第二种需要专业知识,同时要有时间来沉淀,所以对“想当记者”的人来说,主要是指第一种,也即社会新闻记者。就算你是财经、法制、金融类专业毕业,也需要先从简单的社会新闻做起,熟悉新闻的采写技巧。
当记者的好处有很多,
1、理想:当时觉得记者头上有一顶光环,能够为民请命,惩恶扬善,所以大学期间根本不上课,一门心思自学新闻。
2、自由:这个行业很自由,不用打卡坐班,唯一的要求就是拿出好的稿件,平时你在哪里鬼混,根本没人管你,只需要完成当月的基本任务即可。
3、收入:前些年记者的收入非常高,我几个师兄,都很牛A,在当时全市基本工资只有1000块的时候,他们的月收入能达到2万多。
4、人脉:当记者能迅速积累起很多人脉。
西方(近)现代民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现代西方政党体制最早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回顾西方政党政治300余年来的发展历程,有很多规律性的特点需要梳理和分析,以便于对西方政党制度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基于委托—代理和“人性本恶”假设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政党分肥制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党制度建立的初期曾经被广泛采用过。1801年,民主共和党的T·杰斐逊就任美国总统,他所任命的官员全部是为总统竞选成功而尽力的党派亲信。由于政党分赃制(spoils system)任人唯亲,很多上任的官员并不能胜任其官职,导致人员任用失当,内耗严重。也正是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美国国会于1883年通过《彭德尔顿法》,实行功绩制度取代政党分肥制。英国在更早的1854年推出了《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开创了近代西方以考任制度和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制度的先河。
西方的政党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其监督机制不断趋于完善。西方政党制之所以重视对政党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的。其一,按照西方的契约型政府理论,国家的权力产生于人民的委托,人民与政府之间是权力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在现代社会代议制政府的条件下,虽然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民将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选举产生的官员去行使,但是权力的主体资格仍然是人民,因此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对权力进行监督应是理所当然。其二,从古希腊的修昔底德,到近代的马基雅弗利和霍布斯等西方政治学者所主导的“人性本恶”的思想深入人心。因此,西方政治家在构建近代政府的过程中,也刻意设计了一整套权力制约机制。在西方政党制的条件下,对于政党的监督制约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政党间监督。西方实行的是竞争性政党制度,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英国的保守党和工党都是竞争性政党。由于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存在,形成了西方国家的执政党和在野党。当一个政党在野之时,它会利用所控制的资源和渠道,对执政党的治理失当之处和存在的劣迹丑闻予以深刻的揭露。这种监督对执政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迫使其兢兢业业从政,以避免政权的旁落。在野党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监督是基于在野党希望上台成为执行党这一动力基础之上的,因此监督效力非常高。二、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新闻监督是建立在人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息获取自由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在评价新闻自由的积极作用时,曾经说过:“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①大众传媒是现代政党竞选的主要工具,因此舆论监督也就由此而生。但是也应当看到,西方新闻体制下的舆论监督是一种制度内监督,它根植于西方根本政治制度之中并为该制度提供服务。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西方新闻监督也存在着商业化运作、对垄断资本过于依赖等弱点,因此使新闻监督本身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变异。三、利益集团监督。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通过院外活动广泛参与政治。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出于不同的目的与政府、议会等政治机关打交道。利益集团对政治机关的运作流程、政治倾向等都了如指掌,在客观上起到了监督政党决策过程的作用。西方执政党在制定政策时,各种智囊团和思想库成为执政党参考和选择的重要依据。由于各个智囊团和思想库的政治主张和观点倾向是透明的,公众可以通过他们的刊物、网站等媒介了解到这些主张和观点,因此,如果执政党采用了过分照顾某一小部分利益集团的方案,则马上会遭到其他相关利益集团的反对。四、社会团体监督。在美国有“司法观察”和社会廉政中心等社会监督团体。社会廉政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政府政策,特别是选举政策。②社会廉政中心等组织长期关注在大选期间美国各主要竞争候选人的政治捐款的来源,并定期向选民披露。同时该类组织还将积累的捐款历史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揭示各大捐款利益集团的政治倾向。由于有如此多类似的社会团体从事着这样的工作,事实上已经生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团体监督网络。
西方政党制度的民主化价值取向
西方民主的外化形式就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世俗化,政党是引导政治生活世俗化的一个载体。政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扩大民主的范围、保证民主的规范运作提供了一套制度保证。
一、西方政党制度提供了一个表达和汇聚民意、并使之通过民主的程序成为公意并进入立法程序的平台。在西方社会,公民意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主要集中在议会机关。西方议会的议员绝大多数由选举产生,各个议员都代表着一部分选民的意志。为了能够保持在选民中的威望,从而争取连选连任、长期占有议员的政治职位,议员一般都会认真倾听选民的意见,了解选民的需求,将选民的要求经过归纳总结,形成正式的议案而提交议会审议。
二、西方政党制度的主要职能就是组织选举,只有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共权力,才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在选举过程中,不同政党的参选人发表各自的施政演说,选民通过了解各个党派的竞选纲领和施政主张来决定将选票投给那一个政党。通过选举,选民将权力授予选举中的获胜政党,委托其代行权力。这种以竞争性的选举产生执政政权的方式,体现了政府产生过程中的民主的外在形式。
西方政党政治主张日趋中性化
20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革命使得传统的一、二产业不断萎缩,第三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变为主导产业。在西方发达国家,蓝领工人开始少于白领人士,社会的中间阶层日益增大,社会结构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发展态势。
在这样一种社会结构下,西方政党为了确保选举获胜,就必须要获得广大社会中间阶层的支持。西方国家的中间阶层是一个人数众多、价值观念杂陈和生活方式多样化的阶层。尽管中间阶层的成分较为复杂,但是它还是具有很多共同特点:如政治上崇尚自由民主、求稳怕乱,反对社会变革,希望保持现状等。庞大中间阶层的出现,使得在现代西方社会很难看到传统意义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那样明显的左右分野了。西方政党为了吸引中间阶层的眼球,普遍采取了淡化左右政治界限的政策主张,试图在国家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动态平衡;并积极吸取其他政治思想中的合理成分,扩大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反映广大中间阶层的利益和要求。
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风行,也对政党主张中间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后物质主义价值观是指在后工业时代,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开始转向生态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等与阶级冲突毫不相关的后物质主义价值。由于物质生活富裕,人们的生活水平差距日趋减少,以阶级冲突为基础的政治分歧日益淡化,选民之间的价值观和利益观逐渐趋同。在后物质主义的语境下,政治领域的论争已经转向关注自然环境、妇女地位、制止核扩散等人类所面临的更加共同的、普遍性的问题。由于这些普遍性的问题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压倒其他问题,因此西方政党的政治主张开始“超越左与右”,寻求走中间化的道路。
政党功能的制度性日益增强
英国政治学家欧内斯特·巴克(E.Buck)指出,政党具有双重性格或性质。也就是说,政党是把一端架在社会,另一端架在国家上的桥梁。巴托里尼(Bartolini)和彼得·梅尔(Peter Mair)按照这一思路将政党的功能划分为代表性功能和程序性功能两种。代表性功能主要表现为政党与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即进行选民利益的表达、整合和政策的制定等。程序性或制度性功能主要表现为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对国家***的确定、议会和政府如何构成等方面。
一方面,二战以来,西方政党的代表性功能出现了弱化趋势。这种弱化表现为:公民的党派认同感和信任程度降低;传统政党的党员数量日益减少;各类选举中选民的参选意愿屡创新低;新兴的小党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
另一方面,在政党代表性制度弱化的同时,政党的制度性功能逐步强化。由于议会是西方政党竞争的主要领域,是控制社会和公共权力的根本途径。因此,西方政党普遍重视对议会控制的主导权,通过政党控制议会,以议会这一制度性机制来实现政党的政治意图。政党在议会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程序性细节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政党在处理政党与政府的关系上也是不断丰富其制度化的内涵。从外在表现上来看就是政党与政府的结合更加紧密,所有重大决策都必须由党派控制的政府来做出。
西方社会能够长期保持其制度稳定,避免社会的剧烈震荡,政党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剖析。
什么是大众传媒受众?
