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案件哪些手段合法?(公安局有哪些职能部门?分别做什么的?)
只要不违规都是合理的!反贪侦查工作中,贯彻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新规定急需破解的难题之一就是“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区分及规范适用。一、“技术侦查...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刑事特情工作规定 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刑事特情工作规定 的话题吧。
反贪案件哪些手段合法?
只要不违规都是合理的!
反贪侦查工作中,贯彻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新规定急需破解的难题之一就是“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区分及规范适用。
一、“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区分的必要
早在2010年,为破解反贪案件线索来源枯竭、侦查手段单一、案件突破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等工作难题,高检院反贪总局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展了“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工作(简称“两化建设”)。
2011年4月,高检院在江苏无锡专门召开“两化建设”现场会,将江苏、辽宁等省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的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邱学强副检察长、陈连福专委都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此后,反贪总局在郑州、北京、兰州等地先后举办现代化侦查装备展和现代化侦查装备产品推介会,并连续两次在河南新乡举办全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培训班,全面推广心理测试技术、话单分析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的采集与运用技术、信息情报技术等现代侦查技术。
高检院对现代侦查技术如此重视,究其缘由,是反贪侦查工作中原有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供→证”侦查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新的形势,如果不能更好地运用现代侦查技术,反贪侦查工作将举步维艰。
稍后不久,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新规定,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一新规定导致了全国各地很多检察机关对高检院在“两化建设”中大力推广的各种“现代侦查技术”与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发生了混淆,对刚刚开始熟悉掌握的“现代侦查技术”的运用产生顾虑。因为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检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而侦查实践中已经开始运用的各种现代侦查技术都是由反贪侦查人员或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在具体操作,包括进行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理测试等。两者是否冲突?界限如何把握?
从司法实务的层面讲,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已经成为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用反贪总局的话讲,就是要“明确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的界限”,搞清楚哪些侦查措施属于“技术侦查措施”,需要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哪些侦查措施属于“现代侦查技术”,可以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施。
二、如何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
鉴于目前尚无法律与司法解释在整个侦查层面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作出系统、明确的具体界定,而反贪侦查实践中对技侦手段的依赖程度又逐年加大,因此必须从实践出发,积累、摸索出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普通“现代侦查技术”的标准,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进而上升为法律规定,指导司法实践。
(一)“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概念定位
“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法律概念。在法律条文与侦查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长期被表述为“技术侦察措施”,俗称“技侦手段”。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对技术侦察措施有明文规定,但非常笼统——《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据笔者所知,对技术侦察措施详细规定的只有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工作细则》、《技侦外线工作细则》等,但属绝密不得对外公开。较为权威的观点认为,技术侦察措施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①郎胜、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问题解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除此之外,再无对社会公开的更详细规定。反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察措施的规定首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检察机关在侦办自侦案件时,对重大贪污贿赂等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办案,使用技侦手段。2012年刑诉法修改,“技术侦查措施”一词出现在立法中,正式取代“技术侦察措施”。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技术侦查措施”独立构成第八节,共五个条文(148-152),分别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对象、时限、审批、保密及证据效力等,但规定还是非常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刑诉法第151条规定的是乔装侦查与控制下交付。]
“现代侦查技术”属于侦查学概念。侦查学认为,侦查技术是指有关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原理和研究成果在侦查活动中的直接应用,以及相关学科知识和原理对侦查活动的进行所发挥的指导、指挥、运筹等方面的作用机制技术。现代侦查技术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用于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所采用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
从概念上看,“现代侦查技术”是一个更大的范畴,它包括了“技术侦查措施”,也包括一些普通的现代侦查技术。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界定讳莫如深,还没有明确。正是这种情况造成了技术侦查措施与普通现代侦查技术在区分上的难度。具体到反贪侦查工作中,目前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可行之路只能是寻找一种标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用这种标准对具体的某项侦查措施究竟是“技术侦查措施”还是“现代侦查技术”进行界定,并正确适用。
(二)“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区分标准
结合在反贪侦查实践中对各种科技手段运用的经验,笔者认为,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标准是看某一项侦查措施是否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同时具备这五种属性的侦查措施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而只具备这五种属性中的部分属性的侦查措施则属于“现代侦查技术”。
