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哪里产生(国的监察委是由什么产生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查询中国法律服务网官网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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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哪里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查询中国法律服务网官网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国的监察委是由什么产生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同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明确了其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工作的地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关于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在产生方式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员产生方式相同。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要重新经过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本法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是为了保证国家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连续性。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当选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其任期以本届人大剩余的任期为限。本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与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届数的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连续任职期限,未作规定。为保持一致,本法也未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期限作出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什么产生
法律分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批准成立的我国最高监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在什么产生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在2016年11月7日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
会议的最后一天,在汉口黄陂会馆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监察机关由什么产生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家监察部。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2]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3]
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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