章辉美:大众传媒与社会控制——论大众传媒的社会控制功能
章辉美 2005年11月28日 15:15 《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3期
内容提要 大众传媒正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和手段, 大众传媒主要通过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建立和巩固信仰、社会暗示及教育实现其社会控制功能; 大众传媒既有社会控制的正功能, 也有负功能。大众传媒的负功能将对社会控制产生消极的影响, 这种影响体现在: 对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会削弱正式控制力量、舆论导向的不确定性影响控制效果、不合理的社会暗示容易误导社会成员、公众对大众传媒的过度依赖影响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关系的和谐。认识大众传媒的社会控制功能及其作用机制, 正视大众传媒的负功能对社会控制的消极影响, 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控制, 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大众传媒 社会控制 功能 作用机制
一、大众传媒的社会控制功能及其作用机制
随着信息网络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 大众传媒正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大众传媒影响力的日益扩大, 有学者将大众传媒权力称为与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并立的“第四种权力”,而大众传媒机构则被称为“政府的第四部门”。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有形的、刚性的权力而言, 大众传媒权力是一种无形的权力, 也是一种柔性的权力, 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环境、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 推动着人类教育的发展, 丰富着人们的文化生活, 于潜移默化中达到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有效控制, 从而成为现代社会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大众传媒通过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实现社会控制
所谓舆论, 是指多数人对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事件发表的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作为蕴藏在人们思想深处的共同心理倾向, 舆论通过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评价, 如对某种具体的价值观或行为方式的褒扬与赞赏或批判与谴责, 造成一种社会氛围, 从而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一般而言, “一个人关于他自己和他的行为的看法, 极大地受着公众意向的影响”, ①也就是说, 在舆论所形成的社会氛围的影响下, 社会成员通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舆论的导向与制约。正是借助对社会成员的广泛影响, 舆论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控制手段, 在现代社会控制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舆论主要有两种形成机制: 一是由社会公众自发形成, 这种自发形成的舆论是社会成员的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 体现为社会系统的自在控制, 其优点在于控制成本较低, 社会成员认同度高。局限性在于控制范围较小, 控制方式简单, 易受偶然性影响, 控制预见性差; 二是由社会组织体系有意识、有目的地通过大众传媒广为宣传而形成, 这种自觉形成的舆论是社会成员对社会运行的自觉把握和导向,体现为社会系统的自为控制。与社会自在控制相比, 自为控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明确的目的, 体现了社会成员对社会运行主动权的把握。②随着社会成员自觉水平的不断提高, 自为控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相应地, 作为自为控制的重要工具和载体, 大众传媒的舆论控制功能也将越来越重要。
那么, 大众传媒如何实现其舆论控制功能呢? 总的来说, 有两条途径: 一是舆论导向; 二是舆论监督。
所谓舆论导向, 是指大众传媒向公众传播、宣传系列社会规范, 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引导,以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 大众传媒将由立法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政令公之于众, 呼吁人们遵从现有的社会规范, 同时, 大众传媒向人们传播价值观念、人生信仰和行为方式, 从而引导公众选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行为方式; 另一方面, 大众传媒将公众意见与呼声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渠道反馈给社会统治集团, 促使立法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考虑公众需求, 对现行法律和制度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 不断提高其行政能力,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所谓舆论监督, 是指大众传媒通过对偏差行为的曝光、批判与谴责, 促使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 以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对少数社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及违纪行为进行曝光, 引发社会关注, 倡导公众对越轨行为进行批判、谴责和制止, 激发越轨者的良知与自责, 从而终止其越轨行为; 另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对公共管理部门中腐败行为与不作为行为的曝光, 引起社会成员对其指责, 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敦促公共管理部门惩治腐败与不作为, 改善公众形象, 对腐败分子和玩忽职守者进行警告与威慑, 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从而减少权力腐败与权力滥用的机会, 增强公共权力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 大众传媒通过建立和巩固信仰实现社会控制
法律控制和舆论控制属于外在控制的范畴, 它们主要以社会力量的强制性作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它们无法控制社会成员生活的隐秘部分, 也无法通过使人们避免沾染邪恶的意向来控制人们。③这就是说, 只有当社会成员将社会规范内化, 并自觉用社会规范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与价值观念的时候, 社会控制才是最有效的。也就是说, 社会控制的关键在于社会成员的内在控制。那么, 内在控制是如何实现的呢? 这便是信仰的形成与巩固, 也即是信仰控制。
所谓信仰控制是指通过人们对某种非现实力量或价值体系的认同与信服, 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那么, 公众的信仰又是如何形成并得以巩固的呢? 这主要得益于大众传媒的传播。正如西方学者所说, “大众传媒是既定工业社会秩序的文化武器, 主要用来维护、建立和巩固传统的信仰和行为, 而不是去改变、威胁或削弱它”。④具体而言, 大众传媒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社会成员的信仰控制:
一是通过塑造典型, 控制公众个人理想。如通过**、电视、报刊新闻等传播形式对革命人物和优秀事迹的宣传, 倡导公众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社会理想; 通过对包拯等历史人物形象的渲染, 敦促公众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通过对英雄事迹的宣传, 鼓励人们忠诚、爱民、拼搏、敬业, 坚持正义; 通过对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 鼓励人们在各自的岗位上恪尽职守、勇于开拓创新, 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做贡献。
