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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在注册后外包装使用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品包装设计规定:1.保健食品名称: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 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

希望我能够回答您有关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的问题。我将根据我的知识库和研究成果回答您的问题。

保健食品在注册后外包装使用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在注册后外包装使用规定?

保健品包装设计规定:

1.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 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 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 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 可使用“新创名称”, “牌号名称”或“商标 名称”。还可使用按 1.2 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 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 当同时使用按 1.1、 1.2 和 1.3 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 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 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 100 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 得小于 2 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者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 示版面”的左上方。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 ML、 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 g、kg;

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 的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 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含量。 同时, 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 器的数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X) 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配料: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 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 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5.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 100 克或 100 毫升, 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 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 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量: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能量以 J(cal)表示。

5.3 营养素:已列入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 规定的名称。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

蛋白质、氨基酸及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5.4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 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

6.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 可以“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 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7.适宜人群:

7.1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 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 适宜人群应该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食用方法:

8.1 应准确的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只、 瓶、袋、匙……。

8.2 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 量为 10 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 10 毫升。

8.3 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 日食用量:10 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 克。

8.4 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 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 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 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8.7 食用方法应该标于“信息版面”,且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日期标示:

9.1 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 保质期……个月 B 保质期至…… C 在……之前食(饮)用 D……之前食(饮)用

9.2 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 1996-08-12?

9.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且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 “保质期”。

10.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健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贮藏方 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11.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的名称 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 商的名称。 12.3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原产国 (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 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平行。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者的地址 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13.特殊标识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 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 射食品”或“本品经辐射”。

13.2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射”。

13.3 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中载明的“警示性标示内容”。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一、正面回答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3、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二、分析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三、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1、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3、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4、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保健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规定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对各类法规文件中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进行了梳理,保健食品标签必须符合下述规定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七十八条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三十九条要求: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二、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部门规章要求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要求: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3.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4.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5.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三、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要求

(四)《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必须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

(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工作文件要求

(六)《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要求:

1.警示用语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2)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

(3)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

(5)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3.投诉服务电话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

(七)《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及《〈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要求:

1.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3.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产品标签有哪些相关规定?

1、《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作为规范在我国境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法律,生产者对于产品的标签标注首先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具体见条款规定,下同)对于生产者应当标注的事项和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对于生产销售的商品的标识作了规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处理产品、进口产品的标识作了具体规定。

2、其他领域法律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的标签作了相对原则性和概括的规定,实践中,产品种类成千上万,单单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标注时,或多或少地会感觉到茫然,不知所措。在一些特殊领域,立法时对于产品上应当标注的内容也作出了规定。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及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标注的事项、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对于被召回的食品、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于进口特种设备的标注内容作出了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分别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主要部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标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四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相应产品出厂时应当标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四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无产品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对于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以及委托加工制造计量器具等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五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生产许可证标志、委托加工、试生产等情形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注及认证标志作出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于认证标志的式样以及使用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对于获证产品的标注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是《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对于列入目录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标注作出了规定。

八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对于汽车生产者的标注义务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保健食品标识牌颜色要求

蓝色。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蓝色,我国保健食品有专用标志,为天蓝色,呈帽形,业界俗称“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必须印刷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保健食品在注册后外包装使用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好了,今天关于“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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