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签署人(谁签的21条不平等条约)
法律分析:日本、袁世凯。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约是日本强迫袁世凯签订的协议,内容主要是割地赔款,使中国渐渐的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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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签署人
法律分析:日本、袁世凯。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约是日本强迫袁世凯签订的协议,内容主要是割地赔款,使中国渐渐的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谁签的21条不平等条约
法律分析:袁世凯签的21条不平等条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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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十一条约是什么时间签订的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1914年正式当上大总统的袁世凯通过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俗称“新约法”),独揽了国家宣战、讲和及订立条约之全部外交大权。同年欧战爆发,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日本则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于8月15日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并以根据日英同盟为辞,通知中国政府: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者,速即解除武装;二、德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之目的,于1914年9月15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三、以上两项,德国于1914年8月23日正午尚无完全承认之答复,则日本执必要之行动。
至期,德国未予答复,日遂于8月23日对德宣战,然不向欧洲出兵,却以海陆军两万余人由中国山东之龙口上岸,横截莱州半岛为交战区域,所有沿途之中国城镇,尽行占领,视同敌国办理。日军在山东的登陆事先并未通知中国政府。在得知此消息后,袁世凯最初的对策是,在无力阻止日军行动的条件下,采用当年日俄战争时期用过的方式,划定日军过境的一条走廊和参战国战区,此外即为中立区,以防战争波及中国。关于当时的决策过程,据参加了那次会议的顾维钧回忆如下:
“总统急忙在总统府召集会议,所有的内阁部长均出席,参事也被邀与会。那时我是外交部参事,是被邀的三个人之一,另外两个是国务院(内阁)参事。一个是伍朝枢,伍曾就学于牛津,是英国律师,伦敦林肯法学协会会员;另一个是金邦平,他曾留学日本,也是国务院参事。总统宣布开会后说,邀请三位参事与会,是因为他们曾在三个不同的国家留过学,学过法律,懂得国际法;议题是如何对付日本对中国领土的侵犯。他首先要听取三位法学家的意见。总统先叫我发言,我毫不犹豫地说,日军在龙口登陆是公然违犯国际法的行动,因为中国已宣布对欧战保持中立;根据国际法,交战国双方应尊重中国的中立。因此,为了表明中国在尽其中立国的责任,有义务保卫国土以维护其中立立场。因此,抵御日本侵略,理由至为明显。总统叫伍朝枢发言,说愿意听听研究国际法的留英学生的意见。伍是以前著名的中国驻华盛顿公使伍廷芳的儿子。他简捷地说他的观点完全与我相同,认为中国必须履行其中立的义务,才能按照国际法保障中立国的权利。如果中国不保卫其中立,沉默即便是不承认,也等于是默许日本的行动。袁世凯又叫金邦平发表意见。金说日本造成的局势越乎常规,他实难以表示明确的意见。袁世凯转向陆军总长段祺瑞,他想从陆军总长那里了解为了保卫国土,中国军队能采取哪些行动。段回答说,如总统下令,部队可以抵抗,设法阻止日军深入山东内地。不过由于武器、弹药不足,作战将十分困难。总统直截了当地问他抵抗可以维持多久。段立即回答说四十八小时。总统问他四十八小时以后怎么办,他望了望总统说,听候总统指示。总统再问外交总长孙宝琦。孙支支吾吾不知说了些什么,总之是他没有成熟的意见。总统环顾左右,等待别位总长发表意见,然而大家沉默不语。总统深深叹口气说,他很明白根据国际法,法学家们认为我国应该怎样做的意见,然而我国毫无准备,怎能尽到中立国的义务呢?
总统拿着一个准备好的小纸条作为发言的依据,他提醒大家,在满洲,中国曾遇到过类似的事件。1904年至1905年日俄在中国境内交战,那时无法阻止日军的行动,只好划出‘交战区’。那么,也可以划出走廊,日本可以通过走廊进攻青岛,中国不干涉日本在此区内通过,在此地区以外中国仍保持中立。显然,这是应付非常局面的非常措施。总统叫在场的法学家起草划定所谓交战区的文件,以及在此区外保持中立的条例。由于陆军总长说明中国没有准备不能进行长期抵抗,而且总统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方案是当前中国应遵循的惟一切实可行的政策。”。
也就是说,在日军已经登陆、中国军队根本无抵抗能力的情势下,袁世凯不得已宣布潍县车站以东为日德交战区域,以西为中立地。然日本方面仍不予置理,反增添大军,进占潍县后,沿铁路进逼济南,不仅占领了胶济铁路全线和沿线各矿山,所有路矿办事之中国员工悉数被驱,全体改用日本人办理,并声称:山东铁路是德国政府直接管理之铁路,为德国国有财产,……日本为破坏德国之根据地,其占领胶济铁路及占领济南,殊属正当,与中国并无关系云云。中国方面虽迭次抗议,日方毫不理会,及至青岛也为日英联军所占,袁政府乃正式照会日、英两公使,提出撤兵要求,日遂假此大发雷霆,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
在接到日方“二十一条”后,袁世凯作为一国总统,对日本提出如此苛刻的条款,是很激愤的。他在1915年1月9日接见其军事顾问日本人坂西利八郎时说:“日本国应以中国为平等之友邦相互往还,缘何动辄视中国如狗彘或奴隶?如昨日置公使所提出各样要求条件,我国固原尽可能予以让步,然而不可能之事就是不可能,毫无办法。”。
