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常用的分类有以下这些: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常用的分类有以下这些:
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拓展阅读
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极大地激发的各部门法法典化的热情。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如何开展?接下来简要的论述叶必峰教授的观点,资料来源于《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
01.
行政法体系化的路径是:“分层分类体系”而不是“统一法典化
作者支持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同时他认为体系化有多种选项,包括:法典和分层分类体系。作者同时认为虽然法典化是法律体系化的最高表现,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有待深化及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因此,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化采用分层分类体系是比较恰当的。行政法的分层分类体系是指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行政法体
02.
“行政法总则” 应当以“行政程序法”内容为主
对于如何设计行政法总则?有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两种实现途径。我国行政实体法总则在1986年试过,未能成功,不必再试验。作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行政程序法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他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因此说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善,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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