二是通过对意识形态的培养和灌输, 引导形成共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的控制是社会控制的关键所在, 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和执政党要想维护和巩固既有的统治秩序, 都不能放弃对意识形态阵地的话语权。而意识形态阵地的巩固往往是通过大众传媒得以实现的。大众传媒通过反复地向公众传播和灌输代表统治集团和执政党利益的意识形态, 于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认知结构, 于“文化涵化”中形成共同的价值观, 从而维护和巩固既有的社会秩序。
(三) 大众传媒通过社会暗示实现社会控制
法律控制、舆论控制及信仰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惩罚和奖赏来使人们行为符合社会需要的, 其中, 法律和舆论主要归于惩戒之类的消极性控制范畴, 而信仰则主要归于奖励、鼓舞之类的积极性控制范畴。那么,在既没有奖赏, 又没有处罚的前提下, 有没有可能实现社会控制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控制的力量又是从何而来呢? 罗斯指出, 这种控制的力量主要来源于社会暗示。⑤心理学研究表明, 在无对抗条件下, 人们对接受到的某种信息有可能迅速而无批判地加以接受, 并依此作出行为反应, 这种反应过程便是社会暗示。⑥
就大众传媒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而言, 二者明显处于信息占有不对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 大众传媒显然具有对公众形成社会暗示的条件和优势。研究表明, 大众媒体强调的议题与公众所重视的议题成正比。也就是说, 大众媒体通过自己的各种强调方式来进行问题重要性的设置。这种设置每天都在进行, 而公众在接受这种“设置”时则于无意之中感受着媒体在传递信息之外对信息重要性的评价。这种感受日积月累, 于是在潜移默化中使公众关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逐渐与媒体趋于一致。⑦这就是大众传媒社会暗示的力量。正是凭借这种无须奖赏也无须惩罚的奇特力量, 大众传媒实现对人们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无形控制。
除了议程设置, 大众传媒还通过“媒介真实”的建构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所谓“媒介真实”, 是指由大众传播媒介所建构的社会事实, 它是客观真实的符号化再现。⑧媒介真实是大众传媒主体根据其经验、知识、文化背景而对客观真实作出主观选择、判断和评价之后, 通过大众传媒传递给受众的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不断界定、影响和制约个人的行为与价值观念, 并潜在地成为现代社会文化日益重要的参考情境。
(四) 大众传媒通过教育实现社会控制
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传播手段的不断丰富,大众传媒成为教育的重要载体, 它使没有围墙的大学成为现实, 大大扩大了受教育者的范围, 并推动着教育方式的革新, 如电视教学、网络教育、多媒体教学等等。大众传媒在广泛参与到公众教育的过程中, 也承担着社会控制的功能:
首先, 大众传媒通过传播支持现行体制的政治文化, 通过政治社会化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政治控制。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政治教育培养个体的政治参与热情和能力; 另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政治教育来培养公众对现行政治制度和政治价值的认同、忠诚和责任感。此外, 大众传媒还通过对传播信息的选择, 如政治教育内容的确定、学校教科书的界定、新闻出版审查等⑨来把握政治控制的方向。
其次, 大众传媒通过传播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规范, 通过道德社会化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控制。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对道德规范的宣传与灌输形成对社会成员的“道德他律”; 另一方面, 大众传媒通过播放道德题材的**、电视、广播, 刊发道德题材的文章, 以道德为话题开设互动栏目等方式, 使社会成员内化道德价值, 形成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
二、大众传媒负功能对社会控制的消极影响
大众传媒本身是一柄双刃剑, 它既能引导受众又可能误导受众, 既能整合社会也可能引起社会动荡, 既能教育人又可能造出一批庸人, 既能娱乐人又可能毒害人的身心健康。⑩大众传媒一旦被歪曲地加以利用, 将不但不能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 反而有可能威胁并破坏秩序。为此, 我们在重视大众传媒社会控制正功能的同时, 也要对大众传媒的负功能有充分的认识。大众传媒负功能对社会控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对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会削弱正式的社会控制力量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但大众传媒对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往往会削弱正式的社会控制力量, 影响制度控制的权威性。正如美国学者伊莱休·卡茨所说: “电视削弱了政党制度和公众的参与; 而新型传媒: 有线电视、卫星、计算机传媒等, 正在从内部和外部损害国家的凝聚力。”lv大众传媒对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某些带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的个人和团体利用大众传媒对国家事务和社会政策的过度干预。近年来, 一些个人和社会团体有意识地利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大众传媒推行与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价值观, 此外, 还有一些非法社团利用大众传媒攻击国家事务和社会政策, 危害国家政权。上述干预行为从内部损害着国家的凝聚力。
二是某些国家利用大众传媒向别国宣扬本国意识形态, 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全球化背景下, “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在国际交往中大量存在。一些国家往往从本国的政治需要出发, 以本国的意识形态和制度为标准, 通过大众传媒批评、干预别国的国家制度与社会政策。上述干预行为从外部损害着国家的凝聚力。
(二) 舆论导向的不确定性影响社会控制效果
大众传媒固然可以起到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但舆论控制的不确定性往往会使控制效果大打折扣。舆论控制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同一时间不同媒体的传播内容中,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相互矛盾的论调; 二是在同一媒体不同时期的传播内容中,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自相矛盾的言论和观点。
产生第一种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媒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如上所述, 媒介真实是大众传媒主体根据其经验、知识、文化背景而对客观真实作出主观选择、判断和评价之后, 通过大众传媒传递给受众的社会事实。这就是说, 大众媒体呈现给受众的媒介真实是经过大众传媒主体加工过的“真实”。从这个意义上讲, “媒介真实”是大众传媒主体的“主观真实”。由于不同个体对客观真实的认识不同, 经过不同传播主体加工的媒介真实自然会有所区别。因此, 在同一时间的不同传媒上出现相互矛盾的论调是完全有可能的。