以针对手机采取的侦查措施为例,对手机通话的监听及对手机短信的截取技术由于兼具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因为这两种手段都采用特殊技术,秘密地即时获取了被侦查对象的个人隐私,严重侵犯人权。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通话录音与手机短信往往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在证据属性上属于直接证据。相比之下,手机定位技术与话单分析技术虽然具备秘密性与技术性,但从侵犯被侦查对象人权的程度上讲,前者只暴露被侦查对象的活动地点,后者只体现与其通话的相对人,并没有直接、完整暴露其个人隐私。权衡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在遏制腐败的社会需求面前,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非核心个人信息在侦查活动中的适度披露应不属于普通意义上的侦查机关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在有罪嫌疑面前,国家公职人员的非核心个人信息安全应让渡于其个人生活适度透明化的侦查要求,以满足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对其履行职务合法性、个人生活廉洁性的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讲,这两种技术不具备严重侵权性。此外,通过手机定位技术体现的被侦查对象活动地点及话单分析技术体现的通话相对人信息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从证据属性上讲,属于间接证据,不具备证明直接性。而且,这两种技术都属于事后对证据的调取,而不是对证据的即时截获,不具备即时性。
从这个例证不难看出,同是对手机采取的侦查措施,对手机通话的监听及对手机短信的截取技术因为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而手机定位技术与话单分析技术因为只具备秘密性与技术性,不具备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应属于“现代侦查技术”。由此可及,应用于反贪侦查乃至所有侦查活动中的现代技术都可以用这一标准进行区分。从反贪侦查实务出发,这也是在法律、司法解释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明确界定前较为可行的区分方法。
(三)反贪侦查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具体内容
1.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侦查实务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由于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起步较晚,目前对技术侦查措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系统的分类,工作中主要依据的还是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关于技侦手段的分类与规定。但由于目前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关于技侦手段的类别与内容规定尚属于绝密,故笔者认为,反贪侦查工作中把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侦查手段中,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的,应视为技术侦查措施。在这个意义上,技术侦查措施应包括:麦克风侦听;座机、手机电话监听,手机短信截取;固定场所隐蔽摄像、密拍密录;无痕迹秘密检查与技术开锁后场所搜查;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后应用于手机、电脑及网络的黑客技术等。
2.现代侦查技术。应用于反贪侦查实践的现代科技中,除去上述列举的技术侦查措施内容,属于现代侦查技术的主要有:心理测试技术、视频监控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网络技术、电子取证及电子数据恢复技术、话单分析技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手机定位技术、信息情报技术等。这些技术并不同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即时性、严重侵权性与证明直接性,应界定为现代侦查技术。
三、“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规范适用
反贪侦查工作中,对“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规范适用已经成为全体反贪干警必须修满的学分。这既关系到正确运用公权力、确保侦查权不被滥用,也决定未来反贪侦查活动中侦查效能与侦查水平的提高。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适用[由于目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规定尚属绝密,本文无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分类,具体讨论每一类技术侦查措施如何规范适用,更不能引用实战案例加以说明。故只能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个总体概念论述其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规范适用。]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可以有效地打击、遏制犯罪活动,运用不当则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美国国家安全局实施的“棱镜”计划就是实例。高检院2012年10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对技术侦查措施做了进一步规定(263-267条),严格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及《刑诉规则》是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前提条件。但鉴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司法实践中对技术侦查措施应用的需求却日益迫切,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之一是对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细节借鉴以往侦查实践中的相关做法,同时参考相应的国际惯例,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操作规程,进而上升为法律规范(试行)指导司法实践,接受检验后再修正、固定。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实践中掌握的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标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原则。⑴审批原则。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8条及《刑诉规则》第263条都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侦查实践中,每次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均须书面报请主管反贪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批准,形成载明技术侦查的范围、对象、起止时间、种类等内容的内部法律文书。⑵必要性原则。只有在一般侦查措施难以实现侦查目的的时候,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⑶相关性原则。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主要相关人员,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只限于与侦查目的有关的内容。⑷重罪原则。反贪侦查工作中,技术侦查措施只适用于涉案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⑸罪名特定原则。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能够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检察机关追逃时动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可以不在此列)。
2.申请与审批。⑴申请主体: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处室或基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⑵申请形式及内容:申请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由侦查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具体写明:①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起止时间、地域、对象、种类、工作内容及配合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②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说明。③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的初步证据。⑶审批主体:对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处室或基层检察院反贪局提出的申请,由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与目前采用公安技侦手段审批程序相同)。[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反贪局办案处室作为申请主体,经反贪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
3.专门机构。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指挥中心内部成立专门小组或确定固定人员具体负责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工作,完善对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过程中的全程监督,保证反贪侦查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配合的便捷、高效、顺畅。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梯次培养既懂侦查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强队伍建设。