可见,袁世凯最初对于“二十一条”的反感是相当强烈的。情虽如此,袁世凯毕竟是一个老练的政治家,他不仅深知中国的贫弱,也洞悉日本此举的凶险,故在接到“二十一条”时,袁世凯虽然震惊,但并未怒形于色,而是以外交辞令告诉日本人,“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夙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在日使辞出后,袁将条约文本留下细读。
当晚,袁召集紧急会议,国务卿徐世昌、陆军总长段祺瑞、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外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霖等出席。次日至21日,又连续开会三天,详议对策。袁在告知他们日本“觉书”(即二十一条)的大致内容后,指出日本“意在控制我国,不可轻视。至于觉书第五项竟以朝鲜看待我国,万万不可与他商议。”此后,他便与梁士诒等密商避重就轻的办法。对于“二十一条”,袁曾逐条批注,整个谈判实即袁的指示进行(例如,对于第一条,袁批为: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此条不必过于争论。对于合办矿业,批称: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对于建造铁路,批称: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由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对于开商埠,批称: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得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对于汉冶萍矿厂,批称: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对沿海地区之让与,批称:荒唐、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对内地杂居,批称:治外法权没有收回之前,不能允与杂居。至于第五号,批称: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
那么袁世凯又是如何掌控交涉进程,其交涉手段有何特征?又该如何予以客观评价呢?根据当事人的回忆,以及档案中的相关资料,通观其谈判全过程,袁在交涉中的外交运作大体如下:
拖延时间
施展拖延术,谋求有利于中方的转机。为使谈判能遵行总统的意旨进行,袁世凯在谈判尚未正式开始时,就再度起用了善于应对困难局面谈判的陆徵祥,由他担任外交总长主持谈判,换下了在对外交涉上不那么在行的孙宝琦。对即将开始的谈判,袁的交代应逐项逐条商议,不可笼统并商,以达“尽量拖延”的目的。对此,陆徵祥心领神会,于是想出了许多计策,与日方展开了周旋。
如在谈判时间上,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天天谈,全天谈,以尽快结束,免得引起国际干预(《加藤外务大臣复日置益电》)(1915年1月26日)陆则以事务繁忙、身体不好为由,坚持把日本的天天谈变为每周会议三次,每次下午二时至五时。并在每次会议的开场白后,既命上茶献烟,侍从们稳步慢走,又是点烟又是鞠躬,等到一一敬献完毕,三个小时的谈判时间已变成了二小时了。
在谈判中,陆容颜和气,时常发些模棱两可的意见对某些条款作出妥协,但在某些方面,仍态度坚决,不肯让步。如此反复,这样,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自1915年2月2日正式开始谈判,至1915年4月26日日本提出最后修正案止,历时84天。前后会议25次,会外折冲不下20余次。从谈判时间之长,我们即可看出交涉之艰辛。
然而,一味拖延并不能解决问题,到1915年5月1日,双方已经进行了两个多月谈判,由于中国的最后修正案仍然坚持对日本所提诸多条款的修改和拒绝(如中方1915年5月1日提出的最后修正案中,虽承认日人在南满之居住营业及土地租界权,但不允永租,并要求日人服从中国警章,与华人纳同样之各种税课,且关于土地之争讼,无论中国人与日本人,或日人与日人,均归中国官吏审判;于东部内蒙,则拒绝我合办农业及经营附随工业之提案,且不但要求胶州湾之无条件归还,及参加日德讲和会议,更要求日本政府负担中国因日德战役所生损失之全部,并即时撤废日本因战事之军事设施,先行撤退占领地之守备兵;而对于第五项之各条,则全行拒绝)。日本终于恼羞成怒,于5月7日向中国下最后通牒。最后通牒固是对中国的极大侮辱,但是也证明了中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的“软磨硬拖”也并非是全然无效的,至少也让日本在国际舆论面前暴露了其狡诈、蛮横和无理的形象,从而在舆论上陷于不利。
泄露交涉
故意泄露交涉内容,施展“以夷制夷”的方策。依照袁世凯的经验,欧美列强对日本企图独占中国决不会袖手旁观,而日本在提出“二十一条”时,也因担心招致他国的警惕和干涉而要求中方严格保密。袁世凯窥破这一点,有意将“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泄露出去,以实现其借助外力以牵制日本的方略。于是,外交总长陆徵祥上任伊始,就走访沙俄驻华公使,将日本提出“二十一条”的信息故意泄露给俄国