第二种不确定性则主要源于大众传媒在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 大众传媒要受到党和政府的引导和监控, 为维护社会统治和社会秩序服务;而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 大众传媒要为特定的利益集团也就是广告主服务, 因而大众传播要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 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大众传媒主要是以社会效益或公共利益为导向的, 而作为特定利益集团代言人的大众传媒则主要是以经济效益或特殊利益为导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固然可以相互协调, 但它们之间难免也会表现出此消彼长和相互冲突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同一媒体在不同时间出现自相矛盾的言论和观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毫无疑问, 舆论导向的不确定必然会降低舆论的权威性, 影响社会控制效果。
(三) 不合理的社会暗示容易误导社会成员
大众传媒是通过议程设置和“媒介真实”的构建来实现社会暗示的。合理的议程设置和“媒介真实”固然可以通过社会暗示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 但不合理的议程设置和“媒介真实”则往往容易误导社会成员。
1. 不合理的社会暗示容易导致刻板印象的产生。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 不合理的议程设置和“媒介真实”往往会对受众形成误导, 并在类似信息的不断重复中强化人们的刻板印象, 导致人们认知偏差的产生。如, 尽管大众传媒通过各种正式途径向大众传播男女平等的观念, 但在实际的传播过程中, 对女性的反映却远远不及对男性的反映。大众传媒对男女差别的反映一方面加深了人们对男女不平等的刻板印象, 另一方面则容易导致人们对不同性别产生不同的角色期待, 从而阻滞了男女平等意识的普及。
2. 不合理的社会暗示加剧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导致人们相对剥夺感的产生, 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一种文化产品, 大众传媒作品尤其是影视作品展现给人们的往往是一种理想的景象。大众传媒展示给人们的理想画面一方面诱发了人们的欲望, 激发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并对人们原有的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等信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另一方面则与人们生活中物质匮乏、困难丛生、挫折不断的社会现实形成鲜明对比, 加剧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并导致相对剥夺感的产生, 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 不当暗示可能诱发越轨行为的产生。侵犯性暗示理论认为, 暴露于侵略性的刺激, 会增加一个人生理及情绪的激励程度。也就是说, 电视暴力内容的刺激会增加侵略性行为发生的几率。观察学习理论也认为, 人们可通过观看电视中表现侵略性的节目而学得侵略行为。在某种情况下, 电视中侵略性人物会给予他们示范作用。可见, 大众传媒中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大量出现往往会在潜移默化中对受众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产生消极影响, 如果对这些影响不加以控制, 则有可能诱发越轨行为的产生。
(四) 公众对大众传媒的过度依赖影响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凭借其先进的传播技术和丰富的信息含量, 大众传媒固然可以拉近人们的时空距离, 丰富人们的知识和阅历, 但公众对大众传媒的过度依赖往往又会影响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1. 大众传媒在丰富人们知识和阅历的同时影响了其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大众传媒, 人们固然可以了解世界各地的风土人情、尽览天下旖旎的风光、学习古今中外的知识、借鉴他人的经验与教训、丰富自己的阅历与见闻, 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 能知天下事”。但人们通过大众传媒接收到的知识毕竟是零乱无序的, 而且受众的注意力始终追随着大众传媒所设置的议程, 全神贯注于大众传媒所构建的“媒介真实”, 因而无暇分辨信息的真伪, 也无法及时对大众传媒传播的众多知识进行消化和思考, 这必然导致受众尤其是青少年思维能力的降低, 从而使受众的思想趋于简单化, 影响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2. 大众传媒在拉近人们时空距离的同时淡漠了人际关系。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络和电视广播超越了时空的限制, 将偌大的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 增进了人们之间的了解和沟通。但由于人们绝大部分休闲时间都被大众传媒所占据, 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及邻里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少, 人与人之间的亲身交往被人与机之间的交流所取代, 人际关系日渐淡漠, 从而降低了社会凝聚力。
三、结束语
社会功能有正负之分, 大众传媒也不例外。充分认识和合理运用大众传媒的社会控制功能, 正视和有效防止大众传媒的负功能及其对社会控制的消极影响, 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控制,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对大众传媒发展方向与大众传播规律的合理把握, 有赖于大众传播方针的合理确立和大众传播内容的科学组织。
注释:
①③⑤ E·A·罗斯: 《社会控制》, 秦志勇、毛永政译,华夏出版社, 1989 年版, 第68 页, 第96 页, 第112页。
② 王书道: 《社会控制的社会哲学意蕴》, 《东岳论坛》2002年第6期。
④ 转引自樊浩: 《大众传媒与社会控制》, 《新闻出版与交流》2000年第5期。
⑥ 周晓虹: 《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21页。
⑦ 樊浩: 《大众传媒与社会控制》, 《新闻出版与交流》2000年第5期。
⑧ 参见陆晔: 《作为现代社会文化情境的“媒介真实”——试论电视传播对社会现实的建构》, 《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⑨ 施雪华主编: 《政治科学原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817页。
⑩ 参见夏凡: 《试论大众传播的误导》, 《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
lv [日] 猪口孝、[英] 爱德华·纽曼、[美] 约翰·基恩编: 《变动中的民主》,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117页。
《乡土中国》谁读过,我需要每小章和每大章的概要(挑一个也行,两个有更好),急求急求!!!
《乡土中国》是费孝通著述的一部研究中国农村的作品。全书由14篇文章组成,涉及乡土社会人文环境、传统社会结构、权力分配、道德体系、法礼、血缘地缘等各方面。其章节概括如下:
1、《乡土本色》篇。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黏着在土地上的。从人与空间的关系上来说,世代定居,也就是不流动,是常态;迁移,或者说是流动,是变态。从人在空间的分布关系上来说,是孤立和隔膜,人口的流动率小,社区间的交往也疏少。
其孤立与隔膜,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原因如下:小农经营,住宅与农场不会距离过分地远;水利等公共工程上合作的需要;安全防卫(人兽鬼)的需要;兄弟均等继承的传统,使人口在同一个地方一代一代地垒积起来。?
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人与人的关系上,成了一个熟人社会,一个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个有机的礼俗社会,存在一种有机的团结。这种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感,之于人和之于物。
这个定居社会和熟人社会,产生的生活方式,相对于流动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一种为了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起来的社会,一种机械地团结的法理社会),无法匹配。
2、《文字下乡》篇。
在乡土社会里不用文字,绝不能说是愚的表现。文字传达的情意是不完全的,它是间接的说话,不能与当时当地的时局相配合,是个不太完善的工具。不仅文字如此,包括说话,(费孝通在文中把语言简要地分为说话和文字),也都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工具。语言是一个社群所有的相同经验的一层上发生,群体越大,经验的交集就越有限,语言也就越趋于简单化。?
