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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律法规的知识(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四篇)

疫情期间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艾滋病疫情由什么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疫情法律法规的知识(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四篇)

疫情法律法规的知识

疫情期间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四篇

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工作学习,相信大家对写活动方案已经不陌生了,那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和大家分享的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四篇,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 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

? 一、活动背景

? 艾滋病是人类近代医学史上最引起人们关注和最使人恐惧的一种疾病,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它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 艾滋病,1981年在美国首次发现和确认。提高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每年的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号召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这一天举办相关活动,宣传和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中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的流行呈快速上升趋势。近年来,中国艾滋病的感染与发病人数也增长较快。据联合国驻华机构公布的数据,目前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加上已经染病死亡的24万人,总数应该在100万人左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占总人口的比例虽然很低,但感染人数在亚洲位居第2位,在全球居第14位。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专家估计,到20XX年我国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将达到 1000万人。

? 为此,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世界艾滋病日为契机,在校园进行一次艾滋病宣传活动。

? 二、活动目的

? 希望通过开展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面向全体学生进行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艾滋病,正视艾滋病,了解爱滋病的传播途径、发病机理和症状,以更好地遏制爱滋病的传播和蔓延;同时展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热爱生活、珍视生命、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呼唤全社会关注艾滋病的防治问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和生活环境。

? 三、活动口号

? 行动起来,遏制艾滋普遍可及和人权

? 四、主办单位

? XXX青年志愿者协会

? 五、活动内容

? 活动前期:

? 1、活动审批及多媒体教室的申请

? 2、活动前期宣传

? 时间:11月28日-11月30日

? 地点:食堂门口

? 方式:以海报的形式,告知同学活动主题和日程安排。(秘书部)

? 宣传:用主题海报形式、校广播在中午、下午时段播报的形式让同学了解活动安排。

? 3、收集与策划:收集相关的资料,由实践部制定具体活动策划。并联络相关单位,索取资料。

? 4、制作红丝带(实践部)

? 5、邀请记者团作报道(实践部)

? 活动内容:展板及宣传单宣传、横幅签名、防艾讲座、播放爱滋病教育片。

? (一)展板宣传:(由烛光基金会、爱我家园部)

? 时间:12月1日上午10:30?晚上5:30

? 地点:食堂门口文化长廊处

? 展板内容为爱滋病科普知识及宣传。

? (二)横幅签名:(组织部、实践部)

? 时间:12月1日上午10:30?晚上5:30

? 地点:食堂门口文化长廊处

? 横幅内容为?行动起来,遏制艾滋?

? 并提供红丝带发放给有需要的人

? (三)联系校医务室人员进行防艾讲座(实践部)

? 时间:12月1日晚上6:30

? 地点:多媒体教室

? 主讲:医务室工作人员

? 主要内容: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艾滋病的危害、如何预防、安全套的使用方法。

? (四)播放爱滋病教育片:(文艺部)

? 时间:12月1日晚上7:00(讲座结束后)

? 地点:多媒体教室

? **片名:《费城故事》

? **介绍:《费城故事》讲述了一个艾滋病患者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利益的故事,影片号召人们关心帮助艾滋病人,同时赞扬了艾滋病人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

? 片长:119分钟。

? 六、活动后期宣传

? 悬挂横幅

? 记者团作报道

? 七、活动注意事项

? 1、活动期间相关活动负责人员统一佩戴协会志愿者红帽及红丝带勋章

? 2、考虑活动当天天气,下雨则将地点转至食堂正门

? 3、监督委员会协调活动整体和各部门的进展

? 九、活动经费预算

? 1、横幅一条 50元 2、红彩带2卷 4元

? 3、医务室工作人员接待费 5元

? 共计:59元

? 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

? 为全面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根据省、__市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 一、工作目标

? 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提高全市人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完成全国质量考评指标。

? 二、工作重点

? (一)加强防治保障

? 1﹒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或参与艾滋病防治专题活动一次以上;召开防艾工作会议一次以上。

? 2﹒加强统筹管理。各成员单位制定艾滋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及时上报防艾工作信息和年度工作支撑材料。

