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十条的条规内容(津十条政策解读)
一、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津十条政策解读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关于津十条政策解读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津十条的条规内容
一、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对不同层面困难家庭发放三种补贴,全年共发放8.5万户。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分层保障,应保尽保,租、售、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危陋房屋拆迁改造200万平方米。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严格加强税收征管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销售价格,分别按照2%、3%和5%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六、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公示。严禁无证售房、发布虚假信息。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账外循环,控制房屋建设后期风险,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安全。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予以警示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责任人可处1至6个月暂停发布房地产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公开曝光。
九、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解读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十、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津十条政策解读
认定房屋数量主要查“征信” 虽然住建部已经明确了新“二套房”标准,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但由于缺少具体实施办法,本市多家银行人士表示难以落实。 按照住建部的规定,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我们现在查询不了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房管部门也没有开始为申请贷款的市民出具这方面的证明。”本市银行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目前天津市银行在审批市民的房贷申请时,仍然以个人征信系统中记录的情况作为认定房屋套数的主要标准。
“现在我们只能查到这个系统,”一家国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所以认定二套房贷时还是按照以前的标准。”当记者问及如果市民以前买房时没有贷款,是否此时贷款仍算“首套”时,该人士回答“是的”。
有的银行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办法。据了解,住建部规定,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我们会要求申请贷款的市民自己写一个实有住房套数的说明,然后再据此进行调查。”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但有市民认为这种办法不太严格,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仍有“空子”可钻。
三套房贷变相“放行”
第三套房贷能否发放?“国十条”只是规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而部分银行的总行也将是否发放第三套房贷的决定权给了各地分行。
在此次发布的“津十条”中,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要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大幅提高。这实际上相当于宣布了对第三套房贷的“放行”。
据了解,对于第三套及以上房贷,本市银行基本都要求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比二套房贷更高,比如有的要求最少首付六成,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5倍或1.2倍;有的银行还规定房贷套数每增加一套,贷款利率就要多上浮0.05%。有的银行则规定原则上不发放第三套及以上房贷。
在津外地人仍可办房贷
“国十条”中规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而在“津十条”中,对于外地人买房的贷款政策没有提及。
“我们可以受理外地人买房的贷款申请,但会审查得比较严格,主要是要确定他是否真的在本市工作或长期居住,有购房的需求。”本市多家银行有关人士都表示,会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购房的外地人出示1年以上的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一家国有银行人士表示,在该行,外地人如果能提供1年以上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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