4.法定期限。技术侦查措施自主管副检察长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必须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在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告书,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依法履行原审批程序后,有效期方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5.证据使用。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注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等,并签名盖章。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相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法庭外核实证据。
6.保密工作。反贪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汇报,经批准后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现代侦查技术的规范适用
坦白地讲,侦查活动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比如:通过调取户籍信息了解被侦查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通过调取银行存款信息了解被侦查对象的经济情况等常规侦查手段,广义上讲也是对人权的侵犯,侵犯了被侦查对象的个人隐私,但侵权程度相对较弱。如果按照侵权程度排序的话,强制措施直接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侵权程度最为严重;技术侦查措施侵犯的是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侵权程度较强制措施稍弱;现代侦查技术的侵权程度相对更弱,基本和调取户籍信息、调取存款信息等常规侦查手段一样。因此,对现代侦查技术的运用在实践中可以考虑和常规侦查手段一样,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即可实施,即做好个案控制。如果在程序上要求过于繁琐,反而自缚手脚,容易错失战机。在运用现代侦查技术的时候办案人应注意做好工作记录,作为内部工作文件备查。对现代侦查技术规范适用的重点应放在熟练、灵活、综合运用上,形成多种技战术的搭配运用,以谋求侦查成果最大化的办案目标。
目前成功运用于反贪侦查工作中的现代侦查技术主要有:(应作者要求从略)。
四、“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主要模式曾经是“一张嘴、一支笔”,面对日益复杂、多样、隐蔽的贪污贿赂犯罪形势,单一的侦查手段越来越难以应对新的工作局面。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及由此衍生出的以讯问为中心的传统反贪侦查模式在刑诉法保护人权的新规定面前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对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来说,亟待将现代侦查技术与传统侦查技术结合使用。遗憾的是,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还只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坦白地讲,目前全国各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现代侦查技术的运用水平都相对不高,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中也只是部分院的工作开展的较好。纵观全局,在从单一侦查手段向多样化侦查手段转型过程中,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主要问题
1.缺乏专业人才,特别是既懂侦查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奇缺。从技术侦查理念到各种技战术的综合运用,反贪侦查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服务侦查的水平目前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很多从事反贪侦查的干警由于年龄偏大,对电脑、智能手机等现代电子设备比较陌生,对心理测试技术、视频监控技术没有概念。还有一些反贪干警平时不使用qq、msn、微信等现代交流工具,对电子数据的认识还停留在“只要磁盘格式化就所有数据都没了”的层面。有些地区的反贪部门对信息情报工作缺乏基本的重视,忽视信息数据库建设。反贪侦查人员中要么是经验丰富的老侦查员不懂现代科技,要么是能熟练操作现代电子设备的年轻侦查员从事反侦查工作的时间短,业务水平不高。既懂侦查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往往是少之又少。
2.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分散,技术部门服务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待完善。各级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很大程度上各自为战,缺乏统筹,地市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与技术部门在侦查活动中除同步录音录像外缺少配合,基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人员严重不足,通常只有1-2人;相对于公安机关技侦、网安部门对侦查工作的强大技术支撑,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应用于侦查工作中的技术力量明显薄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反贪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还没有成为检察技术部门的常规工作内容。
3.装备欠佳。和公安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在侦查装备上普遍落后。很多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没有高端专用侦查设备,侦查现代化主要还是停留在“电脑取代手写”阶段。政法专项经费也主要是用于购置打印机、办公用台式电脑、更换办公车辆上,资金上缺乏专用经费保障。
4.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协助办案导致工作效率不高且跑风情况不能杜绝。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由于自身工作任务繁重,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都与检察机关在工作配合上做到及时、高效,且由检察系统以外的人员负责反贪案件技侦工作的实施导致了一些地方的办案过程中出现了跑风的情况。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民警的时候,此项工作开展起来就更难。
(二)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破解反贪侦查工作中“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应用难题的关键是从软件、硬件和制度建设三方面入手,“三管齐下”。
1.软件建设。高度重视反贪侦查人员的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全体反贪侦查人员应用“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意识,通过培训、考试、练兵等方式提高全体反贪干警应用“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水平,提升反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加速反贪侦查模式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同时加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对熟悉“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的专业人才的招录,壮大检察机关的技术队伍,形成技术部门对办案部门的强大技术支撑。
2.硬件建设。抓住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有利契机,完善购置现代化侦查装备的资金保障,确保政法专项经费足额到账并全部用于购置现代化侦查装备。充分借鉴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的先进经验,全力推进“两化建设”,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升侦查装备水平。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有成效的侦查装备上,真正做到“着眼实战、突出重点、重在应用、依法规范”。
3.制度建设。建立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的长效配合机制,以强大的技术支撑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中侦查目的的实现,在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间形成良性互动,定期反馈成功经验与失误教训,保证工作顺畅。同时应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之间的工作配合机制,在公安民警涉案的情况下寻求国家安全机关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方面予以配合,反之亦然。在反贪部门内部确定专人负责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联系、协调工作,保证“技术侦查措施”的顺利实施。
公安局有哪些职能部门?分别做什么的?
