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81 岁老人将照顾 40 年的妻子推入大海获刑 3 年。你如何看待这一困境下的生命权?如何抉(日本人在中国杀人犯法吗?)
这个案例中,日本的81岁老人将照顾了40年的妻子推入大海并获刑3年,引起了许多人的争议和关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系统需要将多个因素考虑在内,例如个人情况、动...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杀日本裁判判几年 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杀日本裁判判几年 的话题吧。
日本 81 岁老人将照顾 40 年的妻子推入大海获刑 3 年。你如何看待这一困境下的生命权?如何抉
这个案例中,日本的81岁老人将照顾了40年的妻子推入大海并获刑3年,引起了许多人的争议和关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系统需要将多个因素考虑在内,例如个人情况、动机、精神状况、社会影响等。然而,无论如何,生命权都是一项基本的人权,需要受到保护和尊重。
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被广泛认可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它指的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命,包括生存和安全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和追究。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本案中老人推入大海的行为,对其进行审判时法律必须考虑到嫌疑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动机、行为的后果等因素。这也是为什么判决结果可能引发争议的原因。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律系统通常需要平衡多个因素,如正义、公正、个人罪责和社会保护等。此外,社会也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来帮助那些面临困境、压力和无法照顾自己的人群,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困境下的生命权问题,我们应该意识到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然而,在具体案例中,法律系统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来做出判断和判决。同时,社会也应该关注并提供支持和资源,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并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日本人在中国杀人犯法吗?
如果是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当然犯法。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杀了人后回国的日本人,这个例子在哪。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外国人一旦在中国触犯中国法律,将由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进行审判,并且在中国服刑。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出于慎重起见,外国人案件的审理是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开始审理,两审终审。
唯一可能的例外是,日本在华的外交官员如果犯罪,不受中国法律的追究,因为根据国际法,外交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一旦犯罪,所在国无权进行审判,但可以将其驱逐出境。
历史上,近代中国受到西方国家侵略,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犯,西方国家获得了所谓“领事裁判权”,也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无权进行关押和审判,而是由罪犯本国进行审判,并在本国服刑。抗日战争期间,英美等国主动结束了在华“领事裁判权”,而日本作为战败国,其领事裁判权自动无效了。
日本裁判所裁判过程
法律分析:日本的裁判所相当于我国的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国家,日本的司法权由各级裁判所行使。日本的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区裁判所、家事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最高裁判所审理案件由大合议庭或者小合议庭进行,大合议庭由15名法官组成,小合议庭一共有3个,每个小合议庭有5名法官。大合议庭的9名法官或小合议庭的3名法官即可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最高裁判所的上诉程序通常是由不服下级裁判所(通常是高等裁判所)判决的一方提起书面上诉状而启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陈世峰在中国会怎么判
|“江歌案”中陈世峰在中国的刑事责任
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经进行了宣判,“江歌案”再次进入我们的视角。回溯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发生的这一起惨剧,最终在2017年12月20日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判处20年监禁。随着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江歌”案就此画上一个句号?正如江歌母亲江秋莲所言,她仍在等待,等待凶手陈世峰出狱回国,她将继续自己的诉讼之路。“
审判现场 早在2017年,对于陈世峰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还是日本法律管辖,所涉及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以及引渡等问题已经进行了诸多讨论。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倘若陈世峰出狱被遣返回国。其会不会受到我国《刑法》的追究?由何地法院管辖?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其刑罚的适用等等问题。 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结合了陈世峰在日本的判决情况,按我国法律规定,陈世峰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陈世峰如果回到国内,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管辖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入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其回国还是否在追诉时效内?