在日本提出“二十一条”半个多月后,袁还通过专办秘密外交的蔡廷干,将此事透露给西方记者,又通过他们(英国记者端纳和袁的政治顾问莫里循等)将条约有关内容披露给《泰晤士报》和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中国外交部密电驻英公使施肇基,让他“以个人名义,作为紧要风闻,向英国外交部密探”。袁的英文秘书顾维钧则“每天在外交部开完会后,如不是当天下午,至晚在第二天便去见美国公使芮恩施和英国公使朱尔典”(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册,第123页)。由于消息泄密,各国乃纷纷对日本提出质询,并对日被迫向各国提供的“二十一条”删减本提出质疑,使日本处于十分被动难堪境地,并不得不承认“二十一条”第五号条款的存在。此外,由于“二十一条”条款外泄,引起各国密切关注,其中尤以美国为烈。即便在日本已迫使中国与之签订条约后,美国仍向北洋政府和日本连致两电:其一称:“凡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业经议定或将来仍须议定之合同,并所允认各节,美国政府对于该合同与所允认各节内所有损害美国政府及美国人民按约所有权利之处,并损害中国国政主权、领土权、或各国与中国邦交上名称所谓门户开放主义,一概不能承认。”(《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节略》(1915年5月13日)另一电则提出:“凡现在所商之条约合同,其中如有关于外人在中国,或中国一部分地方之利益,本公使深望即行知照本国政府,本国政府即能按照条约中原有均待各国之理,分享他国所得之特别权利”。美国之态度,对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和嚣张气焰,不能不谓是一个大的遏制。
刺探日方
刺探日方情形,确定让步底线。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袁世凯在谈判过程中,多次派人了解日本各方面对“二十一条”的态度,以便知道他们可能在哪些方面做出让步,确定中国能够在哪些方面予以拒绝,在哪些方面需要做出适度的让步。如交涉开始后,袁世凯即派他的日本顾问有贺长雄前去东京和与日本政府,特别是对日本外务省有影响的元老联络,他希望从元老们的私人意见中得知在迫使中国接受第五项条件上,日本要走多远。后又派政事堂参议金邦平去日本活动,再次走访松方正义(日本元老),希通过幕后交易,幻想利用日本元老派与大隈重信内阁在侵华手法上的某些意见分歧,在外交谈判中讨价还价。从实际效果来看,如袁世凯后来与日签订的《中日新约》中,日本不得不降低了要求,把危害中国最大的条款去除。与日本一开始提出的“二十一条”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外交助力
尝试以公众舆论力量为外交之助力。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期间,袁世凯为了谋求外交助力,乃有意将交涉内容漏泄于外,以争取各国同情与暗助。同样,对国内的舆论和民气,袁世凯也尝试作了有限度的利用。如暗中授意一些有背景的报刊披露一些有关日本提出“灭亡中国”条款的消息,让报章刊登一些抒发爱国反日言论的文章,借以鼓动各界发起抵制日货与救国储金运动,用民气来削弱日本政府的立场,为政府交涉提供凭借。而自“二十一条”的消息传播开来之后,北京、上海、汉口、广州、奉天、吉林、哈尔滨等地先后掀起抵制日货运动,并迅速蔓延至全国,致使日本对华商品输出锐减。不过,激发民气为外交后援历来是个双面刃,故袁世凯一方面企图利用公众舆论来向日方施以一定压力,一方面也担心激怒日本,或给国内反对力量落下话把,故对国内各地之“风潮”动态极为关注,一发现有脱离其控制的迹象,便发布政令予以严禁。对各省将军则密颁军令,责成“严束军队,查禁谣诼”,“严防‘乱党’,以保治安”。这固然可视为做给日本人看的表象,但也确实反映了袁世凯的担心。
消极抵制
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消极抵制。在接到日本最后通牒的次日(5月8日),袁世凯已决定与日签约,在其召集的国务会议上,袁发表讲话,称:“此次日人乘欧战方殷,欺我国积弱之时,提出苛酷条款。经外部与日使交涉,历时三月有余,会议至二十余次,始终委曲求全,冀达和平解决之目的。但日本不谅,强词夺理,终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我国虽弱,苟侵及我主权,束缚我内政,如第五号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英朱使关切中国,情殊可感,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使何等痛心!何等耻辱!无敌国外患国恒亡,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作奋发有为之事业,举凡军事、政治、外交、财政力求刷新,预定计划,定年限,下决心,群策群力,期达目的,则朱使所谓埋头十年与日本抬头相见,或可尚有希望。若时过境迁,因循忘耻,则不特今日之屈服奇耻无报复之时,恐十年以后,中国之危险更甚于今日,亡国之痛,即在目前。我负国民付托之重,决不为亡国之民。但国之兴,诸君与有责,国之亡,诸君亦与有责也。”以上讲话,既可视为袁为自己即将与日签约辩解,但也可看作袁在不得不与日签约时愤懑之情的宣泄,或许这两者实为兼而有之。不过从与日签约后,袁同意将条约签约日定为“国耻日”来看,似乎后者的成分要大于前者。
条约签署后,袁将抵制“二十一条”的希望由外交交涉转为消极破坏。如允许南满、东蒙地区中日杂居,以及所谓的杂居地的商租权问题,聘用日本顾问等,虽被列为接受条款,但袁授意参政院在《惩办国贼条例》中加入了严禁与外国人私订契约、出租售卖土地矿产的条例和中国所有沿海港口湾岸岛屿概不割让租与外国的条文,对被聘的日本顾问则暗中排挤,一如袁世凯对其秘书曾叔度所言:“购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买不到手。杂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属地,即遇危险。至于警察、顾问用日本人,用虽用他,月间给他几个钱便了,顾不顾,问不问,权却在我。我看用行政手段,可以破坏条约,用法律手段破坏不了。又其他各条,我都有破坏之法”。此举效果如何,曾任袁秘书的曾叔度在忆及此事时引日人言:“我等被囚禁于附属地界内,一步不敢出附属地”。“我等名为顾问,其实绝无人顾,绝无人问。”他的消极抵制固然不会真正使“二十一条”形同废纸,但在抵制日本对华侵略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二十一条”,也称《中日民四条约》。
条约全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条约简述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关于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的原因,如今学者已有较为客观、公正的分析,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认为:
敌强我弱的力量对比
对自身权位的维护
无有力之外援
21条不平等条约谁签的