? 3﹒加大经费投入。市财政将艾滋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婚前hiv检测、预防母婴传播、实验室设备维护更新、安全套推广以及支持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专项经费投入,确保本年度经费投入较2012年适当增加。严格专项经费规范使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二)提升防治能力

? 1﹒专业人员配置。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科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配备3名以上医生,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所有人员均须接受一次以上专业培训。

? 2﹒防治体系建设。市卫生局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并在市疾控中心建设cd4细胞检测实验室。

? (三)落实防治措施

? 1﹒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新任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接受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覆盖率达100%,加强青少年人群、进城务工人员防艾禁毒教育,在公交车站、交通要道和市媒体设置或刊播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

? 2﹒加强综合治理。积极创建?无毒社区?、?平安社区?;实施?安全有一套?推广行动,宾馆酒店安全套提供率达100%,免费提供率达70%以上;加强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等高危人群干预;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 3﹒加强发现管理。加强感染者转介和随访管理;扩大抗病毒治疗,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服务工作;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加强婚前保健女性艾滋病病毒检测;完善艾滋病关怀和救助机制。

? 4﹒保证实施质量。各项防治指标达到__市防治技术措施质量考核要求。

? 三、工作步骤

? 第一季度:召开防艾委成员和第一次联络员会议,总结2012年防艾工作;分析评估当前防艾工作形势并拟定20__年防艾工作方案和考核实施细则;开展防治工作宣传动员。

? 第二季度:召开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__年工作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召开第二次联络员会议,各单位上报工作计划,开展第一次工作督查,小结上半年工作。

? 第三季度:召开第三次联络员会议,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进度及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 第四季度:各单位上报年度 工作总结 ,开展第二次工作督查和目标考核;召开第四次联络员工作会,通报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召开20__年全市防治艾滋病总结工作会议。

? 四、职责分工

? (一)市政府办。统筹做好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 (二)市目督办。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 (三)市防艾办。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开展工作指导、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

?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各防艾委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五)市发改局。负责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__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

? 一、活动主题:

? 今年的活动主题为?携手抗艾,重在预防?。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入新的阶段,预防是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应携手并肩,群策群力,多措并举,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以实际行动遏制艾滋病流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二、活动时间

? 20XX年12月1日至12月5日

? 三、活动内容

? (一)召开工作会议,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议,总结通报今年以来我县艾滋病疫情、防治工作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宣传和倡导,让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关心和重视防治工作,积极参加宣传活动,主动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一线,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切实把各项艾滋病防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 (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和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单位例会或职工大会的形式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宣传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了解掌握艾滋病的基本防治知识和国家的防治政策。县直各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要在医院内开展宣传活动,各镇卫生院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艾滋病宣传横幅,在农村大集上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艾滋病宣传和义诊活动。

? (三)开展面向大众人群的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期间,各单位及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短信、车载电视、户外电子屏等新媒体,采用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艾滋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规政策。同时按照《XX省预防和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要求,将梅毒、淋病等性病防治知识和正确的求医信息等内容结合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广泛宣传梅毒的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治疗的重要性,以及梅毒感染与艾滋病传播的关系,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艾滋病、梅毒等性病流行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害,给家庭和个人带来的不幸掌握预防知识,消除对艾滋病、梅毒等性病患者的歧视,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为艾滋病、梅毒等性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周活动。

? 12月1日-12月5日将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周?活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宣传,针对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流动人口、青年学生及有感染艾滋病病毒行为的人群,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其主动接受艾滋病、梅毒咨询检测,扩大检测覆盖面,将宣传活动推向深入。

? (五)开展校园宣传活动

? 各学校要广泛组织青年学生志愿者,利用校园广播、网络、宣传栏、主题班会、读书活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艾滋病、梅毒等性病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的危害、传播途径及预防控制措施知识,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防治艾滋病、梅毒等性病的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远离艾滋病和梅毒。

? (六)对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治艾滋病的职责分工,深入开展针对流动人口、妇女、农民工、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根据所管理的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展针对性宣传,注重提高宣传效果。在内容上,要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制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在方式上,要结合部门和人群的工作实际,贴近重点人群。县公安局要针对监管场所民警以及治安、刑事、禁毒等警种民警组织一次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的专题培训。县建管局要制定红丝带情系农民工活动计划,召开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培训会,选择一处农民工规模较大的工地,集中开展预防农民工感染艾滋病宣传活动。县交通运输局要利用公交车载电视进行艾滋病公益广告宣传。县妇联和县总工会要做好广大妇女和企业职工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 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

