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的三种方式(解决纠纷的三种非诉讼方式)
法律分析:非诉讼途径主要指:投诉、调解、裁决、仲裁、申诉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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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的三种方式
法律分析:非诉讼途径主要指:投诉、调解、裁决、仲裁、申诉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解决纠纷的三种非诉讼方式
法律主观:
解决纠纷的四种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般当事人如果因为民事纠纷要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则会予以立案。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非诉讼手段包括什么?
不采取起诉手段的自我和解方式。解决争议或者纠纷的方式除了诉讼外还包括很多,比如自行和解、通过第三方调解、申请仲裁、信访等方式,其中通过第三方调解也分多种,比如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可包括通过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调解、通过律师调解、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等,也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等。
仲裁方式也可能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等形式。因各种方式或者手段的利弊不同,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采取相应的方式。
扩展资料:
开展民调要实现规范化。以往相比,不可否认,民调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迈出了很大步伐,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回避,比如调查的问题设置不合理;民调过程存在花架子形式、走过场式;被调查的当地组织通过某种违规、不法途径干扰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以及民调人员对待调查工作的敷衍等不良现象,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所以,实现民调的规范化迫在眉睫,笔者建议首先要规范民调的各种制度,严格具体民调各个环节的设置,然后要抽选那些作风端正、清正廉洁的人员担任民调员,其次加大对民调人员的保密措施,最后鼓励党员群众对民调过程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者实行奖励措施,从而严格实现民调科学化、规范化。
开展民调要保持常态化。代在飞速变化,信息高度发达,必须时刻掌握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才能保证组织工作沿着科学时代的步伐正确前进。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民调是党和政府与干部群众亲密接触的粘合剂。
通过民调,党和政府能够与人民群众进行一次面对面、心贴心、实对实的交流,群众可以畅所欲言,党和政府也可以把组织重要工作放在干部群众面前,接受干部群众的评价,对于存在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保持以前良好的经验,吸收好的意见、建议。所以,开展民调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民智之举,必须要将这个明智之举坚持落实下去,使其成为一种常态。
百度百科-非诉讼
非诉讼方式包括三种
法律分析:不采取起诉手段的自我和解方式。解决争议或者纠纷的方式除了诉讼外还包括很多,协商,调解,仲裁。非诉讼就是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的特点有哪些?
一、非诉讼手段
1、具体方式有:?投诉、调解、裁决、仲裁、申诉等。
2、特点: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
二、诉讼手段
1、具体方式:①刑事诉讼。②民事诉讼。③行政诉讼。
2、特点:维护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及仲裁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受害方的救助。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非诉讼解决方式具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与行政裁决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
意思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我国,有四种不同性质的调解:
(1)法院调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行政调解,即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3)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4)群众调解,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不同于和解。)
仲裁:
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是舶来品,源于日本词汇,仲裁通俗理解就是让大家来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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