21条不平等条约是哪年?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是什么
21条不平等条约是哪年
1914年正式当上大总统的袁世凯通过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俗称“新约法”),独揽了国家宣战、讲和及订立条约之全部外交大权。同年欧战爆发,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日本则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于8月15日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并以根据日英同盟为辞,通知中国政府: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者,速即解除武装;二、德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之目的,于1914年9月15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三、以上两项,德国于1914年8月23日正午尚无完全承认之答复,则日本执必要之行动。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袁世凯为何会接受二十一条不公平条约
关于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的原因,如今学者已有较为客观、公正的分析,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认为:
敌强我弱的力量对比
外交历来是国家实力的较量,在得知日本出兵山东后,袁世凯也并非不思抵抗,在总统府召集的紧急会议上,袁世凯从陆军总长段祺瑞那里了解到由于事实上的国力悬殊,中国既无长期抵抗能力,也无法阻止日军已开始的行动,于是只好采取了在中国境内划出“交战区”,让日本通过的办法。此法虽备受谴责,但客观而言,也许是当时中国“惟一切实可行的政策”。
对自身权位的维护
袁世凯有强烈的权力欲望,在日本提出“二十一条”前,袁世凯虽然已经成为集大权于一身的终身大总统,但当时的国内环境并不安定,革命党人的活动颇令袁世凯寝食难安。日本正是抓住了袁的这一心病,采用了威胁和利诱并举的手法,在提出“二十一条”时即向袁暗示:中国革命党人“与许多在野的日本人关系非常密切,他们有办法、有影响;?”同时又对袁放出诱饵,称只要接受日方的条件,日方将“保证袁世凯大总统及其政府的安全,严格取缔在日本及其保护下的革命党员、宗社党员、留学生及不法日本商民与浪人”。日人的这一手,对于因革命党人活动而面临严重政治危机的袁世凯来说,显然是发生作用的。而“二十一条”消息泄露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也正对袁发动舆论攻势,号召党人“力行革命,推翻袁氏恶劣政府。”这不能不令袁世凯惕然心惊。袁担心若拒绝日人条件,日本会利用支持革命党来达到推翻其政权的目的;相反,若接受日人的部分条件,以此换取日人对其铲除革命势力的支持,进而能助其登上帝位,这对袁就更有诱惑了。有史书记载,日置益公使曾向曹汝霖放话,称:“救国以万世一系为宗旨,中国如欲改国体为复辟,则敝国必赞成之。”
无有力之外援
西方势力在“二十一条”问题上对日本的一种“绥靖”态度,显然也是造成了袁世凯最终屈服于日本“最后通牒”的一个重要原因。日本趁欧战爆发之际,欲逞独霸中国之图,依照袁世凯的经验,欧美列强不会袖手旁观,所以他希望通过“以夷制夷”,即让列强出面迫使日本让步。然列强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采取的则是牺牲中国、讨好日本,甚至从中渔利的立场。仅美国一家给予了中国道义上的有限支持。但也仅站在维护本国利益立场上给日本警告而已,并无阻止的有力措施。所以说,尽管袁世凯对在华列强存在权益争夺,这个估计大体来说是不错的,但能否为中国利用来牵制日本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袁世凯在与日交涉中把减少中方损失的希望寄托于外强的介入和干涉,显然是不明智的。
综上所述,袁世凯在与日“二十一条”交涉中,尽管因与日签约,而备受诟责,甚至被视同“卖国”,但这一评价显然是不客观的。要求当国者在重大对外交涉中都能取得保全国家权益的重大成果也是勉为其难的。民国初期,中国在对外关系上处于多个列强共同控制的局面之下,不仅国力虚弱,边疆危机等外交难题迭起,作为中国新统治者的袁世凯,既背负着晚清旧外交的沉重包袱,又承担着开创民国新外交的历史责任,作为政治强人,为应对内外危机,在体制上采集权体制,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在实际运用中也并非无效果可言。不过,由总统一人独揽外交大权,交涉之张弛进退全听由袁的策划,国之命运交凭一人之手,其弊端在“二十一条”交涉及其结局中,也显现得十分明显,何以哉?体制使然也。
不平等条约“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评论
有部分人将接受二十一条的责任归咎于袁世凯,指他意欲复辟帝制,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日本的支持。但亦有人根据当年的档案及当时人的日记,指出袁世凯是在日本宣战的压力下,力争至最后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条的部份条款。至于日本以支持袁复辟作为报酬,亦缺乏证据支持,也有学者认为袁世凯复辟失败正是由于他在二十一条的力争,使得日本政府在其宣布帝制时“强力倒袁”所致。特别是当时袁世凯最大的政敌正是二次革命后以日本为基地进行反袁的孙中山。孙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凯。袁世凯至死前,仍称自己的去世将为“日人除一大患”。
后续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一次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 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跪求日本和中国都签订了什么条约
《马关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辛丑条约》(与11国签的,包括日本)、《二十一条》、《何梅协定》等。
