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当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卖房子需要夫妻双方都亲自到场吗)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有:房屋产权瑕疵、卖方无权处分、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无法交付纠纷、定金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户口迁移...
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会通过一些例子和解释详细回答大家关于卖房过程中卖方夫妻离婚了?的问题。关于卖房过程中卖方夫妻离婚了?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二手房买卖当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有:房屋产权瑕疵、卖方无权处分、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无法交付纠纷、定金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户口迁移纠纷、中介费纠纷等。
一、房屋产权瑕疵
房屋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质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
最常见的纠纷,来自于限制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和无产权,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产权房等。
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迁安置房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体内部买卖。
上述情况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签订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却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这样以来,卖家的风险小,买家的风险大。一旦房价暴涨,卖家就会起诉买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这样的诉讼多数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卖方无权处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证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卖掉了,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对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几种情况:
1、父母替子女卖房子,房价上涨了
2、夫妻卖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权书,房价上涨了
3、夫妻闹离婚,一方偷着卖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债权人偷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价上涨了,就会引来各种借口来阻止交易继续,比如“另一方在国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闹离婚”。这个时候作为买家,就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定金在卖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笔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继续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终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价上涨的差价。
三、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
在限购令下,一些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承诺补缴社保,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区县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户籍补缴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买方轻信中介承诺,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四、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
由于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因此刚需购房者在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却发生了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质量纠纷
相对来说,二手房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和商品房类似,却又少于商品房。因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成,也就没有给业主一个机会提前检查房屋的状态,但是二手房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质量问题业主自己稍微具备一些知识就可以把关。但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采光、通风、噪音、漏水、裂缝等问题,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还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备的质量问题,比如说二手房可能是凶宅。关于凶宅问题,详见《黄维青律师谈凶宅问题》。
六、房屋无法交付纠纷
购买二手房还会碰到的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买家买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是说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房主必须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买卖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购买,则比买受人优先获得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为依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即便承租人不反对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买房人买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赶走自己搬进去住。其他的情况,可能是债务人占有房屋,亲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种原因不肯搬出等,导致无法交付。
七、定金纠纷
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最多、也最复杂的纠纷就是定金的纠纷。定金最重要的两个要件,一是他要是书面的书写定金字样,二是定金要实际交付。认购金、订金、预付款等等字样,都不具备定金这两个字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最常见的定金纠纷是,因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达成交易,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寻求法律服务大致有以下六类目的:
1、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拿回定金。
2、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买方继续买到房子。
4、在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卖方将房屋顺利出售。
5、帮助买房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差价
6、帮助卖方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不退还定金、赔偿差价。
八、阴阳合同纠纷
相信中介包装房屋价款承诺,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而且在诉讼中买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责任的证据,干吃哑巴亏。
九、户口迁移纠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的,对买房人就构成一种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权范围,法院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公安机关也不能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
十、中介费纠纷
一般业主认为,买房子找中介,是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一个正规的服务,应该包括替业主把关,提供一套“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不会让业主通过中介买了房子,还要吃官司,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书合同
4、代办过户
5、代办按揭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屋产权瑕疵
房屋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质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
最常见的纠纷,来自于限制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和无产权,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产权房等。
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迁安置房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体内部买卖。
上述情况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签订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却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这样以来,卖家的风险小,买家的风险大。一旦房价暴涨,卖家就会起诉买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这样的诉讼多数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卖方无权处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证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卖掉了,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对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几种情况:
1、父母替子女卖房子,房价上涨了
2、夫妻卖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权书,房价上涨了
3、夫妻闹离婚,一方偷着卖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债权人偷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价上涨了,就会引来各种借口来阻止交易继续,比如“另一方在国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闹离婚”。这个时候作为买家,就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定金在卖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笔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继续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终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价上涨的差价。