? 为宣传20XX年12月1日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日,我校以?携手青少年,共抗艾滋病?为主题,切实做好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活动,特制定此次活动方案。

? 一、活动目的:

? 在广大学生及家长心中树立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让少年儿童了解艾滋病危害,掌握科学的?防艾?知识。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并推动社会防艾工作深入开展。

? 青少年时期是学习和积累知识的最好阶段,在此期间,及时获得艾滋病防治知识,树立正确的理念,能够帮助青少年建立一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方式,从而避免可能导致艾滋病的危险行为。

? 二、活动时间:20XX年12月1日?5日

? 三、活动内容:

? 1、学校在校园网上发布上级文件通知,号召每个教师学习。

? 2、利用午会课专题广播时间进行讲座,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对艾滋病的基本情况、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把预防教育作为根本,使人群在学校、家庭内都能接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

? 3、宣传海报,让全校师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知识。

? 4、电子屏展示预防艾滋病日的相关知识,向家长积极宣传。

? 5、向教师发放宣传手册,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控制法》是法吗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传染病历来是我国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安全最严重的因素之一。建国以后,党和政府为了防治传染病,提出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组建了各类卫生防病机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全国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仅以近年的情况为例,1980年我国传染病的发病数为2031万人,到1987年下降为593万人。在传染病病种方面,已经消灭了天花,对一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如鼠疫、霍乱、性病、麻疹、百日咳、黑热病、回归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控制效果,有的达到了较低的发病水平。根据抽样调查,传染病在人的各种死亡原因当中的顺位,也从第一位下降到第六位,成绩是显著的。

尽管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并非已经大功告成,传染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依然存在,甚至还很严重。也以近年的情况为例,根据我国肝炎流行病学调查,全国约十分之一的孕产妇携带乙肝病毒,每年有近百万婴儿有被感染的威胁,并成为乙肝病原的长期携带者,严重影响我国的人口素质。此外,全国尚有肺结核病人570万,每年约30多万人死于该病。一些在我国原已趋于消除的传染病近来又有复发,某些已经控制的传染病又在活化,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时有发生。1986年山东省鼠害引起出血热病暴发流行,发病41433人,死亡599人。1987年四川省部分地区洪涝灾害引起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发病10万余人,死亡400余人。1986年以来新疆部分地区饮用水污染引起非甲非乙肝炎流行,发病12万余人,死亡700余人,其中大多数是孕产妇。今年初,上海市居民食用被污染的海产品毛蚶,引起甲型肝炎暴发流行,短期内发病34万余人,绝大多数病人是20岁至39岁的青壮年,儿童也有近万人。生产和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严重。今年夏季以来,江苏省部分地区伤寒暴发流行,截止9月中旬已发病4万余人,死亡30余人。今年6月下旬以来,新疆部分地区又发生霍乱暴发流行,总的看来,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是十分严峻的。在当前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情况下,传染病的流行对投资环境也是一种不良影响。因此,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很有必要,对提高我国人民的身体素质,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促进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都将起重要的保障作用。

传染病威胁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因而防治传染病也应当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实践证明,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控制传染病。例如,组织全民来鼠,可防止鼠疫、流行性出血热;消灭蚊子,可预防登革热和疟疾;加强犬的管理,消灭狂犬,可有效控制和消除人类狂犬病的发生;认真推行计划免疫工作,能有效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控制甚至消除麻疹、小儿麻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和结核病的发生;取缔卖*活动,可有效控制性病的传播;改善居民饮用水条件,保证食品卫生,可防止霍乱、伤寒、痢疾等严重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等等。但这些工作,仅仅依靠卫生部门或某几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齐心协力,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工作。为此,对防治传染病这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并依法进行社会管理。这是我国实际情况所提出的要求。实践证明,只有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使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由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过渡,才能取得持久的成效。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象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新加坡等国家及我国台湾省,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其中较早的日本,于1987年就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现在,我国把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律化,既适应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客观形势的需要,也符合世界传染病管理法制化的一般趋势。