一、《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
条约的签订,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三、《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美(美利坚合众国)、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德意志帝国)。
俄(俄罗斯帝国)、日(日本帝国)、意(意大利王国)、奥(奥匈帝国)、西(西班牙王国)、荷(尼德兰王国)、比(比利时王国)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四、《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主要内容是: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五、《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是何应钦和梅津美治郎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主要内容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
1935年5月,已通过1933年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军政部长何应钦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威逼利诱面前又一次屈服。
1935年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1935年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
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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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的签定情况介绍
二十一条的签定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二十一条的签定情况介绍,希望你喜欢。
二十一条的签定情况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 政治 、 军事 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
1914年8月21日,日本《朝日新闻》登出过日本即将向中国提出的“中日新议定书”6条,内称“因第 三国 侵害支那共和国之安宁、或于领土保全上有危险之时,日本帝国政府可采取临机必要之处置”、“支那共和国不得妨碍日本帝国政府之上述行动,而予以便利”、“日本帝国为达前项之目的,得临时收用在军事上必要之地点”、“非经两国政府承认,不得与第三国签定违背本协约之条约”等条款,其内容类似于日韩合并前日本与韩国签订的议定书的翻版。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袁世凯政府要求德国把侵占的山东半岛权益交还中国,遭拒。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的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23日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4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日本军从中国撤军的要求。1915年1月7日,中国政府再次向日本政府提出撤军要求。
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五号共计二十一个条款(简称《二十一条》)的无理要求,逼迫袁世凯政府承认日本取代德国在华的一切特权,进一步扩大日本在满洲及蒙古的权益,以及承诺聘用日本人为顾问。日本的要求等同于将中国纳入成为其保护国。美国闻讯虽对日本提出抗议,但日方并没有收回其主要要求。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世凯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分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毛泽东得知后,愤而写下四言诗:五月七日,民国奇耻;何以报仇,在我学子。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 教育 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袁世凯与二十一条真相揭秘
民国初年,正当俄英两国趁中国内乱的机会火中取栗、各有斩获的时候,在旁边虎视眈眈的日本也是十分着急却又使不上劲,原因是俄国在中国边境驻有重兵,随时可以采取行动;而英国也可以通过印度的渠道进行渗透,但日本是岛国,与中国领土并无交界,一旦要运送军队来华,未免兴师动众,会引起列强的不满。
日本虽然和和沙俄签有密约,准备在中国乱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两国按密约中的满蒙境内分界线,一起出兵瓜分了满蒙。但没有想到的是,辛亥革命的时间非常短,且没有发展到两个强盗期盼的“严重程度”;这一踌躇,出兵的机会便已经错过了。
在清帝退位前,日本听说中国即将实行共和制,当时还是打算出兵帮助清廷扑灭革命的。原因很简单,日本是君主制国家,一旦中国实行了共和制,势必对天皇在日本国内的地位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一旦日本帮助清廷完成这一“功勋”, 自然 可以索取高额的回报,何乐而不为。