三、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
在限购令下,一些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承诺补缴社保,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区县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户籍补缴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买方轻信中介承诺,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四、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
由于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因此刚需购房者在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却发生了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质量纠纷
相对来说,二手房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和商品房类似,却又少于商品房。因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成,也就没有给业主一个机会提前检查房屋的状态,但是二手房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质量问题业主自己稍微具备一些知识就可以把关。但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采光、通风、噪音、漏水、裂缝等问题,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还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备的质量问题,比如说二手房可能是凶宅。关于凶宅问题,详见《黄维青律师谈凶宅问题》。
六、房屋无法交付纠纷
购买二手房还会碰到的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买家买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是说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房主必须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买卖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购买,则比买受人优先获得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为依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即便承租人不反对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买房人买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赶走自己搬进去住。其他的情况,可能是债务人占有房屋,亲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种原因不肯搬出等,导致无法交付。
七、定金纠纷
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最多、也最复杂的纠纷就是定金的纠纷。定金最重要的两个要件,一是他要是书面的书写定金字样,二是定金要实际交付。认购金、订金、预付款等等字样,都不具备定金这两个字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最常见的定金纠纷是,因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达成交易,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寻求法律服务大致有以下六类目的:
1、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拿回定金。
2、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买方继续买到房子。
4、在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卖方将房屋顺利出售。
5、帮助买房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差价
6、帮助卖方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不退还定金、赔偿差价。
八、阴阳合同纠纷
相信中介包装房屋价款承诺,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而且在诉讼中买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责任的证据,干吃哑巴亏。
九、户口迁移纠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的,对买房人就构成一种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权范围,法院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公安机关也不能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
十、中介费纠纷
一般业主认为,买房子找中介,是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一个正规的服务,应该包括替业主把关,提供一套“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不会让业主通过中介买了房子,还要吃官司,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书合同
4、代办过户
5、代办按揭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卖房子需要夫妻双方都亲自到场吗
卖方房产证上是一个人就一个人到场,是两个人就两个人到场;买方房产证上写一个人就一个人到场,写两个人就两个人到场。
从法律上自有各种可以去但是不用去,或是不用去的办理程序。但是就个人的情感方面出发,卖房子是家里的头等大事,自然要双方共同见证,这是一个互相信任以及坦诚的事情。夫妻双方是否同时去办理,还要看家中的实际情况而定。
扩展资料:
卖房子过户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的理由
1、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时候,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2、购买房屋的买家如果需要将房产过户到两个人名下,就需要配偶也就是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到场,这样才能同时办理过户。当然日后再进行过户也可以,就看个人家里的实际情况了,因为夫妻间的过户手续是没有税费的,只是一个更名手续。
3、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因为这所房产还是有另一半的产权,所以应该出席交易现场。
4、婚前的财产已经超出了自有年限,变成共有财产的房产,房屋在市场上交易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出席办理现场。有一方因为一些实际原因不能亲自参与办理过程的,需要办理委托手续,办理时拿上另一方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就可以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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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久卖房不用交税
离婚房产变更后的两年内交易免缴增值税,但是如果是在两年后才另外进行交易的,就需要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缴纳百分之五点五左右的营业税,如果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转移或者是隐藏共同财产的,在离婚之后,另一方是可以在财产分割一年后再次起诉的。
一、离婚房产变更多久后交易免缴增值税?
两年,夫妻房产(普通住宅)离婚更名后再出售,房产证买两年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房产证没有满两年的要交增值税。 二手房若是正常过户的话,按相关规定则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营业税:税率由卖方缴纳,同时规定: 若是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需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若是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需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 若是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则免征营业税: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征收有两个条件:家庭唯一住宅以及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房屋买卖的流程有哪些?
1、看房:买卖双方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一般买卖双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卖双方支付; 2、买卖双方先签订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详细写好违约责任、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价钱)交付卖方定金。(自己感觉合理就可以)首付(如需贷款可以先给首付或贷过户完立刻给首付) 3、卖方同担保公司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卖方委托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事务; 4、资金监管及贷款申请:买方支付首期款到按揭银行资金监管账号(一般是原贷款银行,如果换其他银行会多出一些费用),买方及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一大堆,都没看清楚,只是忙着签名),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出具贷款承诺书给买方(一般银行直接通知担保公司),约7~8个工作日左右;、买卖双方约好周一至周五到当地过户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带上身份证(夫妻双方)产权证。当初卖方买房时的购房合同)以上都是原件!另各复印2份,购房合同除外。 5、到过户大厅地税处核税。 夫妻双方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如果是涉及房产的,分割方式可以是双方将房产变卖后平等分割,如果是不变买的,就由分得房产的一方将房产的价值的一半货币支付给另一方以示补偿,但是如果是双方都想要的,就应当按照适当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进行。在北京卖房子,卖方需要什么证件,,卖方的房本上只有一个人,这个人现在目前离异状态。
一般情况下,要土地证和产权证!如果是公共土地,那你个人就没有土地证,就只要房产证。比如我们在开发商买的房子就只有房产证,土地证是公共的。
房屋产权证(公产房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土地证(仅私产房需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结婚证(注:如未婚到当地民政局开未婚证明)+户口本 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即可.
如果离异了要有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处理证明(就是说明你们离婚时候两人商议房子归谁所有处理权)
今天关于“卖房过程中卖方夫妻离婚了?”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