二、关于立法的基础

(一)在传染病防治管理方面,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1955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国务院又将《办法》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的实施,对我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特别是为在我国消灭天花、控制鼠疫和其他一些严重传染病的流行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3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为制定并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奠定了基础。

(二)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和国家多年推行卫生防疫工作,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迫切要求不断改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条件。虽然在我国对部分地区和部分人群还有待普及健康教育,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人民讲究卫生,要求自身及环境健康的意识,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在传染病的防治方面,群众也表现出了空前的积极主动精神,例如对计划免疫,在许多地方,甚至在边远农村,群众已自觉参加,蔚成风气。对本法来说,人民群众既是法保护的对象,又是法的遵守者,群众自身觉悟的提高,是本法制定和施行的群众基础。

(三)建国以来,国家在建立医疗体系的同时,也建立了卫生防疫体系。我国现已拥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三级防疫网,现有各种卫生防疫机构5252个,专业人员213545人,是我国卫生防疫工作的主力军。各类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也是我国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国家还为卫生防疫工作配备了大批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发并引进了许多先进技术。这些是我国制定和施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组织和物质基础。

三、关于《草案》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本法管理的病种和管理方法

《草案》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的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考虑到在全国范围或者在部分地区可能出现一些尚不可预测的新的传染病,或某些病种被消灭的情况,同时规定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对管理的传染病病种进行增减。在管理方法上,将35种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首先,对甲类传染病实行强制管理,疫情报告将有严格的时限,对传染病疫点、疫区的处理,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和易感人群的保护措施等均具有强制性。其次,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考虑到乙类传染病的特点与甲类的区别,在管理方法上规定了仅次于甲类的严格管理措施,将采取一套常规的严格的疫情报告方法。鉴于艾滋病已成为当今全球共同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已加强对该病的监测工作。对于已经发病的艾滋病病人,在管理上将采用某些强制性措施。但考虑到我国大陆目前尚未发生艾滋病病例,同时该病的潜伏期较长,传播途径特殊,传播速度相对较慢,因而《草案》将其列入乙类传染病,这并不表示我们降低了对艾滋病的警惕性。第三,对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管理,这是指根据我国目前该类传染病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国家通过确定的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对监测区域内的该类传染病疫情,要求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方法进行管理。

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已被多年实践证明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经济、有效的方法,是可行的。

(二)关于疫情的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和公布,是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传染病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外公布传染病疫情还是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所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为此,《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和公布全国(包括各地区)的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通报和公布所辖区域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公布传染病疫情,能够教育和动员国内群众提高预防传染病的警惕性,提高控制传染病的社会整体协同能力,并有利于消除国内外关于疫情的谣传,起到安定社会,端正我国国际形象的作用。

(三)关于传染病病人的管理

《草案》规定了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属于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施行强制性的隔离、治疗措施。这是因为,这些病人既是烈性传染病侵害的对象,又是传染病扩散的严重传染源,为了患者本人的治疗和防止向社会扩散,必须对上述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管理措施。从法律角度上看,是限制了一些人身自由,但却保护了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因此,这样规定是必要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传染病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对患有烈性传染性疾病的人必须施行强制性的隔离治疗措施,遇有抗拒或者脱离监护治疗的,可以实施拘留等紧急保安措施。联系我国情况,历史上就曾发生过鼠疫病人导致该病扩散,造成人亡村毁瘟疫大流行的惨痛教训。因此,为了严格控制和消除烈性传染病的扩散、传播,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国际通例的。

(四)关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

《草案》在疫情的控制一章里,详细规定了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施的各项紧急措施;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疫区;各级政府决定疫区封锁和解除封锁的权限;以及如何组织力量扑灭疫情等。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一旦发生传播迅速、涉及面大、后果严重的传染病疫情时,能够运用一切有效措施使疫情得到迅速的控制,把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紧急措施中,封锁疫区是最重大的措施,为了慎重起见,《草案》规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由国务院下令实施。

(五)关于管理监督体制

《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为执行本法管理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设置传染病管理监督组织,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行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权,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工作,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传染病管理监督任务。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国家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管理的统一领导以及执法的统一性,又有利于发挥现有卫生防疫力量的作用。