可惜的是,日本援助清廷的计划遭到了普遍的冷遇,其他列强对腐朽的清廷失望至极,已经不愿意在这艘破船上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受命组建的袁世凯内阁对继续维持大清也无 兴趣 。令日本不快的是,英美等列强新选中的代理人袁世凯却是为他们极为忌讳和厌恶的,因为袁世凯早年在朝鲜的时候就一直与日本人斗法,对日本的鬼蜮伎俩可谓是知根知底,而且袁世凯对日本人明显具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感。日本人深知,袁世凯在外交上乃是李鸿章“以夷制夷”之法的衣钵传人,其一贯主张联英美以制日俄,他一旦上台,对日本的图谋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辛亥革命的机会错过了,但随后的机会接踵而至。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几乎所有的欧洲列强都卷入了这场战争,其中英、法、俄抱成团与另一团伙的德国及奥匈帝国捉对厮杀,欧洲大地刀光剑影,狼烟四起,而日本在一战前曾与英国结成同盟关系,它见欧洲列强此刻无暇顾及远东地区,当然不能错过这次扩张的机会。
日本当时看中的肥肉是德国在青岛的租借地,因为德国在中国是新来的暴发户,势力不大,根基尚浅,而此刻又被欧战缠身,日本这时对德国宣战并占领青岛绝对是“低风险、高收益”的好买卖。说干就干,1914年9月2日,日军借口对德宣战,随即在德国胶州湾租界之外的龙口登陆,并向青岛发动进攻。
如果说俄英两国阴谋割裂中国边疆还算是“边患”的话,日本的入侵对中华民族则可谓是生死交关的“心腹之患”。袁世凯得知日军侵入山东半岛后,当晚便在总统府召开会议,内阁各总长全部参加,可见事态严重。据参加会议的外务部参事顾维钧回忆,袁世凯当时问陆军总长段祺瑞,如果抵抗的话可以维持多久,段祺瑞说可以抵抗四十八小时。袁世凯问其他总长有什么 意见 ,大多数人都沉默不语。袁世凯遂 决定 仿照1904年日俄战争时期的老 办法 ,划定日军过境的走廊和交战区,以尽可能的防止战争波及其他地区。
事实上,中国在一战爆发后已经宣布中立,日军此次乘欧战爆发而侵略中国的行为非但违反了 国际 法,从逻辑上来说也是匪夷所思。但是,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往往是由国家实力来决定的,在无力阻止日军行动的情况下,袁世凯也只能再次接受当年日俄战争时期的屈辱“中立”。
当时德国在青岛的驻军数量十分有限,德军在象征性的抵抗后,青岛便告失手,但日本并没有收手,反而借口胶济铁路是德国产业为名,出兵占领了整个胶济铁路并进占济南火车站,将铁路和车站中的德国及中国雇员全部赶出门外,由日本人全面接手,丝毫没有理会袁世凯政府发出的“中立”声明。不仅如此,日本在占领青岛后,其不顾袁世凯政府的一再抗议,随后又将胶济铁路沿线的矿山、企业及海关加以全面占领,事实上是继承了德国的一切侵略权益。
众所周知,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是有计划、有步骤,正如臭名昭著的田中奏折说的,“欲征服中国,必先征服满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国”。日本在甲午战争中攫取了朝鲜和台湾,在日俄战争中获得东北(南满)的侵略权益,这一次也不仅仅会局限在青岛一隅。
果不其然,1915年1月18日,在这个寒冷的冬日,刚刚从东京回任的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在谒见袁世凯的时候,突然抛出日本政府的对华要求,共计五号二十一条,这就是 历史 上骇人听闻的“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
第一号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山东各主要城市开放为商埠。实际上要把山东变成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做准备。
第二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实际上是无限制移民)、经营路矿等项特权,且不许其他列强介入;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日本阴谋将东北和内蒙变成自己的殖民地,可谓是存心积虑。
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换句话说,中国成为日本的被保护国。
第五号是最狠的,共有七条,包括: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半以上的军械;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日本人经营的医院、寺庙及学校,在内地有土地所有权;等等。这几乎是要把中国变成日本的附属国,与当时朝鲜的地位相同了。
日本此时抛出“二十一条”,并非偶然。早在1900年,日本浪人内田良平便发起了一个名叫黑龙会的间谍组织,这个组织以中国的黑龙江为名,其用心显而易见。黑龙会虽然名义上是个民间组织,但对日本官方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他们自成立伊始便深入朝鲜、中国东北、蒙古、西伯利亚等地,其活动包括刺探 收集 情报、秘密绘制地图、收买民族败类、策动内乱等,比如朝鲜之合并、中国之革命、拉拢宗社党人、策动满蒙独立等等,背后都不乏黑龙会的影子。
黑龙会在思想上自命为黄种人的代表,并提出由日本来充当远东盟主,亚洲各国在日本的领导下对抗白种人,事实上这种所谓的“亚细亚主义”不过是亚洲版的门罗主义,也就是后来“大东亚共荣圈”的思想根源。
1914年欧战爆发后,内田良平觉得日本的时机已到,随后便以黑龙会的名义亲自起草了一份名叫《对华问题解决意见书》(即《黑龙会备忘录》)的文件,并将之转呈给当时的日本首相大隈重信。内田良平在这份意见书中提出,趁着中国目前尚未强大且孤立无援之机会,胁迫中国接受秘密条约,造成“保护国”的既定事实、打击袁世凯的威望,支持一切反袁力量以促成中国的内乱;支持除袁世凯以外的帝制复辟活动,使中国在政体上与日本保持一致,为今后中日合并创造条件。
当时黑龙会的逻辑是这样的,他们认为欧战爆发后,日本应当趁着西方列强无瑕东顾的宝贵时机有所作为,因为欧战终有结束之时,届时列强仍旧会重返远东,继续其瓜分与掠夺。如果日本在大战期间抢先对中国下手,加以独占并造成既定事实的话,届时列强东返也就无可奈何,这样日本便树立了远东霸权,并可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争夺世界霸权。
