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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宁夏公交车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将如何处罚(宁夏男子公交放火未遂 获刑6年)

2016年1月5日清晨,宁夏银川市一辆301路公交车行进过程中突发火灾,造成8男9女共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伤。那么纵火者将受到怎么样的刑法处罚?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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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宁夏公交车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将如何处罚(宁夏男子公交放火未遂 获刑6年)

2016年1月5日清晨,宁夏银川市一辆301路公交车行进过程中突发火灾,造成8男9女共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伤。那么纵火者将受到怎么样的刑法处罚?伤亡的人员的赔偿问题又将如何处理?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介绍。

新闻现场:

昨日(1月5日)早上7时许,宁夏银川市一辆301路公交车行进过程中突发火灾,造成8男9女共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伤。

昨日中午12时许,当地通报称,受伤的32人已全部送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总院。该院共救治伤病员32名(男性16人,女性16人),其中1人烧伤面积达99%,生命垂危,其他患者均已收住专科病房,正在积极救治当中。

昨日16时23分,银川市警方将在301路公交车纵火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马某抓获。据警方通报,马某(男,汉族,33岁,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因承建贺兰县洪广镇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由此产生不满,采取极端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

昨日早晨7时许,一辆车号为宁A22870的银川市公交公司301路公交车,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贺兰县德胜园区金盛国际家居城路段时起火。当时公交车正从银川市贺兰县天骏城市花园开往银川火车站的方向。这辆公交车型号为黄海12米车,核载84人。当时车上估计至少有49人。

经初步审讯,马某对其纵火事实供认不讳:5日7时许,他携带从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一家加油站购买的两塑料桶汽油,登上银川301路公交车,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从驾驶员位置车窗跳出,逃离现场。另据央视新闻,嫌疑人马某因承建贺兰县洪广镇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产生不满,采取极端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

法律分析:

问题一:犯罪嫌疑人马某将受到的怎么样的处罚?

犯嫌人马某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嫌疑人马某因心理不平衡有报复社会的想法,因为放火烧公交车,造成了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经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因此,犯嫌人如果真的构成放火罪,那么其面临的最高处罚的死刑。(注:根据新闻报道,马某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也就不存在免除处罚,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

问题二: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马某作为侵权人,当然其是存在赔偿义务的,显然,此次伤亡的人数众多,马某的赔偿能力是相当有限的,那么伤亡人员就自认倒霉吗?

1、国家最多尽人道主义援助,但不会牵扯的国家赔偿。政府可能出一部分抚恤金,从地方财政拨款。

2、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交公司通过保险进行理赔。具体可参考厦门公交纵火案。

希望逝者安息,生者节哀,强烈谴责这种滥杀无辜的行为。

声明:

以上的一些分析是基于互联网的新闻报道作出,事件的处理结果一切以官方为准。


法律分析:宁夏公交车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将如何处罚拓展阅读

法律分析:宁夏公交车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将如何处罚(宁夏男子公交放火未遂 获刑6年)

宁夏男子公交放火未遂 获刑6年

法律分析:宁夏公交车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将如何处罚(宁夏男子公交放火未遂 获刑6年)

图为庭审现场。 杨迪 摄

中新网银川12月21日电 (于翔 杨迪)1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10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恶性极深、其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未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讯问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其亲属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委托了辩护律师。

11月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欲通过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使有关部门重视其诉求,2018年4月11日,杨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从中宁来到银川,在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近公交站携带汽油桶、打火机登上15路公交车时被公交车司机发现并被阻止登车,后杨某某又在公交站台伺机再次登上公交车放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携带9.998升汽油及打火机欲在公交车上纵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某为一己之私,预谋在公交车上实施放火犯罪,在被阻止登车后,又准备登上另一辆公交车继续实施放火犯罪,犯罪意图明显,犯罪意志顽固,因公交车司机及时阻止和公安机关及时抓获放火犯罪未能得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对杨某某从轻处罚,但因杨某某主观恶性极深,杨某某行为客观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采纳抗诉机关提出一审判决对杨某某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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