在这些共同语言之外,会因为个人间的需要,产生少数人间的特殊语言,所谓行话,所谓切口,在乡土社会这个亲密社群中,不仅有这种切口,还有更多的不需要声音和文字参与的可用来作象征的原料,它们比语言更有效。所以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说话都不是传达情意的惟一象征体系。
3、《再论文字下乡篇》。
乡土社会是个面对面的社会,有话可以当面说明白,不必求助于文字。文字的产生,是因为人与人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遇到了空间和时间的阻碍。时间的阻碍包括个人的今昔之隔和社会的世代之隔。论及今昔之隔,一个在乡土社会中的人,所需记忆的范围,本身很狭窄。
至于世代之隔,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很安定的社会,人在熟人和熟地儿长大,他们个别的经验,就等于世代的经验,经验无需要累积,只需要保存。
在定型生活中长大的人,有着深入生理基础的习惯,帮着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工作节奏,在这种社会里,只靠说话,而不依赖于文字和书籍,是足够传递世代间的经验的。(中国的文字并不是在基层上发生的,最早的文字是庙堂性的。)
4、《差序格局》篇。
这篇的讨论对象,不限于乡土社会,而是中国的文化传统。西洋社会的格局,有如捆柴,是团体格局。中国的格局,有如石头丢进水面泛起的涟漪,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是一个差序格局,伦的格局。每个人的网络,都有个(自)己作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都不相同,网络的范围,依中心势力的大小而定,富有伸缩性。?
团体格局之下,一是平等观念,团内分子是平等的,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二是宪法观念,团体只能在个人愿意交出的一份权利上控制个人,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差序格局之下,只有以(自)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
所以,费孝通说,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这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条理上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内向和外向的路线,正面和反面的说法而已。注意,在这一点,西洋的国家也是如此,为了本国的利益,可以牺牲他国的利益。这是西洋团体格局下的群己界限的一个例外。
5、《系维着私人的道德》篇。
道德观念包括三部分,规范,信念和制裁。团体格局之下,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筑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之上,而且与基督教的宗教观念相关,虔诚和信赖是其一,个人在神面前的平等和神对每个人的公正是其二。
代理者是团体格局社会中一个基本的概念,代理者是神或团体意志的执行者,但不是上帝和团体本身。上帝和上帝的代理者牧师、国家和和国家的代理者政府的分别,是不容混淆的。《独立宣言》有语,人类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组织政府,政府的适当力量,须由受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假如任何政体有害于这些目标,人民即有改革或废除任何政体之权。
这些真理,我们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差序格局下的道德系统中,没有一个不分差序的兼爱,也很不容易找到个人对于团体的道德要素。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一切的普适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能拿出什么标准来。
6、《家族》篇。
家庭是亲子所组成的生育族群。在任何文化中,家庭这族群总是赋有生育之外的其他功能。在西洋,家庭是团体性的社群,有严格的团体界限,这个社群经营的事务很少,以生儿育女为主。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不限于亲子,可以顺着父系这一方面扩大,在结构上是一个氏族,它是一个事业组织,赋有政治、经济、宗教等复杂的功能。
家的大小依着事业的大小决定。在西洋家庭中,夫妇是主轴,共同经营生育事务,子女是配角。中国的家是个连绵延续的事业社群,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婆媳之间,是纵的,夫妇成了配轴。讲究效率的事业,排斥夫妇之间的私情。不光是性别,不同的年龄组之间,也保持着较大的距离,这是把生育之外的许多功能,拉入家庭社群中的结果。
7、《男女有别》篇。
稳定社会关系的力量,不是感情,而是了解,即接受着同一的意义体系。乡土社会中阻碍着共同生活的人充分了解的,却是性别之分。但是浮士德式的、不以实用为目的、追求生活经验(生命意义)的创造的恋爱精神,在乡土社会中是不容存在的,因为乡土社会不需要新的社会关系,更害怕旧的社会关系被破坏。
男女关系必须有一种安排,使他们之间不发生激动性的感情。这便是男女有别的原则,即干脆认为男女之间不必求同,不必了解,在生活上加以隔离。在乡土社会里,家族是以同性为主、异性为辅的单系组合,同性原则较异性原则更为重要。男女有别的界限,使中国传统的感情定向,偏于同性方面去发展,同性恋和自恋程度发育得不浅。?
8、《礼治秩序》篇。
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法治是人依法而治,但并非没有人的因素。)乡土社会是个没有法律(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的社会,是个礼治(人治)的社会。礼治社会并不是文质彬彬的。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的,礼的维持则依靠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文化也是一种传统。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和效力比现代社会更甚,依着做有福,不依照了,就会出毛病,人们对于传统有敬畏感,礼的推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治的可能性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
9、《无讼》篇。在乡土社会中,讼师(刀笔吏,现代的律师)是没有地位的。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乡村里的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维持礼治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在于身内的良心,所以礼治秩序更注重修身,注重克己。
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之下,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体平等主义的。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而是在厘定权利,很多时候,诉讼目的是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现行的司法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10、《无为政治》篇。
有一种权力叫横暴权力,权力是冲突过程的持续,是统治者的工具,存在于阶级斗争中。横暴权力存在着诱人的经济利益,甲团体(阶级、民族、国家)想用权力来统治乙团体(阶级、民族、国家)以谋利。其存在的前提是,乙团体的生产多于消费。乡土社会中,横暴权力的基础不足,因为农业的剩余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分摊。
另有一种权力叫同意权力,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社会分工越复杂,这权力的范围也就越扩大。但在乡土社会中,自给自足,分工有限。所以,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名义上是专制和独裁,但从人民的实际生活来看,却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无为而治的。
11、《长老统治》篇。
乡土社会第三种特别的权力结构,不是横暴权力式的,也不是同意权力式的,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代际更替)的过程中,是教化性的权力,是爸爸式的,即长老权力。人生如逆旅,总得接受一番教化,使他能在众多规律之下,随心所欲而不碰壁。
不过,被教化者并没有选择的机会,他要学习的那一套,我们称作文化的,是先于他而存在的。(文化先于存在)教化他们的人是不**的,但说是横暴却又不尽然,总之,教化过程是代替社会去陶炼出合乎一定的文化方式中、过群体生活的分子。
教化性的权力在亲子关系里表现得最明显,但不限于亲子关系。凡是文化性的,不是政治性的强制,都包含这种权力。儒家很想形成一个建筑在教化权力上的王者,他们从没有热心于横暴权力所维持的秩序。教化权力扩大到成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得假定有个稳定的文化,长幼原则的重要也表示了教化权力的重要。?