黑龙会的计划主要包括一下几条:一是在南满和东蒙确定统治权,随后向这些地区大量移民(正如二十年后之所为),为日本的扩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二是在中国内地修建并控制铁路网,开发那些取之不尽的资源矿产,并排斥列强前来竞争;三是取得中国的政治、军事、警政、财政的监护权,将中国变成日本的保护国,为中立合并打下基础,也就是所谓的“朝鲜道路”了。
更为可叹的是,当时的日本元老重臣及内阁军部,他们不仅在侵华的思维逻辑上与黑龙会不谋而合,就连其侵华步骤和计划蓝图都是高度一致。事实上,后来的“二十一条”即是以内田良平的这份意见书为蓝本,而之后的田中奏折、大东亚共荣圈等等,与这个《黑龙会备忘录》在思想和理论上都是一路货色,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再说袁世凯,他在接到“二十一条”后,表面上未动声色,只是说事关交涉事宜,须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届时由外交总长与贵公使交涉。等到日本公使走后,袁世凯知道事态严重,随后便召集紧急会议,讨论对策。
据记载,袁世凯对“二十一条”的批示非常详细,如第一号关于旅大南满铁路展限问题,袁批示: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此条不必争论;
对第二号至第四号,袁批示:对承认德国利益问题,应双方合议,何能由日本议定,由我承认,这是将来之事,不必先行商议,可从缓议;对于合办矿业问题,袁批示: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 条例 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对于建造铁路,袁批示: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又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 会计 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对于开商埠问题,袁批示: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对汉冶萍铁矿厂问题,袁批示: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对福建让与问题,袁批示: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对内地杂居事宜,袁批示:治外法权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杂居。
对于第五号,袁批示: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两句袁世凯特意加朱笔密圈)。
日本此时提出“二十一条”,事实上是有备而来,因为它之前便已料定中国缺乏反抗之能力,因而从一开始便警告袁世凯这是秘密条约,必须从速商定,不得外泄。倘若中国不答应,日本就要海陆并进,大举进攻,而当时的列强都没有能力前来干涉,美国虽然尚未介入欧战,但也不愿独力阻止日本的侵略计划。对此,日本是早有战略预估的,因而也就肆无忌惮了。
“二十一条”是袁世凯从政以来最严重的外交危机,所幸其应对还算有效得体。袁世凯采取的第一个 措施 便是利用各种渠道摸清日方的底牌,他先派出日籍顾问有贺长雄返回日本访问日本政界元老松方正义及山县有朋,探查其中的内幕,随后又派人花重金收买日本间谍,调查日方的有关情况,以在谈判中争取主动。
为配合摸底活动,袁世凯在谈判中故意采取了拖延战术,他首先将在外交交涉中不甚在行的孙宝琦换下,并再度启用了善于在困难局面前谈判的前外交总长陆征祥,并 指示 陆征祥与曹汝霖在谈判中逐条商议,务必拖延时间,不可被日本人牵着鼻子走。
陆征祥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难得的外交人才,为了贯彻袁世凯的指示,他也想了很多办法,譬如日本提出每天开议,而陆征祥则和颜悦色的提出,他的事务非常繁忙,每周只能开一次会,最后使得日方妥协,每周会谈三次。在每次谈判之时,陆征祥总是故意缩短会议时间,譬如每次开会,陆征祥说完开场白后即命献茶,并尽量拖长喝茶的时间,这与猴急的日方代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日本代表也无可奈何,因为这毕竟是东方的礼节。
袁世凯的努力最终有了回报,他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显示,“二十一条”并没有经过御前会议(如果要动用武力必须经过御前会议),而是大隈重信内阁擅自采取的秘密行为。由此,袁世凯便有步骤的通过报纸及外交渠道将“二十一条”的内容透露出去,结果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二十一条”立刻成为纽约及伦敦媒体的头条新闻,这也使得日本试图尽快结束同中国的秘密谈判已经不可能。而美国国务卿在得知“二十一条”的内容后,随即照会中日两国,声明美国对于中日两国所缔结的条约如果有违门户开放政策的话,将一概不予承认。国内人民在得知“二十一条”的消息后更是义愤难平,国内外各界要求政府对日抗战的电报如雪片飞来,这给当时谈判的双方代表都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在各方的压力下了,中日谈判也陷入了僵局,一拖便是四个月过去。日本人见在谈判桌上无法取得进展,随后便在东北、山东、福建沿海等地增兵,摆出一副谈判失败即开战的架势,并在5月7日提出最后通牒,限中国在48小时内对一至四号及其福建问题给予日本“满意之答复”,否则就要诉以“必要之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袁世凯召集政府各机关首长开会,与会者包括副总统黎元洪、国务卿徐世昌、参谋总长及各部总长、各院院长等。在会上,袁世凯悲愤陈词,称在“国力未充、难以兵戎相见”的时候,目前只能暂时取辱,不然将重蹈甲午之覆辙。权衡利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何等痛心!何等耻辱!经此大难后,大家务必以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着卧薪尝胆的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不然,十年之后,非但不能与日本一较高下,亡国之危险将更甚今日!