《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陈世峰在我国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所以适用是二十年的追诉期。现在陈世峰在日本判处20年监禁,如果其不减刑,20年以后回国,则须报最高人民检察核准。但如果其减刑或者假释提前回国,则可以直接追诉。 最后一个问题是陈世峰在日本已经服刑,那么其在国内如果判处刑罚,刑事责任又如何追究?《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那些根据该条款,陈世峰是否会被免除?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了类似案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刑初449号黄道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与本案诸多有相似之处,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看待该问题。 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均系中国赴日本打工人员,二人同住日本东京都目黑区洗足1丁目9番18号宫田庄205室。2004年7月19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在宫田庄205室住所内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黄道金持厨刀刺孟某某,并追赶孟某某至18号宫田庄公寓门前道路,追上孟某某后持刀连续刺入被害人孟某某的胸部及背部等处,孟被刺倒地后,黄道金持刀返回宫田庄205室住所。当地警察接到报警赶至现场时,被害人孟某某俯卧于宫田庄外面的道路上,全身是血,经呼叫无反应,在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于当日20时许确认死亡。同时,警察根据邻居指认,至宫田庄205室将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并在室内发现一把带血厨刀,黄道金向警察承认自己持刀刺人。 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系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道金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12月2日获假释。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将被遣返回国的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归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道金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日本已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认定该案的证据主要有日本国法务省刑事局、日本国东京地方检察厅、日本国警察厅刑事局等部门分别出具的函、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三支队出具的《关于黄道金故意杀人案赴日本国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书、东京高等法院判决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相田今日子出具的《报告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课长司法警察员警视冈谷晃治出具的《互助相关事项照会》、法务省保护局观察课课长今福章二出具的《答复书》,证人尾崎佐知子的证言附示意图,证人瓜田嘉寿久的证言,日本国警视厅碑文谷警察署的《现行犯逮捕手续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堂口刚志制作的报告书附会议照片、大岩伸浩制作的关于犯罪现场确认的报告书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池田胜彦制作的《实况现场调查笔录》、《检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碑文谷警察署司法巡查三浦刚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久保_将志制作的《数码照片拍摄报告书》及作案工具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巡查部长酒井健志制作的《测量结果报告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内田克彦、巡查部长酒井健志制作的《犯罪现场再现笔录》附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久间信彦、巡查部长_村昭久提供的《诊断结果报告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本田浩之提供的《检验见证报告书》,东京都监察医、东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系研究科法医学教授吉田谦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内田克彦提供的《解剖见证报告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相田今日子制作的报告书、吉田谦一制作的答复书,证人王国芬、大友匡也、崛田芳夫、_田秀信的证言,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御子柴武志制作的《护照复印报告书》、相关的出入境及外国人登录记录、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黑泽伸行制作的《户口簿获取经过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关于黄道金故意杀人案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道金的供述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黄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黄道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道金系中国公民,其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其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道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道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黄道金针对上述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 结合上述判决,倘若陈世峰被遣返回国,在追诉时效内或20年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还会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 但回溯“江歌案”,舆论从未停歇。也许陈世峰回国那一天,“江歌案”又会回到我们的视角,也让我们再次思考。 愿逝者安息,愿正义永不缺席。江歌案陈世峰被判多少年?