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
1、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等
2、指挥中心:负责受理“110”接报警工作等。
3、政治部:市公安局党委主管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是负责全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内设秘书处、组织处、人事处、宣传处等和4个处级机构。
4、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及审计工作。
5、警务督察中队: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6、法制支队: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
7、警务保障处:负责机关财务、器材装备、房产、基建、安全保卫及警务保障工作。
8、信访工作处:负责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机关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等工作。?
扩展资料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区别:
派出所,专指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管理户口;
向群众宣传法制,组织发动群众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特种行业,维护公共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
在工作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众的安全防范密切结合。
总的来说就是中国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公安局,可以分为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主要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我们平常报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案件,若是情节轻的如小偷有小摸,滋事打架就去派处所,较重的可以先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依据情况想上级报告的。
百度百科--公安局
刑事侦查队职责
法律分析:(一)受理和侦办本辖区内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一般现行案件。
(二)承担辖区内刑事案件现场保护工作和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侦查工作。
(三)参与追捕本辖区犯罪在逃人员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按法律程序进行填报、呈报强制措施、报卷、诉讼。
(五)承担辖区内的刑侦协查、协作和堵卡工作。
(六)参与上级公安机关开展的统一行动和大案、串案的侦破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的刑事侦查阵地控制、刑事特情、刑嫌调控、犯罪情报资料搜集等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和国内安全保卫基础工作。
(八)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公安局里有哪些部门
市公安局部门有:
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部门、治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出入境部门、人口管理部门、内安全保卫部门等等。
公安局通常下分:
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
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
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
扩展资料
公安部门基本职能:
1、专政职能
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有依法对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实施打击、制裁、监控和改造的社会效能;
2、民主职能
即公安机关有依靠人民、保护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人服务,充当人民公仆与卫士的社会效能。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
百度百科:公安局
驻马店市公安局的所属单位
(一)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
掌握全市刑事犯罪情况,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全市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侦查建设,指挥并直接参与处置暴力恐怖案件和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和协调跨市、县(区)联合侦查的重大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下设5个实战单位。
1.指挥室:负责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统计和犯罪情况分析研究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各类文件资料处理和上传下达;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2.一大队(刑事侦查基础大队):负责全市刑事侦查基础工作和刑事特情工作;负责本支队办理案件移送把关工作。
3.二大队(案件侦查大队):负责并直接参与对全市重特大案件、暴力恐怖案件的侦破及追逃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4.三大队(刑事技术大队):负责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技术处理和各种疑难痕迹、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人体重伤鉴定及损伤评残、精神病鉴定工作;负责刑事技术分析研究、开发利用、刑事情报资料的收集、建档工作。
5.四大队(警犬训练大队):负责警犬的训练和使用。
(二)驻马店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
直接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重大案件侦破工作。下设5个实战单位:指挥室、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
(三)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驾驶员考核、管理和证牌发放工作;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负责全市交警系统经费管理、器材装备计划、分配工作。下设16个科、室(实战单位)。
1.指挥室:负责文件上传下达,机关通信联络;负责文件、报告的起草;收集、反馈交通信息;负责重大警务活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2.政治工作科:负责全市公安交通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支队党务、人事、群团组织、纪检(监察)工作。
3.法制科:负责全市交警系统执法管理工作。
4.装备财务科:负责支队机关后勤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
5.宣传科:负责交通管理宣传工作。
6.交通设施科:负责交通设施的规划、维护与管理工作。
7.交通秩序管理科:负责全市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8.车辆管理科(挂驻马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牌子):负责全市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各项管理和证牌发放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工作。