1915年5月9日,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及中方谈判代表施履本将将“二十一条”的最后修订本交给日本公使日置益,危机暂时化解。据当事人曹汝霖后来的回忆说:“当时,我心感凄凉,有一种亲递降表的感觉”。国耻面前,凡国人当身同感受。
尽管是大兵压境之下的城下之盟,但若把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原件和签订后的新约相比,二者还是有宵壤之别的。在四个月的艰苦谈判中,日本在各方压力下自行取消了最凶残的第五号要求;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的第四号删除,改由中国自行声明;第三号中的两条删除一条,第一、二号中的十一条中日本所要求的无限移民及日商课税须得日本领事之同意,“中国方面绝对不能接受”,其他条文不是“留待日后磋商”,就是加进了限制条件,最后签订的实际上只有“十二条”。
即使是已经签订的几条,后来也大多被袁世凯设法破坏掉。譬如允许南满、东蒙地区中日杂居以及杂居地的商租权问题、聘请日本顾问诸问题,袁世凯就曾说:“购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买不到手;杂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属地,就遇到生命危险;至于警察顾问用日本人,我用虽用他,每月给他几个钱罢了,至于顾不顾,问不问,权却在我。其他各条,我都有破坏之法。”
袁世凯是个玩弄权术的高手,那这次是否有效呢?后来在东北的日本人曾这么说过:“我们日本人在东北,被囚禁于附属地界内,一步不敢出附属地”;至于日本人向中国人购地、租地问题,更是谈不上,据说是因为袁世凯暗中制定了惩治国贼条例交给东北地方官员,所以日本人根本就买不到也租不到地。至于那些受聘的日本人员,他们也表示:“我等名为顾问,其实绝无人顾,绝无人问。”
这里有个人需要重点提一下,这就是后来的东北王张作霖。张作霖马匪出身,后来投入军队,民国初年只是巡防营某路的统领,但“二十一”条签订后,袁世凯曾秘密派段芝贵去了几次东北后,张作霖的势力突然大增,并从德国洋行购买了大量的军械,并声称:“只要有我在,日本人不敢出附属地!”而日本人想在南满、东蒙开发产业,也大都遭到张作霖的阻扰而极少施行。
张作霖和袁世凯在做事方式上颇有相像之处,两个人都是枭雄,重权术,轻条规,袁世凯也对张作霖也有惺惺相惜之感。据袁世凯的女儿袁静雪回忆,当时袁世凯对张作霖极为笼络,每次张作霖来,袁世凯都会在办公室接见,而张作霖当时只是二十七师的师长,按理只能在居仁堂的楼下被接见。袁世凯用张作霖暗中抵制日本人,也成为张作霖成为东北王的开始。话说回来,对付日本这种虎狼之国,必须启用张作霖这样的枭雄人物,袁世凯在这方面还算是有用人之明。
日本的强蛮恶行引发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怒,当时全国19个省的都督向中央表示支持的决心,他们不断呼吁中央决不屈服日本压力,而总统府也每天都要收到潮水般涌入的信件和电报,一时间民情沸腾,有抵制日货的、有毁家纾难的,民众的爱国情绪日益激昂。就连海外的 留学 生、侨胞等也纷纷奔走呼吁,坚决反对签订“二十一条”。
在长达八个多月的抗议浪潮中,日本成为过街老鼠,不仅在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国际上也受到了美国和英俄等国的压力,正如旅美 历史学 家唐德刚所评价的:“日本虽然费尽心机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弄得臭名昭著,后来也只落得个雷声大、雨点小的收场,为 天下 笑。”
不仅如此,大隈重信也因为未经御前会议就贸然提出“二十一条”、结果导致外交失败(日本所认为的)而下台。接任首相的寺内正毅后来也不得不承认:“大隈内阁向中国要求‘二十一条’,惹中国人全体之怨恨,而日本却无实在利益。”
尽管日本试图将中国变成保护国的阴谋最终破产,但中国在这次危机中受损的程度也是惊人的,譬如延长旅大租期至九十九年等等,都是不可思议的、丧权辱国的。在条约签订的第二天,袁世凯在大总统申令中表示,该条约“创巨痛深,引为惭憾,己则不竞,何尤于人。我之积弱召侮,事非旦夕,亦由予德薄能鲜,有以致之”,其中的无奈、惭愧之情,溢于言表。
如果结合当时的国际形势、双方实力对比来看,当时袁世凯所采取的外交和谈判策略还算是可圈可点,后来历史学家将“二十一条”认定为袁世凯为复辟帝制而采取的投日卖国行为,这就未免言之不公了。正如张学良在“九一八”事变后所说的:“当年袁世凯应许‘二十一条’时,我是学生,一腔热血,誓死反对;及至二十年后我执政,还不如人家”。
毕竟,在当时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逞一时之勇并非明智之策,而袁世凯也并没有像宣传中所称的全盘接受“二十一条”;至于在谈判中所做的巨大牺牲和让步,实属委曲求全的屈辱外交而非卖国性质。笔者并非有意为袁世凯等人喊冤抱屈,乃历史评判须以事实为基础,如果仅从忠奸之价值判断,难免脱离事实之真相,对历史人物也是不公道的。在民族感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参与谈判的曹汝霖、陆宗舆(时任驻日公使)在“五四”运动时被爱 国学 生所追打,也是无可奈何之事。所谓“弱国无外交”,弱国的外交人员更是在火上烤也。
难能可贵的是,被袁世凯通缉而流亡海外的国民党人如黄兴、陈炯明、柏文蔚、钮永建、李烈钧等人,他们在国难面前非但没有乘袁之危而共同倒袁,相反,他们却选择了公开呼吁同志“暂停革命,一致对日”。当时因政见相异而与孙中山一度失和的黄兴,当时也拉下面子亲自写信给孙中山,劝他暂时“放弃讨袁工作,免为日本所逞”。这才是真正的革命爱国者。
关于袁世凯签订的21条不平等条约详细是那一些拜托各位大神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好了,今天关于“21条约内容是啥”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21条约内容是啥”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