(六)关于奖励与处罚

除了规定行政处罚以外,《草案》还就违反本法规定在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对造成他人患传染病或者患传染病导致伤残、死亡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人有权要求致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样规定符合我国民法的原则,也是为了更广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刑事责任方面,《草案》直接规定了刑事处罚(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这是因为,一些故意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责任者将难以得到应有的制裁。目前许多国家的传染病法规定了刑事处罚条款,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都明确规定了拘役、监禁和罚金,并规定了刑期和罚金数额。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草案》这样规定是必要的,是施行本法所必需的。《草案》对刑事责任的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总则,对刑法的分则也是一个补充。

此外,《草案》还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问题,作了规定。

(七)关于政府的责任

根据我国30多年卫生防病工作的经验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社会性,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全国和地方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具体领导,以利于社会各方面、各部门的统一协调。例如,制定国家的传染病防治规划,需要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城建、农业、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的参与。为此,《草案》在总则中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本法便于具体贯彻落实,还准备辅之以本法的实施办法和若干单项规定,务使传染病防治管理法规形成一个体系。

总之,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将使我国的卫生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必将促使我国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管理水平迅速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将进一步得到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将更加顺利地向前发展。aware 天 猫

开封市卫生局的政策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并对有关部门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和关怀救助工作,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艾滋病防治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编印发放科学、准确、简明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并为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编印发放的宣传资料,以公益广告、标语口号等方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并做好艾滋病防治新闻报道。第九条 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剧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旅客列车、长途客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编印发放的宣传资料,在醒目位置以广告牌、提示牌、宣传画、宣传单等方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人员以及艾滋病防治工作志愿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培训课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第十三条 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应当对被羁押、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服刑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和行为矫治教育。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省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拟订防治策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发生、流行及其影响因素。第十五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负责指导、考核评价全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和检测筛查实验室。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检测筛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免费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筛查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为手术病人、结核病人、性病患者、孕产妇提供艾滋病咨询和筛查检测服务,筛查阳性血样及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证实验室确证。

采供血(浆)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对血液、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检测,筛查阳性血样及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证实验室确证。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下同),梅毒、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性病的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鼓励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研究,将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协调解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性病监测中心,市、区卫生防疫站(以下统称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的医疗机构分别承担艾滋病和其他性病日常防治管理工作和诊治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 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各类中等、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健康教育应当包括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第七条 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必须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技术培训等工作,收集、分析、上报、反馈疫情,进行艾滋病、性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第八条 医疗、防疫保健人员发现艾滋病、性病病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再由该卫生防疫机构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报告。发现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和疑似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发现其他性病病人,在48小时内报告。第九条 采、供血单位在供血前必须对供应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不得供血。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用血浆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并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单位经批准采血的,应向符合国家健康标准的自愿献血者采血。第十条 医疗、防疫、保健机构必须对用于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材严格消毒,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对消毒效果的监测;对捐献的人体组织、器官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以杜绝医源性传播。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性滴眼,防止感染淋菌性睑结膜炎。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人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的,暂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三条 医师对患有艾滋病和梅毒的孕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向其说明情况,并建议其终止妊娠。第十四条 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易于传播艾滋病、性病的公共卫生用品和器具严格消毒。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包括艾滋病、性病检查项目在内的身体健康检查,患有艾滋病、性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五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含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回本市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必须在回本市后两个月内到卫生检疫机构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接受艾滋病感染情况检查。

对出入境外国人的艾滋病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卖*嫖娼人员,应当通知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强制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患有艾滋病、性病的,予以强制治疗管理。其中,被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卖*嫖娼人员,由管教场所通知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

患有艾滋病、性病的卖*嫖娼人员解除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时尚未治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到指定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强制戒毒人员,由强制戒毒场所通知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强制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患有艾滋病、性病的,予以强制治疗管理。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

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查获卖*、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预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自毁型注射器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含外来人员)免费发放安全套。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第二十七条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旅游、文化、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使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需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关人员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专家组指导下处置。

疫情法律法规的知识(关于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方案范文四篇)

好了,关于“艾滋病疫情由什么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艾滋病疫情由什么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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