9.一大队(解北交通外勤大队):负责铁路以西、解放路以北辖区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及辖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10.二大队(解南交通外勤大队):负责铁路以西、解放路以南辖区内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及辖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11.三大队(铁东交通外勤大队):负责铁路以东辖区内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及辖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12.四大队(特勤大队):负责全市主干道及107国道的机动车巡逻及动态纠章;承担三级以上警卫活动的护卫任务。
13.五大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14.非机动车管理大队:负责全市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15.高速公路大队: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治安秩序维护。
16.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工作。
(四)驻马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掌握和研究全市社会治安动向,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管理;研究拟定全市治安规章,指导派出所业务建设;参与重大事件、事故的处置;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负责市区主要干道的巡逻和市区“110”报警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户籍、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保安服务公司的工作和建设;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防暴工作。下设10个实战单位。
1.指挥室:指导和负责全市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侦破统计工作;承担各类文件资料处理和上传下达、文秘工作、资料建档、后勤保障等项工作。
2.一大队(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危险品管理工作。
3.二大队(案件侦查大队):指导并参与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侦破工作。
4.三大队(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大队):指导并参与内部单位安全保卫、保安业务管理工作。
5.四大队(户政管理大队):负责户籍、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
6.五大队(基层基础业务建设大队):指导全市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业务建设工作。
7.六大队(治安防暴大队):负责全市重大突发性案(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
8.七大队(治安巡逻大队):负责铁路以西、解放路以北的治安巡逻与“110”报警的先期处置工作。
9.八大队(治安巡逻大队):负责铁路以西、解放路以南的治安巡逻与“110”报警的先期处置工作。
10.九大队(治安巡逻大队):负责铁路以东的治安巡逻与“110”报警的先期处置工作。
(五)驻马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负责看守、管理、教育在押人员工作;对全市查办的卖*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收容教育;对吸食毒品人员强制戒毒;承担赴京、赴省上访人员的收容遣送任务和市信访局交办的上访人员的收容遣送任务;负责治安行政、司法拘留管理工作;指导、负责收押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下设6个实战单位。
1.指挥室:负责文件上传下达,外部、内部的协调和收集、反馈、上报各所在押人员的信息等工作,指导、监督县监管场所工作;办理狱内案件;负责监管队伍建设工作。
2.驻马店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负责在押人员的监管工作。
3.驻马店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负责在押人员的监管工作。
4.驻马店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负责赴京、赴省上访人员中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人员的收容教育工作;承担赴京、赴省上访人员的收容遣送任务和市信访局交办的上访人员的收容遣送任务。
5.驻马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负责治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6.驻马店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依法开展对吸毒人员进行脱毒治疗和法律道德教育工作。
(六)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研究掌握全市经济犯罪动态,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公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参与查处涉税、金融犯罪等经济案件工作。下设5个实战单位。
1.指挥室:负责掌握、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犯罪情况;负责经济情报信息的收集、建档和案卷、赃款、赃物的保管;负责文件审核、业务培训、行政事务和政治工作。
2.一大队(涉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办理危害税收征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二大队(金融犯罪侦查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4.三大队(公司犯罪侦查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办理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及侵占、挪用资金和挪用特定款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5.四大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侦查大队):负责指导、协调办理扰乱市场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侦查工作。
(八)驻马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研究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承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下设3个实战单位。
1.指挥室:负责文件上传下达,开展毒品调研、情报搜集、禁毒宣传、禁毒执法检查等项工作。
2.一大队(缉毒大队):打击、查处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犯罪案件。
3.二大队(禁毒大队):查禁非法种植、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驻马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现役)
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宣传和社会消防力量的动员培训工作;指导县消防业务和队伍建设;承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驻马店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更名为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