12、《血缘和地缘》篇。
血缘是指人和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根据亲属关系来决定的。血缘决定的社会地位,不容个人选择。血缘是稳定的力量,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籍贯也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寄居于社区的边缘人物,常常得不到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不被人信托。
亲密的血缘关系限制着若干社会活动,最主要是冲突和竞争。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拖欠着未了的人情;竞争性的商业是不能存在的,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是契约基础的社会,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此为乡土社会所缺失。
13、《名实的分离》篇。
横暴权力、同意权力和长老权力之外,另有第四种权力,它发生在激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变迁发生在旧的社会结构不能应付新环境的时候,即它已不能答复人的需要。社会变动慢,长老权力就很有势力,变得快,长老权力随之缩小。
新旧交替期,容易产生文化英雄,他们提出想法获得信任,时势造权力,费孝通管它叫时势权力。时势权力在安定的社会中最不发达,如果社会变迁的速率足够地慢,与世代交替的速率相等,代际之间不发生冲突,传统渐变,还是可以保持长老的权力。
长老权力建立在教化作用上的,不容忍反对。反对被时间冲淡,成为注解,它维持长老的形式,而注入变动的内容,于是引起名实分离,虚伪成为无可避免而且是必需的,名实之间的距离跟着社会变迁速率而增加。
14、《从欲望到需要》篇。
在乡土社会中,人可以靠欲望来行事,而在现代社会中,欲望并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导了,发生需要,因之有计划,从欲望到需要是社会变迁中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在乡土社会中,个人的欲望是合于人类生存条件的。欲望是文化事实。
在乡土社会中,欲望经了文化的陶冶可以作为行为的指导,结果是印合于生存的条件,但是这种印合不是自觉的、计划的。社会变动的快,原来的文化并不能有效地带来生活上的满足时,人类不能不推求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了。这是理性的时代,知识成为时势权力?
对于我国社会而言,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难点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如何解决
一、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当前,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推行有如下特点:
1、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中央和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和政策包括200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等,都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2、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从那时开始,相继追究了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开展了行政问责。例如,在2004年的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失火案、浙江海宁特大火灾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毒害婴儿事件及湖南嘉禾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拆迁案等案件中,有关事故责任人都纷纷因“问责”而“下课”。
3、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使行政问责逐步制度化。2003年8月,长沙市推出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问责方面的规章,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则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首长问责方面的规章,此后,南京、天津、湘潭、广州、深圳、海南等许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地方政府规章。
4、从全国范围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虽然,当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也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抓的比较早,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对滞后。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仍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2006年8月21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自2004年开始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涉及到89名官员。同年12月10日据新华社消息,甘肃省自2005年实行行政问责以来,4735名问题官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9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二、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效力上: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
自从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等。不可否认,推行问责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指导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切实规范政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而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政策和条令,也许一时会奏效,但不能长远,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完善的立法才是依法治国、依法问责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前提和保障。而目前各方期待的行政问责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恰恰就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责官员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而不是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来实施。
(二)形式上: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从 2003
年下半年开始
,长沙、南京、天津、湘潭、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其中《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是中国内地省级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政府规章
,它们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建设。但必须看到,它们仍然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29](P86)除此之外,这些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往往流于形式。
(三)内容上:现有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缺陷
由于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规范还存在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范围不具体、责任形式不全面以及可操作性不强、弹性过大等明显的缺陷。
(1)问责主体缺位
问责主体本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人大、中国***、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但是目前,在中国行政问责的实际案例中,经常会出现上级官员甚至是中央成了问责主体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受到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官员权力纵向授予关系传统的影响。虽然在当代中国,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坚强保证。但是,在各级政府之间,更多的是下级对上级的高度服从。虽然在各级地方,也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它们对各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是非常脆弱的,社会大众和其他问责主体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问责也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和操作程序很难进行。在这种体制下,行政问责制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即官员之间的相互问责。
在实践中,问责主体缺位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大问责缺位。人大往往是政府进行问责后才介入
,属于事后问责 ,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二是公民问责缺位。我国法律中尚未建立完备的公民问责的途径 ,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得不够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问责。[29](P88)
三是媒体问责缺位。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相对于西方,目前中国的媒体问责还相对较弱。
(2)问责客体不清
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
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 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
党政之间、各部门之间、各层级之间、领导的正副职之间、公务员之间的职权和职责的划分是相对模糊的,致使实际上对责任的追究十分困难。
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三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由于责任不清,责任主体不清,出了问题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这显然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顺利实施。
(3)问责范围不具体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问责对象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其行政职责;所谓“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问责对象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和时限履行其行政职责。行政问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问责,既要问大事,也要问“小事”;既要问安全事故频发的部门,也要问其他部门;既要问违法渎职、滥用职权,也要问无所作为;既要问经济领域,也要问政治和其他领域;既要问执行环节,也要问决策过程。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4)责任形式不全面,惩治措施不到位
