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植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妻子陪侍有陪侍费吗(湖北荆门“啤酒大王”李大红去世,医疗纠纷是否有了结果?)
车祸造成植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妻子陪侍有陪侍费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女子剖腹产成植物人,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的应用场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车祸造成植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妻子陪侍有陪侍费吗
车祸造成植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妻子陪侍有陪侍费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车祸造成死亡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湖北荆门“啤酒大王”李大红去世,医疗纠纷是否有了结果?
暂时还没有结果出来,都在等待法律的依法处置。
湖北一位绰号“啤酒大王”的知名企业家,在海南号称“医疗特区”、“最牛医院”的博鳌超级医院,因为一场疑点重重的手术,不幸脑死亡。病人家属正和医院因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休。
这件事乍一看,一边是啤酒大王,一边是超级医院,很像是有钱人和天价民营医院之间的撕逼,纵使患者令人同情,庸医需要讨伐,和你我平头百姓好像关系也不大。
但,还真不是这样。离奇脑死亡事件的背后,是中国医疗体系此前并不为人所知的冰山一角。
在很多人眼里,海南的医疗并不发达,别说和北京上海相比,和老李家附近的武汉比,也是差距不小。所以长期以来,有钱有势的海南人,会想尽办法出岛治病。
显然不太差钱的老李,为什么逆向而行,偏偏要往岛上走?
这背后,就是一场正在悄悄发生的,所谓的医疗创新。
事情原委是这样。2019年,李大红听力下降,经诊断,是右耳里长了一个良性的听神经瘤,他按照正常人的就医逻辑,北上帝都,在大名鼎鼎的某数字编号医院,找到了某全国知名专家。
专家建议他做手术,切除肿瘤,同时植入人工耳蜗以恢复听力,自己主刀,但却不是在本院,而是几千公里之外的海南博鳌超级医院。
为啥要舍近求远?原来,这家2018年刚刚开业,名头大的吓人的营利性医院,位于海南博鳌的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它拥有哪怕协和这种顶级三甲也望尘莫及的一项创新特权,允许使用在国内尚未获批上市的新药品、新器械、新疫苗,包括最新型号的、能够耐受3.0T磁场环境的人工耳蜗。
对李大红来说,相比海南宜人的气候、以及远比公立医院舒适的环境和服务,专家口中的最新版耳蜗,才是让他做出决定,踏上脑死亡之旅的关键所在
而为什么超级医院自己不出医生,需要专家从北京南下“飞刀”呢?
这同样是个创新。
博鳌超级医院是一所平台医院,由18位院士领衔的全国各地专家团队入驻,也就是说,“飞刀”是它的常态。
在现行的医生多点执业规范之下,程序完备的“飞刀”并不违规,而且有助于医疗相对落后地区灵活获得资源,倒也不必老是盯着“飞刀”大夫的口袋,看看钞票是不是多了。
但是,对于现代疑难手术而言,除了远道飞来的主刀大夫之外,作为飞刀平台的这家医院,整体软硬件实力是否过硬?辅助团队、麻醉团队是否给力?并发症处置经验和抢救经验够不够?队伍磨合好不好?
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致命的软肋。
李大红要做两个手术,若是单做耳蜗植入术,倒也相对容易,但听神经肿瘤切除术需要在颅内精细操作,还要尽可能保护肿瘤尚未累及的细小神经,是不折不扣的复杂疑难手术。
对博鳌超级医院这样一家历史稚嫩的新手而言,尽管硬件可以靠砸钱,但复杂疑难手术面临的其他问题,并不容易解决。院士专家名号再响,体制创新噱头再足,可能都无济于事。
有些方面,它可能真不见得强过一家年头够久的县医院
从北京飞到博鳌超级医院的李大红,踏上了一场脑死亡之旅。
他从9月17日上午8点20分起,接受长达5小时的手术,术后陷入眩晕、呕吐、深度昏迷,次日转入综合性医院。
11月10日,他被宣布脑死亡,直到现在,一直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而在手术之后、昏迷之前的短暂清醒时段,李大红说的最后一句话是:
我又上当了,受骗了。
在手术和术后抢救的整个过程中,医院是否出现了差错?这还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定论。
但从目前双方陆续公布的病历、病程记录来看,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病历上69岁的患者被写成“患儿”,病因也变成了“先天性耳聋”。医院解释为笔误,这样的低级错误和“超级医院”肯定不搭,虽然它和脑死亡没有直接关联,但足以让人怀疑,“患儿”加“先天性耳聋”其实就是医院操作耳蜗手术的惯常模板,缺乏李大红这种复杂手术的经验。所以,直接把以前的病历模板复制粘贴了一遍。
问题是,病历模板按儿童耳蜗手术依样画葫芦,也就是个笑话,那手术操作也依样画葫芦,又会如何呢?