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岗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新警岗前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内设5个科:秘书科、政治工作科、教务科、学员管理科、总务科。
(十一)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
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是驻马店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驿城区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所属的刑警大队、经济侦查大队、治安大队、安全保卫大队、禁毒大队5个大队,15个派出所:西园派出所、人民派出所、新华派出所、东风派出所、老街派出所、橡林派出所、刘阁派出所、香山派出所、顺河派出所、胡庙派出所、诸市派出所、关王庙派出所、水屯派出所、古城派出所、朱古洞派出所,其中刑警大队、经济侦查大队、治安大队、安全保卫大队、禁毒大队5个大队和西园派出所、人民派出所、新华派出所、东风派出所、老街派出所、橡林派出所6个派出所为副科级规格。
(十二)驻马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驻马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是驻马店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内设办公室(挂警令部牌子)、政治工作室2个副科级机构。
驻马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所属刑警大队、安全保卫大队、治安大队3个大队,2个派出所:烧山派出所、东高派出所,副科级规格。
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案例
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案例
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特情人员或者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引诱,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这就是特情引诱的侦查方法。
一、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
特情引诱被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对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如下:
1、本有犯意,不从轻处罚。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2、本无犯意,存在犯意引诱,从轻处罚。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3、双套引诱,从宽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4、数量引诱,从轻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5、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从轻处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特情引诱案件的实践案例
案例1、关于特勤引诱问题,本案系运用特勤侦破的毒品案件,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本案存在“数量引诱”和“犯意引诱”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陆新成酌情从轻处罚。(2016)新01刑初46号
案例2、被告人持有毒品并准备销售,侦查机关采取特情接洽方式破获本案,不属犯意引诱和犯罪未遂。(2016)浙1023刑初362号
案例3、贾占武想买王明500克毒品的约定发生在贾占武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前,而王明与刘玲霞500克毒品交易是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完成的,王明按照和贾占武的约定将从刘玲霞处所购500克毒品向贾占武进行交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之情形。(2016)冀刑终56号
案例4、被告人在得知举报人欲购买毒品后,积极寻找货源,在短时间内即组织到涉案大量毒品进行交易。据此,本案不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2016)粤刑终461号
案例5、鉴于本案被告人高沅存在毒品数量被引诱的情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016)浙0681刑初169号
案例6、被告人赵某某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2015)邢开刑初字第67号
案例7、黎某(特情人员)在案发当晚18时30分许向公安检举区惠冰贩毒的线索,被告人是在当晚22时许在案发现场被人赃并获,从检举到抓获之间前后不到四个小时,在如此短时间内,区惠冰就能准备多达700.19克的***前往约定地点实施交易,足以推定区惠冰本有足以用于交易的毒品存货或者毒品来源,结合其之前曾有二次贩毒的前科,及证人黎某检举其素有贩毒行为的证言,本案显然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9号
案例8、刘某因本案被抓获后,又向古伟昌提出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氯胺酮,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但古伟昌在不知刘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向宋学其购买毒品用以贩卖,其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明显,并不属“犯意引诱”。(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67号
案例9、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特情介入之前就已经准备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亦不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2015)梁刑重字第1号
案例10、本案确实存在特情介入,但被告人得知有人要购买毒品后积极联系货源,居间介绍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87号
综上可见,犯意引诱的认定上比较严格,是否从宽处罚也比较严格;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犯意引诱是否能够成立违法阻却等问题的认定上,都还有待努力,道路还很长。
刑警队受理什么案件
刑警队负责对辖区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派出所负责对辖区普通刑事案件的侦破。公安机关有九个部门都有侦查权。其中刑警和派出所负责侦办大多数刑事案件。
刑警队工作职责:
1.如实受理报警和报送、立案、审批;负责侦破辖区内发生的权限内的刑事案件。
2.及时配合刑侦专业警种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工作,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现场保护、走访、调查、取证等工作。
3.积极进行辖区内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打处和组织逃犯的追捕工作;有力打击辖区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等违法犯罪团伙。
4.负责刑侦协查、追捕工作,积极参加严打统一行动和大案、串案的侦破工作。
5.开展阵地控制、物建刑事特情、刑嫌调控、犯罪情报资料收集等刑侦基础业务建设。
6.实行“三警联动”,信息共享,责任共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好了,今天关于“刑事特情工作规定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刑事特情工作规定 ”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