对官员的问责,实际上有四个互相关联但较为独立的方面,即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确立问责制度,不但要落实行政责任,而且要落实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官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官僚主义,马虎草率,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些官员不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只注重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也未能积极跟进。目前一些地方颁布的干部引咎辞职的标准中居然包括:“盲目决策,失职渎职,在职权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这完全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导致某些官员采取“割发代首”方法,以辞职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实际上,如果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些官员不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5)问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弹性过大
虽然各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问责制度,但是由于一些必要的操作程序方面的规范还没有出台,因而缺乏可操作性。总的看来,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行政问责规定有的过于原则和笼统;有的就事论事,缺乏系统性。例如,在追究的责任人前面常常冠以“有关”二字,至于哪些人是“有关”责任人,哪些是“无关”责任人,没有什么明确的界定。有的规定了“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重要责任”,却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确切的解释,或者明确这些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再以引咎辞职为例
,法律法规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该引咎辞职的人不引咎辞职应该如何追究、如何对引咎辞职进行监督等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约束。此外,很多规定在问责的范围,
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导致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 甚至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违法问责的。[30](P70)
目前,由于行政问责尚未制度化和法制化,在实践中容易受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我国行政问责制还普遍存在责任追究畸轻畸重、弹性较大、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看,目前的问责制在许多时候仍然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远没有走上“程序性问责”的轨道。这种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往往取决于***的意愿和意志。也就是说,由行政领导确定是否要问责、怎样问责。领导重视了,问责就进人实践,其力度也大。领导有其他考虑了,问责就会退而变成次要工作,力度下降,有时候甚至是停止运作。对于这个问题,浙江大学胡建淼教授曾经说过:“***有权力必有责任。但***的责任是法律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追究***的责任应当法制化而不应政治化、运动化。”
[31]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看: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从法律层面来看,现行行政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宪法的精神、政府组织法的规范、公务员法规、党内文件的规定,这些法规和文件数量繁多,内容复杂,可操作性差,给问责主体在量责适裁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危及问责的公正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创制的专门问责规范与法治体系多有冲突,其合法性、持久性受到普遍质疑。因此,仅仅以这些法规和文件为依据来追究公务人员的责任,没有具体翔实的法律法规作支撑就难免有些牵强趋时,在实施中缺乏公正性和持续性。目前,尽管行政问责已经实施将近四年,但是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创制一部全国统一的整合各类有关法规的行政问责法规。
从制度层面来看,首先,缺乏从制度上对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作明确的界定。不仅在我国长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行政首长和副职之间以及党政之间权责不清,
权责不对称, 或有责无权, 或有权无责,
权力与责任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30](P70)而且,目前,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权力行为边界也不够清晰,同时权大于法、权力只对上负责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保障权力、责任、义务三者有序动态平衡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这些都构成了行政问责制度化进程中亟待克服的体制性障碍。其次,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尤其是人大的监督机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威尔逊在《国会政体》中阐述议会职能时曾十分明确地指出:
“和立法同等重要的事, 是对政府的严密监督。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 应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 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
而还应该领导民众最终实现其目的, 做民众意见的代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 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
[32]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人大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亟待强化。最后,不具备实现行政问责制所需要的良好的配套制度。在由以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
要求政府制定新的政治制度来适应形势的变迁。由于种种原因, 现有制度有效供给不足, 具体表现为:(1)许多必要的重要的政治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如政府绩效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权力制约机制以及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机制等。[33]只有将这些机制建立和完善起来,才有可能使行政问责制真正地发挥作用。(2)制度创新不足。原有的制度体系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
或者有旧制度被改变, 但新制度没有及时的创建;或者仍是原有的不适应新情况的旧制度被继续延用下去,没有创新。因此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造成无法问责的情况。
(二)从行政文化看:行政观念落后
传统行政文化造成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漠。突出表现在:一是人治观念普遍。由于我国经历过漫长的封建社会,导致人治的观念还普遍存在,法治意识淡薄,
官员尤其是级别较高的官员, 没有承担责任的意识, 更没有建立起被问责的意识, 行政行为中存在依地缘、血缘、人情办事的风气, 使得政府权力人格化,
法律、规则因人而异, 行政行为呈现非理性特征。二是 “官本位”思想严重, 公众参与意识淡薄。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政府及其官员“权为民所授”,
不能为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政府官员往往把公共权力视作私有, 而没有意识到人民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人,
更认为政府官员是高居于人民之上的,从而导致种种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另外从公众的参与意识来看, 在我国当前的公共管理体制中, 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导者和实施者,
公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 没有主人翁的意识。公民不发挥参与政治的权力,就有可能出现公众监督的主体被虚化,
公众作为最不可轻视的问责主体也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从管理模式看:政务信息不对称
传统的代议制政府对政务活动信息的控制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是造成问责乏力的另一个原因。传统的代议制政府只注重向上进行信息的沟通, 而忽视与公众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反馈。在一些重大事故中,
一些政府部门就不及时向公众通报疫情或灾情, 反而封锁信息。从公众角度来看这种信息控制, 一方面使得公众因为无法了解和知悉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
从而危害到公众的自身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因此造成公众无法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再从政府方面来看, 信息控制,
使其无法实现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其政策的制定很难切合实际的需要,即使决策正确也难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非官方决策主体包括
非官方政策主体包括利益集团、政党、思想库、大众传媒和公民。
他们主要通过提供信息、施加压力、游说官方决策者等途径参与政策制定。体制内主体包括政党、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官方机构,与官方密切联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官办学会、官办协会等半官方性质的机构。
他们从官方途径获取资源,设有执政党的组织体系,党组织在其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公共政策系统可以以政策问题为主导,因为公共政策系统是指在特定的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策过程及结果的行动者,包括公共部门、公职人员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官方政策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官员、法官、独立检察官等,他们基于法定权威参与公共政策制定。
体制外主体,其从政权系统中获得的直接资源支持较少,自主性更强。
非官方决策者
①利益集团:是指具有相同价值需求和利益倾向的个人所组成的团体或团体间的联盟。它代表成员的利益,履行利益表达的功能。其方式包括:院外活动、舆论宣传、政治捐款、抗议示威等。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制定不应受个别或少数利益集团的操纵。