第二,主刀大夫签名有造假嫌疑。同样的,影响不直接,但会让人对病历和医院操作的可信程度产生疑虑。
第三,封存病历中没有术前凝血检查单,在北京的检查单已经间隔一个月之久。按常规,就算是拔牙这种小手术,都必须认真检查凝血机制,避免出血无法控制。在超级医院开颅反倒不需要了。
而导致李大红脑死亡的直接原因,恰恰是术后颅内出血。
第四,李大红有高血压病史,在这种情况下开颅手术,按理说,必须高度关注血压。但超级医院的说法是自己不常备降压药,没有事先准备,连ICU也没有。
李大红家属则对超级医院的操作百思不得其解——李大红做完手术,从13点50左右开始头疼头晕打寒战,13点57分血压上升到191/96,但医院到14点50才用上降压药。
这一个小时发生了什么?
第五,15:40,李大红在超级医院医生指示下做了深呼吸,然后迅速发生喷射性呕吐,陷入严重昏迷。
在血压已经很高、且已出现脑血管症状的情况下盲目深呼吸,是有风险的,有可能因为过度排出二氧化碳,引起机体应激调节,缩小血管口径,导致血压急剧上升,甚至导致血管脆弱处破溃出血。
确实,在这个深呼吸之后,李大红再未醒来。
第六,李大红陷入严重昏迷之后,医院安排了第二次手术,手术长达10小时,但其中有足足2个半小时,在等待从三亚赶来的神经外科医生。
而这次手术完全失败了。
人类医学远非十全十美,完美的操作也不见得一定能带来完美结果。但从上面一系列令人缭乱的操作来看,恐怕和超级远这种“飞刀”平台创新模式的先天缺陷,脱离不了干系。
李大红死去的大脑,是所谓创新的牺牲品吗?
脑死亡无可挽回。目前患者亲属和院方争执的焦点,除了诊疗过程的过错和责任认定,主要是赔偿金额问题。
亲属方希望在赔偿金额中,考虑李大红作为一个尚有很强“赚钱”能力的企业家,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院方则坚持认为亲属们在狮子大开口,在官方回应中把亲属争吵中的气话也拿出来作为对方的报价,似乎是想煽动全网对于富人的同仇敌忾。风向一旦煽动起来,就算亲属表示要将赔偿中的大部分拿出来捐赠,也难逃原罪式的挨骂。
平心静气讲,到底赔多少合理?双方自有博弈,媒体吃瓜群众也自有看法,就算看法不同,也不好就此互相贴上“站队”、“收钱”之类的标签。
除了少数明显带节奏的,例如将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争执,说成是红毛药酒式的土老财跨省欺负医生。明眼人打开医院网页点点人头就知道,小地方的“啤酒大王”,在超级医院面前真还不够看。
但,从道理上讲,对这起医疗风波而言,患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去争取赔偿,医院根据自己过错的影响去承担责任,具备相当的合理性。
这并不是因为,有钱人的命就天生值钱。这背后至少有三个道理。
第一,超级医院是一家营利性医院,而且是专做高端市场的盈利性医院。
它和我们常去的公立医院不同,背后是资本,主打有钱人追求高精尖和舒适服务的高端市场,追求高盈利,自然该有承担高风险的觉悟。而且,它的损失并不像公立医院,有财政兜底,它要赔自己赔,不拉纳税人垫背。
有种带节奏的说法,是说如果有钱人出了医疗事故就要求高赔偿,应该让他们去专为有钱人开设的医院好了。
可是带节奏者忘了,超级医院恰恰是这么一家,给有钱人开的医院。
如果让医院都能为自己过错造成的全部损失认真买单,不甩锅不耍滑,别说超级医院了,就算莆田医院估计也能老实不少。
第二,博鳌超级医院主打富裕阶层的出国医疗替代,它开业时的主打推广,就是“50万中国患者不用再出国看病”。
在获得国外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特权、在诊疗条件、环境、服务方面努力与国外接轨的同时,它在收费方面,也和国外接轨的既努力又认真。如若不然,如何吸引院士领衔、各地专家不远千里飞刀而来?