江歌案一审宣判:陈世峰被判有期徒刑20年。
今天(12月20日),日本时间15:00,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做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此前日本检方对被告人陈世峰提出2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判决将由6名日本公民“裁判员”和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
案情回顾
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夜里,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接到好友刘鑫的电话,希望她到车站接她回家。江歌于是赶到车站接回刘鑫,但是在抵达居住的公寓楼时,刘鑫的前男友等在公寓楼前,三人发生了争辩。随后江歌叫刘鑫先进房间,自己与这名男子辩论,并挡着这名男子不许其进屋。接着,刘鑫和邻居听到了尖叫声,马上报警,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数刀(最大伤口长达10cm),直冒鲜血。警察赶到后将江歌立即送往医院,但是因为失血过多,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江歌的母亲说,在江歌去车站接刘鑫的时候,俩人一直在通话,这一通话,一直持续到女儿遇害前的18分钟。
江歌案相关人物关系
2016年11月24日,日警方确认嫌疑人系同住女生前男友,在接受日本警方询问时,陈世峰称案发时在家未外出,对罪行予以否认。事发42天后日本警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嫌疑人。
立案庭审
今年12月11日,中国留学生江歌遇害案(以下简称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426号法庭开庭审理,庭审持续7天。尽管是在日本进行审理裁判,但由于此案深受中国国内舆论关注,故而许多中国媒体也纷纷赶赴现场进行实时报道。
12月11日,江歌案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庭
江歌案庭审共设有38个旁听座位,其中有6个记者座位,剩下的座位则通过抽签决定。由于日本从2009年5月31日恢复了陪审员制度,所以在此次的庭审中,除了3位法官外,还包括6名陪审员。这些陪审员也是通过随机抽签决定的,均为日本普通市民,在此之前他们并不了解具体的案情,仅能在法庭上通过检方与辩护方的陈述来掌握事件的经过,进而作出判断,但并不会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产生任何决定性影响。
继11日上午的庭审之后,当日下午负责江歌遗体鉴定的法医做尸检报告。报告称:被害人江歌尸体上有11-12道伤口,致命伤为颈部左侧大动脉割伤,导致江歌失血过量,迅速失去意识并无法发声。另外,江歌手指上发现5处伤口,被定为防御伤。法医还认定陈世峰脸上一处疤痕并非被江歌刺伤所致,而是抓伤或挠伤。
被害人江歌的母亲下午出现在庭审现场,当她看到尸检照片、听到报告内容后多次痛哭。陈世峰家人未出现在现场。
庭审现场手绘
此次江歌案庭审将持续7天,即12月11日至15日及18日进行庭审,并于东京时间12月20日下午3时宣判。
第一天
水果刀来源成关键
庭审第一天,检方在举证中指控陈世峰此前曾多次强迫刘鑫(陈的前女友、江歌的室友)复合,并且威胁要将其内衣照片公开,因此犯有恐吓罪。
同时,检方认为陈世峰在前往江歌住处前准备了水果刀,并且有明确的计划性,犯有故意杀人罪。并且陈世峰在前往江歌家的途中,没有按常理乘坐地铁,而是走了两站后才买了张单程的车票,并且当天还特意带了换洗的衣物等。因此,检方认为陈世峰的杀人动机强烈、计划性明显。
根据检方的举证,警方在陈世峰所在的大学研究室中发现了水果刀的刀套,但是并没有找到刀。
第二天
江母首次出庭
第二天,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出庭陈述,她表示在2016年11月2日晚与江歌共进行了约1小时40分钟的微信语音通话,而就在结束通话后的第8分钟,江歌不幸遇害。江歌曾在语音聊天中将刘鑫与陈世峰分手的事情告诉了妈妈。
关于关键证物水果刀的来源,江秋莲则表示没有听说过江歌用水果刀防身,也没有听女儿说过刘鑫带水果刀防身。与此同时,陈世峰所在大学的导师称,自己曾买过一样的水果刀,但并没有拆开包装。
第三天
刘鑫出庭作证
在12月13日的庭审中,作为江歌案最重要的证人刘鑫被安排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另一个房间内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庭作证。刘鑫否认递水果刀给江歌,并表示家里只有两把菜刀,没有水果刀。
对于关门问题,被告方律师也提出了质疑。根据日本警方在12月12日庭审期间公布的录音显示,刘鑫在案发当天报警时说的是:“门锁了,不要骂了!”对此,刘鑫则回应称当时说的是:“怎么门锁了,不要闹了!”是警方没有录上“怎么”二字。被告方律师则认为,警方的录音并没有显示“怎么”这个词,而且刘鑫此前录口供的时候也没有提到“怎么”一词。
第四天
陈世峰称刘鑫把江歌推出去
在庭审的第4天,被告人陈世峰表示:案发当天并不是为了杀刘鑫或找刘鑫,而是为了去找江歌,希望通过与江歌的沟通来改善他与刘鑫的关系。
陈世峰还表示,白天他曾在刘鑫拿钥匙的时候,在她包里看到过一个东西,当时没看清,后来回想觉得是刀。同时,在庭审中陈世峰也表示,江歌尖叫后,刘鑫把门打开将刀递给江歌后,便听到了门里面传来链条锁门的声音。而他是在与江歌争夺刀的时候“不小心划到了”江歌,造成其身亡。
第五天
江母当庭晕倒
第五天,陈世峰在法庭上表示,在被捕之后,曾先后4次写信给江母道歉,但均未能邮寄出去。同时,陈世峰还反省道:“我犯了这么大的罪,说实话我不知道怎么赔一条命。如果可以,我愿意尽全力赔偿。”当听到这句话时,江秋莲忽然情绪激动地说:“还我女儿,用你的命来赔!”随后江秋莲用手捂住胸口,在椅子上后仰的时候突然晕倒,法官宣布紧急休庭。
重新开庭后,陈世峰供述称,11月3日凌晨他离开江歌的寓所后,把水果刀埋在了距离江歌住处50米左右的一座施工现场(日本警方目前仍未找到该凶器),之后从包里拿出换洗衣服穿上后就回家了。翌日,陈世峰将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与帽子扔到楼下的垃圾场。11月5日,又把作案时背的双肩包扔到了上野公园。
第六天
检方求判处陈世峰20年
庭审第六天,日本检方对被告人陈世峰之前所做的关键陈述给予全部否认。
此外,日本检方还提出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量刑意见。原因有七:
①陈世峰行为恶劣,江歌脖子上有12处伤口,主要伤口从右到左刺透,深度达6.5cm-8cm;
②杀人动机强烈;
③陈世峰行为自私;
④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⑤陈世峰是有计划性的杀人行为;
⑥刘鑫开门的话,检方推测也会强制开门,杀了刘鑫;
⑦行为具有报复性,没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真的是太便宜他了,让死者怎么安息!
好了,今天关于“杀日本裁判判几年 ”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杀日本裁判判几年 ”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