其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由以下因素决定:
A成员数量 B财力状况 C团体实力
D领导者能力 E群体凝聚力 F与政府决策层的关系
②政党
现代国家的政治统治大都通过政党政治的途径加以实现,政党常常履行着一种利益聚合的功能,即政党努力将不同利益集团的特定需求转变为一般性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
③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参与政策过程的主要途径包括:以主权者的身份投票、通过代议的形式推举代表参与政策制定、通过威胁手段如示威罢工反对某项政策的出台、通过参加政治党派和利益集团、通过制造社会舆论或多方游说、以个人的知识活动为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指导。
④大众传媒
指广播、电视、报纸、报刊、杂志等人们借以表达思想和意愿、传播各种信息的舆论工具,有“第四种权力”之称。
公共政策主体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哪些
公共政策主体能力的内容
(1)规制社会成员行为的能力。作为特殊的行为准则,公共政策在规范人们行为时,指出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能够做的,什么是不能够做的。通常,这些准则、规范来自于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与价值偏好。
公共政策主体规制社会成员行为的能力还常常在应对突发事件等危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政策主体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制直接关系到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社会成员甚至是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体现出政策主体的权威性和号召力。
(2)引导公众观念、行为的能力。公共政策主体将哪些问题列入公共政策议程,直接决定了对公众观念和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引导。所以,公共政策主体首先要具有充分搜集公共问题信息、最大程度地一般了解把握公众意愿的能力,从而针对某些公共问题制定政策,以便更好地、更有成效地引导公众的观念和行为。公共政策主体引导公众观念行为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主体自身观念的影响程度以及行为的规范、模范程度。随着人们受教育水平和程度的提高以及多元化价值观思潮的影响,公共政策主体引导人们观念、行为的能力就显得更困难、更具挑战性,同时也更有必要、更不可缺少。
(3)调控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公共决策是公共政策主体为了实现有效管理选择一种主观最满意的方案的动态过程。这个为实现有效管理的过程也是对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公共政策主体选择哪些问题制定政策,就决定了对哪些利益关系进行调控,这要求政策主体以大局为重,尊重市场规律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遵循平衡各种利益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发展的原则,来调控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其调控能力的强弱,表现在确定要调整哪些利益关系以及所优选的政策方案,是否能最大程度地解决公共问题、满足公众需求、平衡各种利益矛盾。
(4)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公共政策的本质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立足于解决对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问题。因为任何公共政策都必将取之于一些人而使另外一些人受益,所以社会中的个体都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需求出发来对待公共政策。思想观念的差别、知识水平的差别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别导致不同人有不同的、永无止境的利益需求。“究竟把利益分配给谁、怎么分配、最佳分配是什么”就成为公平分配社会资源中的核心问题,如果解决得好,就说明公共政策主体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强。
(5)公共政策体系内部的互动及整合能力。除了政府这个核心公共政策主体外,执政党、利益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等准公共政策主体以及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构成一个公共政策系统。在整个公共政策体系中,各子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动及整合能力也是公共政策主体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们的互动及整合能力将决定整个公共政策体系的能力。
一般来说,互动的范围越大、频率越高,越有利于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作为一个系统,在各主体相对独立、具备较高能力的情况下,公共政策体系有一种天然的整合能力和机制。
公共政策主体的类型
在对公共政策主体进行分类时,通常可以分为国家公共法权主体、社会政治法权主体和社会非法权主体。
国家公共法权主体 这类政策主体指的是居于法律规定的法权地位、获得法律授权、享有公共权威以制定、执行和评估公共政策的机构与职位。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中,国家公共法权主体分立为三大系统:立法即各级议员系统,司法即大法官与各级法官系统,行政即总统及各级行政长官系统。但在西方也还有两类主体应当考虑为公共法权主体:一类是政党,一类是高级助理人员。前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利益整合的功能,因此是"准"公共法权主体;另一类,象助理、高级秘书等,虽然他们未得到法律的授权,但因他们的特殊地位、正式的官位与作用,也被归入附属性的公共法权主体行列。
国家公共法权主体
在中国,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代表或负责人都是公共法权主体。由于中国宪法规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它是正式的国家公共法权主体。同样,一些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包括***机关中的高级助手与秘书,在实际政策过程中都被视为是正式的国家公共法权主体。上述这些主体都属于体制内的政策行为主体。
社会政治法权主体 这类政策主体指的是经过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可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但不拥有合法的权力去作出具有强制力的政策决定的社会行为主体。在政策过程中,这类主体的作用通常是巨大的,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他们不拥有合法的权力去作出带有强制性的政策决定,因此不能成为国家公共法权主体。这类政策主体往往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社会法人资格,并由此得到法律的保护。
社会政治法权主体
社会政治法权主体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在野党、参政党;一类是见诸于公众的利益集团;还有一类是作为个体的公民。在西方国家,常常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在两党制国家,一个政党上台执政,另一个政党则为在野党,它的任务就是批评执政党的政策,并且推行自己的政策,以便在下一次选举中获胜掌权,在多党制国家中,有时可能是几个政党联合起来执政,其余的政党则成
为在野党,它们也要在政策上与执政党作斗争。一般说,在西方,民主党、社会党、工党,其政策倾向是限制垄断资产阶级,而照顾社会中下层民众的利益;而共和党、自由党、保守党,通常主张政府放松控制,更多照顾大资产阶级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多党合作制的地方,只存在执政党与参政党,它们是社会政治法权主体。
利益集团是重要的社会政治法权主体。利益集团都在不同程度上代表着一定社会群体或团体成员的利益。他们通过参与政策的运行,来表达他们所代表的群体的要求。在不同的政治系统中,利益集团的表现方式和发挥的功能是不一样的。比如在美国,利益集团通常是以"院外集团"、"压力集团"的面目出现的,在政府政策制定中,利用抗议、游说等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影响决策过程。即使在西方也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是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70年代末,美国曾出现过"公共利益集团"(publicinterestgroup),其目的不是仅仅为了追求该集团成员的个人利益,而是超出集团自身以外,维护公共利益。1970年,由前任健康教育暨福利部长约翰·加得纳(John·Gardner)领导成立了"共同目的社"(CommonCause)。到1974年这一公共利益集团的社员发展到32万人,到1978年,社员还有23万人。该集团的目标是促进诸如议会的信息制度,议会和行政部门的会议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竞选中公费使用的制度,游说法令的制度等加以改革。为了实现公众参与政策过程的宗旨,这一集团在内部设立了保护消费者、环境、健康、科学、法规改革、能源等15个亚团体。
在中国,传统的利益集团往往代表年轻人、妇女、工人、科学研究人员的利益,比如有"妇女联合会"、"青年团"、"工会"、"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等等。它们是带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团体。
在民主化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常常成为民主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参与政策过程是为了直接表达自己的利益与要求。在西方国家中,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示威、罢工、游行以及投票选举、全民公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宣布主权在民。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有来信来访,有选举等。
社会非法权主体 社会非法权主体是指那些目的不在于参加公共政策的制定,但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对政策的运行施加强有力影响的团体。一般认为,社会非法权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处于幕后的、不见诸于公众的利益团体;另一类是大众传媒机构。
社会非法权主体
第一类社会非法权主体是常说的地下团体或黑社会组织。它们多半是以秘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带有非正式性、不合法性的特征。社会非法权主体虽以追逐更多的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但它们一般不在公开场合参加政策制定与实施,而是使出种种手段影响、收买和俘获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官员,再借助于被俘获或被收买的政策官员来积聚巨额财富。这类社会非法权主体影响公共政策的行为大多具有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
第二类社会非法权主体是大众传媒机构。在现代民主国家里,作为信息载体的大众媒介工具具有重要功能,以致于西方人常将新闻机构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合起来称为"第四种权力"。大众媒介机构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作用不象隐蔽的利益集团那样是通过收买政策过程中的官员来实现的,而是借助于"舆论控制"与"舆论导向",从而对政府决策形成制约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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