但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是不是也应该接轨呢?
轨接起来会如何?据统计,美国一半以上的医疗事故赔偿超过100万美元,而其中有很多仅仅导致轻度伤残。一位中国女子在美国剖腹产大出血死亡,调解之后,赔偿金额是520万美元。
当然,这背后有医疗事故保险体系的支撑,也有它的弊端在。但如果对这个环节的接轨视而不见,生意未免也太好做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以此推动盈利性医院医疗事故保险体系的完善,也是个很好的契机,也能保护身处其中的医务人员。
第三,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它对我们每个人都有影响,虽然可能穷尽我们一生,都不见得够得上超级医院的客户标准。
这就是,唯有充分覆盖过错和损失的赔偿,才能够充分暴露超级医院这种飞刀平台存在的固有缺陷。
同时防止公立医疗体系,以一种极其低效而无谓的方式被掏空。
回顾一下,李大红脑死亡的全过程,充分暴露了这个实为飞刀平台的超级医院,在面对复杂疑难病症时的孱弱不堪。这里头未必是专家名不副实,更大的问题,是整体团队的涣散、协作经验的缺乏、底蕴和经验的缺失,既处理不了“大”事,也处理不了“急”事。
这里头有些问题,假以时日可能会有些长进。但如果超级医院始终搞不出一只过硬的自有团队,那问题始终无法根本解决。
回想一下,只身飞来的主刀大夫,稚嫩的本地协作医护,再加上争分夺秒的颅脑手术中还要等他两个半小时的神经外科医生,这个组合其实一点都不超级。
但另一面呢,超级医院又在以这种方式,掏空公立医疗体系的顶级医疗资源。尽管院士和专家在他们自己所在的公立医院,有更加成熟的平台和团队,更加稳定的发挥和输出,但他们却不远万里不辞辛苦,哪怕,他们来了,上了手术台,水平可能打折扣,甚至可能砸牌子。
这里面当然有利益,都不是圣人,倒也不用对利益羞羞答答。但,光考虑利益,不考虑风险,不考虑这种资源转移在可能存在的缺陷,就有可能加速医疗资源的错配。
结果就是这样,一边是有钱人以超级价格,换来并品质可能并不太超级的混搭飞刀服务,另一方面,普通人不知不觉承受了公立医疗服务的加速劣化。
你想约的专家变得更难约了,即便约到,也变得更加不耐烦,你排队三五个月,他三五分钟打发你走——这是因为,他急着去超级医院,或是类似的,不愿意老老实实自己做团队的“创新”平台。
如何缓和这种趋势呢?
最直接的思路,就是让飞刀平台为现在已经暴露的风险,按照其影响,充分承担代价,赔钱。唯有如此,他们才会老老实实面对这个问题,这种创新背后存在的资源错配,才有缓和和纠正的可能。
说到底,用掏空公立医疗体系的方式来创新,必须承担代价。
趋势一旦蔓延,空洞变成崩塌,受害的,恐怕不止有钱人的大脑。
医疗事故的分级
医疗事故的分级
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医疗事故的分级。
医疗事故的分级1一、医疗事故等级共分几级几等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a、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b、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c、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d、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基础,只有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给医疗事故确定等级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在确定了医疗事故的等级之后各种补偿项目就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医疗事故那么等级划分的依据就是法律支持的依据。
医疗事故的分级2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6)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来支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的分级3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
一、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三、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是:
1、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3、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好了,关于“女子剖腹产成植物人,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女子剖腹产成植物人,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