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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什么(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的话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什么(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艾滋病群体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人群是贫困地区人口,加之感染艾滋病就更陷于赤贫化。虽然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和不足,但解决艾滋病人治疗等困难已经是当务之急。《条例》对这一问题落实到了实处,专门列了“治疗与救助”一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咨询、检测、免费医疗、减免学杂费、生活救助等义务和责任。

针对我国不少民众仍然缺乏关于艾滋病的知识情况,《条例》特别强调了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在宣传教育方面,《条例》的突出特点是没有把这一义务和责任局限在医疗卫生机构,而是更强调了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强调了妇联、红十字会、媒体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乃至个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预防控制方面,则对国家、地方的相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公安、司法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对采血、血液制品生产等进行了具体化。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行政法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治疗该疾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何年何月何日起实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包括七章六十四条内容,七章分别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筛选出的与我们日常生活以及考试密切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所以,艾滋病患者是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学习、工作、生活的,任何人不得歧视,也不得透漏患者信息,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现行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于几几年生效

现行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生效。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

艾滋病防范条例是在哪一年开始的

艾滋病防范条例是在2006年开始的。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CD4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至9年,在艾滋病病毒潜伏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

HIV感染后,最开始的数年至10余年可无任何临床表现。一旦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就会出现各种临床表现。一般初期的症状如同普通感冒、流感样,可有全身疲劳无力、食欲减退、发热等,随着病情的加重,症状日见增多,如皮肤、黏膜出现白念球菌感染,出现单纯疱疹、带状疱疹、紫斑、血疱、淤血斑等。以后渐渐侵犯内脏器官,出现原因不明的持续性发热,可长达3至4个月。还可出现咳嗽、气促、呼吸困难、持续性腹泻、便血、肝脾肿大、并发恶性肿瘤等。临床症状复杂多变,但每个患者并非上述所有症状全都出现。

艾滋病如何预防:

1、坚持洁身自爱,不卖*、嫖娼,避免婚前、婚外性行为;

2、严禁吸毒,不与他们共用注射器;

3、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4、不要借用或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脸刀等个人用品;

5、使用安全套是性生活中最有效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措施之一;

6、要避免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切断其传播途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试纸上有两条线。上面为质控线也叫对照线,下面的叫检测线。

检测时如果只显示上面一条结果为阴性,如果显示两条判读为阳性,

aware天猫药店也有疾控用作艾滋初筛,可在家自测不用抽血,

如果只有下面一条或者一条也没有为无效结果,建议复测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什么(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好了,今天关于“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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